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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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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63 更新时间:2020年02月15日22:16: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滥用职权行为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基本案情                

       赵某某和楚某某在A市B区主要负责某街道城市改造项目,两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拆迁户入户进行丈量。

2019年年初,赵某某指使楚某某在拆迁户罗某某的房屋面积核算上,虚增28平方米。之后赵某某收到罗某某支付的感谢钱款20万元,分给楚某某一半。此后,赵某某与楚某某又分别为其亲友孟某某等人虚报房屋面积,增加拆迁房屋平米数,以帮助他人非法获取更大面积的拆迁补偿房屋。

在上诉房屋面积材料上报后,市政府相关部门审计出问题后,赵某某与楚某某向单位坦白、退赃,并接受纪检部门调查。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里,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虽然赵某某滥用职权虚报房屋拆迁面积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房屋尚未交付,房屋拆迁的购置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尚未实际发生,未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但是其多次帮助他人虚高房屋面积,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数罪并罚。

同时,本案中被告人楚某某虽为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临时工,不具有编制,但是其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利用职权虚增拆迁房屋面积,并接受拆迁人给付的钱款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与滥用职权罪,与赵某某属于共同犯罪。

 

屏幕快照 2020-02-15 下午10.18.37.png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成立,除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具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外,还需要满足行为人滥用职权、妨害国家机关公务合法、公正、有效执行,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要件。

而何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对情节的认定予以明确,而本案中由于涉案拆迁房屋虽虚增平米,但是并未实际交付,拆迁户并未实际享有拆迁价格与市场价格间差价利益,未遭受实际的财产损失,但是由于房屋拆迁属于社会敏感、关注的问题,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被告人赵某某、楚某某多次为他人虚报拆迁平米数,并由此接受他人给付的财物,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其行为符合“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节,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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