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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他人安排的旅游活动的,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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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55 更新时间:2019年09月09日22:17:4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接收他人安排的旅游活动的,是否属于受贿罪中的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孟某某任职某行政机关负责人期间,多次接受其他企业安排的出国旅游活动,并在活动结束后,为多家企业违规提供费用减免、专项补贴的利益。

    2019年年初,孟某某被当地监委约谈。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变相接受他人给付的利益,并且利用职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额,符合受贿罪中权钱交易的特征,其行为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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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告人孟某某接受他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此类外观上表现为非物质性利益的活动实质上为可量化的财产利益。并且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旅游活动会产生相应的费用,仍接受他人为其安排的旅游活动,且接受非物质利益与其职务行为具有关联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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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受总公司指使而从事非法吸收存款的,各单位之间的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下一条:通过开设公司收受贿赂行为,构成受贿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