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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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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20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4日23:31:03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概念,什么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采取各种手段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成年人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为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体。另外,引诱者即可以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参与聚众淫乱者或其他人员,如宾馆、舞厅的管理人员等等。

 

主观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具体说来,由于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具有教唆的性质,所以在主观方面认识要素上具备以下特点:其一,行为人要认识到自己在实施引诱行为;其二,行为人要对犯罪对象未成年人这一事实有所认识。如果确实不知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不能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若符合聚众淫乱构成要件的,可以聚众淫乱罪论处。当然,这里要求对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的认识,只要是明知其可能为未成年人即可。其三,行为人还须认识到被引诱者在其引诱下是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客体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公共秩序也包括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正处于生理的生长发育期和心理的逐步成熟时期,不象成年人那样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已确立,其意志薄弱,可塑性很大,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诱惑。如果他们参与有违社会道德准则的淫乱活动,不仅有害于其自身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培养他们健康的性道德观,反而只会助长他们与社会德德的背离,最终导致其丧失人伦道德,腐化堕落,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诱发其他犯罪,因而现代文明各国无不注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用刑法这道屏障来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各种犯罪。因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无论其参与聚无淫乱活动是公开的还是暗地的,都严重伤害了周围群众的道德情感,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严重的精神污染,具有极大的腐蚀性,因此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罪又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对象是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对成年人通过各种手段引诱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可能构成聚众淫乱罪。

 

客观要件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

引诱,是指使用手段引人随从自己的意愿。就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而言,共指勾引诱惑本无意参加聚众淫乱的不满18周岁的人参加聚众淫乱,具有教唆的性质。引诱的方式,在实践中常常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语言,观看黄色下流的录像,宣讲性体验、性感受甚至直接进行性表演等方法刺激、拉拢、腐蚀、勾引未成年人参与淫乱活动。

应注意的是,"引诱"尽管含有""的因素,但不能等同于"诱骗"。就引诱而言,被引诱者在引诱者的引诱下参与聚众淫乱活动是出于其本心自愿的,不同于"诱奸"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诱奸幼女的则构成奸淫幼女罪。

参加,是指未成年人到了聚众淫乱的现场。未成年人实际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构成参加,未成年人实际并未进行聚众淫乱活而只是观看他人从事聚众淫乱活动的,也应认定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量刑标准

 犯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从重处罚

 

四、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司法认定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把握下面几点:首先,在客观表现方式上,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要求被引诱的未成年人参加的是聚众淫乱活动,如果不是聚众淫乱活动或奸淫行为不具有聚众性,如行为人引诱未成年人与自己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但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其次,从行为对象上区分,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行为对象为未成年人。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不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如果行为人引诱成年男女并提供场所聚众淫乱的,则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

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3、主观方面不同。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五、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立案标准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立案。

 

六、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