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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公司利益向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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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04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0日21:46: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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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为公司利益向国家机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其行为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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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某系北岛物流公司运输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与交通、路政等部门进行对接、协调工作。陈某某向多名物流公司司机收取“协调费用”后,将该钱款定期交付给交通支队,并且多次向交通支队支队长胡某某进行利益输送,以换取该交通支队及支队长在日常执法中少查、不查北岛物流公司运输车辆是否存在超载问题。2019年10月,陈某某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数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某作为北岛物流公司运输部门负责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才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利益输送的,行贿钱款系来源于公司司机,行贿所得利益归公司所有,陈某某并未从中获取不当利益,不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而应以单位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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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交通、路政等部门在日常执法中放松对北岛物流公司运输车辆超载行为查处的不当利益,多次向负责执法检查的交通支队及其支队长进行利益输送。结合多名证人证言,可知被告人陈某某每逢佳节均以“慰问费”的名义向交警支队交付红包现金,主要用于节日期间中队的伙食、协警服装装备等费用。并且陈某某还单独向交警支队队长胡某某定期转账钱款,以换取胡某某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北岛公司运输车辆的“照顾”。

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辩称自己是为北岛公司谋取不当利益。法院认为,虽然被告人陈某某并未根据北岛公司意志或受公司指示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但是该不正当利益客观归属于北岛公司享有的,陈某某明知为使得运输车辆超载问题不受处罚而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是谋取不当利益,客观上仍实施行贿行为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单位行贿罪,辩护律师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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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有两点:

第一,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在罪名认定上的区分。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贿对象不同,对单位行贿罪的利益输送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行贿罪的利益输送对象则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对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均要求行为人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所谓“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据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一定要求归属于行为人自身,只要行为人提出的要求是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与现行规范性文件、政策等相背离,非法获取不当利益的,均属于行贿行为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要素。而在单位行贿罪和自然人行贿罪的区分上,根据行贿取得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认定罪名。如果企业负责人以个人名义实施行贿行为是为了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则应当以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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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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