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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套取补贴款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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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6 更新时间:2020年08月19日21:25:5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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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套取补贴款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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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某系阳光国企负责人,2018年度因该国企经营状况不佳,杨某某遂产生伪造资料,套取国家补贴款以填补企业经营亏损的想法。

2019年8月,在国家农场补贴项目中,杨某某伪造补贴名单,受补贴名单中前半部分为真实农户信息,后半部分百余名农户均为虚列。名单及其他伪造材料上报后,经过层层审批,有关部门将补贴款发放至该特定账户中。杨某某指使其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真实农户发放补助资金,将其余虚列农户取得的资金存入阳光国企的对公账户,用于经营生产经营。

2019年10月,审计部门发现阳光国企财务情况不正常,遂介入审计并发现上述套取国家补贴款的事实。经相关部门侦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某某系国企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杨某某虽然实施了非法套取国家补贴款的行为,但是其目的是好的,套取钱款用于企业经营,存放的对公账户,危害性小,请求法院酌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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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经查,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系阳光国企的管理人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的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此,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要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辩护人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但是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企管理人员,违法利用职权套取国家补贴款,其行为依法构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量刑上,虽然被告人杨某某套取补贴款系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但是客观上仍属于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流失,指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考虑到套取补贴款存放在对公账户,基本可以挽回,法院裁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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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就本案案情中,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国有企业人员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要件。但是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对于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

因此,在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时,不应仅考虑其固定身份,因取决于从事活动的内容及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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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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