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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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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95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5日17:25:37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概念,什么是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既包括特定的人员,如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如记者、编辑以及其他掌握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的人等其他自然人,同时相关媒体和其他发布信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也可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主观方面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客体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国家司法权的正常行使,又侵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司法认定

  基于公正审判与公民知情权的要求,司法公开成为诉讼的基本原则。然而,出于保护国 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的需要,立法者在利益衡量之后对司法公开进行了例外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 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 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 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二、三款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是指公开披露、报道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四、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