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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成为非法集资团体讲师的,其行为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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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73 更新时间:2019年12月09日21:39: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受聘成为非法集资团体讲师的,其行为能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83月,胡某某经朋友介绍加入GM公司成为创始人之一,其发现GM公司在既无对公账户,又无实体经营的,并且未办理相关金融行业准入许可资格的情况下,仍向社会宣传GM公司的投资返利项目,吸引大量民众向其投资。

20194月,胡某某聘用赵某某作为GM公司理财项目讲师,通过赵某某对该投资理财项目的宣讲,扩大公司影响力,吸引更多民众投资GM公司。

20197月,公司资金缺口无法填补,无法向投资人持续支付利息,胡某某、赵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910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GM公司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私自从事募集资金业务,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群体进行公开宣传,在GM公司既无实体经营,又无对公账户的情况下,诱使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向其投资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其在吸纳他人资金后用手续收取的投资款支付之前向投资人许诺的利息,最终因吸收资金缺口过大,无法维持利息支付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的,其客观行为表现属于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被告人胡某某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赵某某作为GM公司聘用的讲师,其在了解GM公司实际经营现状的情况下,仍以宣讲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进行公开宣传,诱使被害人投资,使被害人产生对投资项目具有正当性、营利性的错误信赖,进而处分财物,使得GM公司取得财产的,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与被告人胡某某构成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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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人赵某某加入GM公司,明确知晓GM公司违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仍作为公司理财产品讲师,向社会公开宣传该产品,以诱使更多民众产生错误信赖进而处分财产的,客观上其与胡某某等人一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只是相互间分工不同,主观上其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集资诈骗的通谋,因而被告人赵某某与胡某某一同构成集资诈骗罪,属于共同犯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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