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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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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7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0日15:1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什么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

 

二、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不满16周岁的人不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

 

主观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观方面应该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我国著名刑法学者赵秉志教授认为,此处的故意应该界定为直接故意,而不是间接故意。他认为,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在实施此种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希望组织行为和出卖行为的顺利进行。组织行为在本质上对于法益的侵害性持持积极的态度,与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希望”-对危害后果积极追求的心态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放任则持的是一种听之任之的心理态度,与组织行为的积极性相冲突。笔者也赞成赵秉志教授的观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组织出卖行为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对于犯罪结果更是积极追求,并不是置之不理的,因此对于故意应该缩小为直接故意比较合适。

 

客体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体具有双重性。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既侵犯了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也危害了国家有关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秩序。一方面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者,把他人的器官当做商品进行买卖,进行交易,损害了他人身体健康完整权,尽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得到器官出卖者本人的同意,但这并不能阻却该组织行为的违法性。人体器官作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市场中的交易物品,不能够用金钱来衡量,是无价的,对人体器官进行买卖也是对社会风俗的一种侵害:另一方面,国家对于器官移植都有明文规定,都有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保障,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不利于医疗管理秩序的维护,是对这种秩序的破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纳入分则第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更多的是保护器官出卖者的身体健康权,但笔者认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更重要的是危害了国家器官移植的医疗管理程序。

 

客观要件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客观方面是组织他人进行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在这里有需要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三个词语需要进行分析,这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键。

 

三、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量刑标准

 对非法摘取、骗取他人器官:

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情况。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刑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认定

 1组织出卖的内涵及范畴。

所谓组织是指行为人实施领导、策划、控制他人进行其所指定的行为活动。因此对组织做广义理解的同时需要把握此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转化问题。

组织者往往以给器官捐献者支付报酬为诱饵,拉拢他人进行器官的出卖。这种出卖行为应当是基于受害人本人的同意,即受害人能够意识到其行为是出卖器官,并且能够认识到出卖器官对身体造成的影响。倘若受害人没有上述意识,则组织者侵犯了受害人的意思自由,违背了受害人捐献器官的自主选择意识,此种情况下组织者的行为已经超出了组织的范畴,已经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权造成威胁,应当依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故意伤害罪处理。

 

2人体器官的理解。

从医学角度来讲,器官是指动物或植物机体上由多种生物学组织共同构成的有机结构,用来完成特定生理功能。人体器官十分复杂,种类繁多,因此脱离医学考察法律意义上的器官是没有意义的。

 

五、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非法摘取尸体器官: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盗窃、侮辱尸体罪进行定罪处罚。

 

其他涉及的法律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