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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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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12 更新时间:2018年08月04日18:58:5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专业刑事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常见罪名,结合团队近年经办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经验,总结以下几点辩护要点,供大家交流学习。

 

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定义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假冒注册商标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3、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客体: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四、辩护要点分析

(一)罪名辩护

假冒注册商标罪名存在一个重要的辩护点,就是辩护罪名,即“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假冒”是一个行为,而影响定罪的关键性因素就是“注册商标”。那么什么是注册商标呢?

1、注册商标的定义

注册商标是一种法律名词,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享有使用某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的专用权,这个品牌名称和品牌标志受到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企业都不得仿效使用。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2、注册商标的分类

中国商标法执行的是商品国际分类,它把一万余种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为45个类,其中,商品34个类,服务项目11个类。申请商标注册时,应按商品与服务分类表的分类确定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这样可以避免商标权适用范围的不正当扩大,也有利于审查人员的核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从上述的说明中可得出一个结论:申请人要在不同类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应当分别在不同类别提出注册申请。

3、例外情况

根据上述的说明,是否所有的商标都需要在不同类的商品中都要提出注册申请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一个跨类保护的规定。

1)跨类保护的概念

跨类保护是指国家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所实行的跨类别保护,也称之为"绝对保护"

2)跨类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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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辩护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那么对于“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又存在问题了。

 

(三)“同一种类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两个认定做出了解释:

1)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认定

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
   
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
   
2)关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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