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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商品质量合格与否,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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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82 更新时间:2019年03月18日19:41: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侵权商品质量合格与否,影响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春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8日,陈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该公司股东,金某为技术检测人员。

2017年2月开始,陈某购进带有X果标识(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屏幕总成1100件,交由刘某、金某检测,通过检测的屏幕总成即可在网络平台以单价300元对外销售。检测通过率为40%—50%,不合格的屏幕总成由陈某退回给商家。

2017年10月20日,X果公司报案,称发现春某科技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

公安机关现场缴获带有X果标识的屏幕总成1000个,另查明售出的假冒X果手机屏幕总成100件,销售总金额为3万元。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1000个X果手机屏幕总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法院审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金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30万元,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现场查获的1000个屏幕总成存在40%-50%的不良商品,需要退还给商家,不具有市场流通价值。故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案应当根据涉案商品合格率50%作为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标准,共计15万元。

法院认为:商品本身的质量合格与否,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之犯罪构成必备要件。且知识产权犯罪中侵权产品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无关侵权产品本身是否质量合格。

因此,被告人陈某、刘某、金某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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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质量不合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可以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依据。

根据《刑法》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款:“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条可知,“已经销售”和“尚未销售”两种情形,是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针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的区分标准,侵权商品本身的品质并非量刑时须考量的法定因素。

因此三被告犯罪数额的计算无需扣除“不良品”的部分。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上一条: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的“明知”? 下一条:利用职务便利为参股企业牟利,构成受贿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