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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油田计量转接站站长窃取经过该站点原油,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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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35 更新时间:2020年07月31日22:42:25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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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油田计量转接站站长窃取经过该站点原油,构成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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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4月,孟某某任职A市油田某转接站站长。该油田转接站主要职责为接收油田采集原油后,经流程输送至油气集输公司。同年10月,孟某某大学同学陈某某得知孟某某任职情况后,向其提出利用孟某某职务之便,在运输原油时抽取少量轻质油,通过此种方式积攒到一定数量后出卖给孟某某,两人共同分享收益。孟某某答应,两人开始实施窃取轻质油行为。

2020年1月,油气公司发现原油重量短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人员将孟某某、陈某某两人抓获。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孟某某辩称:自己是该油田转接站站长,利用职务便利窃取轻质油,其行为应当认为为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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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作为油田转接站站长,伙同陈某某共同实施窃取轻质油的行为。孟某某利用工作中经手、输送原油的便利,通过改变正常生产工艺流程,多次窃取流经该站点原油,积攒至一定数量后交给同案人陈某某运走贩卖,事后两人共同分割贩卖违法所得。

由于该转接站只是原油运输中的其中一个环节,该站点对流经原油没有处分、保管、管理等权限,孟某某仅是基于工作便利而非职务便利接触原油并与陈某某共同实施窃取原油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陈某某两人共同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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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职务侵占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对涉案财物具有职务上保管、经手、管理、处分的便利条件,对单位财物具有支配与控制权限,即职务侵占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所具有的自我决定或者处置单位财物的权力、职权,而不是利用工作机会。

本案中孟某某虽作为油田转接站站长,但是该转接站的职责仅为输运原油,不具有控制、处分原油的权限。孟某某仅利用工作机会伙同他人窃取原油的,其行为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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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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