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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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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74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7日15:25: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陈某甲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303刑初某号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8月22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3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出生,大学本科文化,原深圳市某委员会规划发展处处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某、徐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某甲在担任深圳市某局某二处处长、深圳市某委员会生产服务业处处长、深圳市某委员会某处长期间,利用管理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申报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推荐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收受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经传唤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退赃,悔罪表现较好,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赃,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2005年,被告人陈某甲在一次会议上与其校友张某星相遇,此后二人恢复联系。2006年8月17日,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向深圳市某局申报“某卫星导航引擎嵌入式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该项目由陈某甲任处长的某二处主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张某星请陈某甲帮忙关照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陈某甲表示同意。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于2006年底顺利通过审批,并获得人民币50万元的企业研发资助。2007年夏季的一天,时任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星约陈某甲吃饭,饭后到农园路青藤茶庄二楼喝茶,准备各自离开时,张某星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牛皮纸档案袋送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2、收受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3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一次饭局上与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总经理余某胜认识,余某胜希望陈某甲对其公司予以关照,陈某甲表示同意。2010年5月24日,某科技公司向深圳市某委员会申报“某营销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该项目由陈某甲任处长的生产服务处主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余某胜请陈某甲帮忙关照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陈某甲表示同意。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科技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于2010年8月顺利通过审批,并获得人民币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为感谢陈某甲的帮忙与关照,2010年9月的一天,余某胜请陈某甲在福强路的某园酒家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余某胜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35万元的纸袋拿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3、收受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0年5月24日,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向深圳市某委员会申报“某中心综合支撑平台”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100万元,该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任处长的生产服务业处主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徐某妹通过他人请陈某甲帮忙关照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陈某甲表示同意。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科技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于2010年8月顺利通过审批,并获得人民币1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为感谢陈某甲的帮忙与关照,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妹请陈某甲在某大厦的一家酒楼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徐某妹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袋子塞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

4、收受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民币现金1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6年,被告人陈某甲与时任某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副总裁蒋某因工作关系认识。2012年6月11日,某公司向市某委员会申报“某多模移动终端关键技术研发”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500万元。2013年4月28日,某公司再次向市某委员会申报“某移动健康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科技项目研发资助,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某公司申报的上述两个扶持项目都是由陈某甲任处长的某主管。在上述两个项目申报过程中,蒋某均请陈某甲帮忙关照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陈某甲表示同意。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某多模移动终端关键技术研发”科技项目获得扶持资金人民币500万元;“某移动健康技术开发及产业化”科技项目获得扶持资金150万元。为感谢陈某甲的帮忙与关照,2013年10月的一天,蒋某约陈某甲到福田区某附近的一家酒店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蒋某将事先准备好的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的纸带拿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

5、收受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犯罪事实

2004年,被告人陈某甲与时任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经理卢某建经朋友介绍认识。在一次行业聚会中,卢某建向陈某甲提出,想在ADC芯片技术方面申报项目扶持资金,并希望能够取得陈某甲的支持,陈某甲表示同意。2013年6月14日,某公司向市某委员会申报“某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该项目由陈某甲任处长的某主管。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于2013年7月顺利通过审批,并获得人民币40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为感谢陈某甲的帮忙与关照,2014年春节前,卢某建约陈某甲在某酒店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卢某建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5万元的纸袋拿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6、收受深圳市某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4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3年6月13日,深圳市某欣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向市某委员会申报“某应用关键技术研发”技术攻关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资助资金人民币500万元,该项目由被告人陈某甲任处长的某主管。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时任某欣公司总裁的张某星找到陈某甲,请陈某甲帮忙关照其公司申报的项目,陈某甲表示同意。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某欣公司申报的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处室考察、推荐等环节,于2013年10月顺利通过审批,并获得人民币400万元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资助资金。为感谢陈某甲的帮忙与关照,2015年7、8月的一天,张某星请陈某甲在梅林路和彩田路交叉路口附近的一家酒楼吃饭,饭后准备离开时,张某星把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40万元的手提纸袋拿给陈某甲,陈某甲悉数收下。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了下列证据:1.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资料、干部履历表等身份信息材料;深圳市纪委出具的《关于市科创委处长陈某甲的到案说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某公司申报“某卫星导航引擎嵌入式软件”企业研发投入资助项目申请书、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现场考察表、市某局《关于下达2006年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资金的通知》、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某科技公司申报“某营销平台”项目申请书、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审批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某科技公司申报“某中心综合支撑平台”项目申请书、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审批表、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圳市生物、互联网、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某公司申报“某多模移动终端关键技术研发”和“某移动健康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申请书、深圳市某委员会业务审批表、市某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合同书》、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某公司申报“某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申请书、深圳市某委员会业务审批表、市某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合同书》、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银行存根;某欣公司申报“某应用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申请书、深圳市某委员会业务审批表、市某委员会《关于下达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通知》、《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项目合同书》、扶持资金银行到账凭证、费用报销单;某公司、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某公司、某公司、某欣公司的工商注册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星、余某胜、徐某妹、蒋某、卢某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甲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

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为其作罪轻辩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收受的人民币110万元已全额退赃,其悔罪态度较好,没有索贿情形,主观恶性较小,且患有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症(重度)及其他疾病。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二、退还的赃款人民币1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深圳职务犯罪辩护律师,广东深圳刑事官司律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某

人民陪审员 梁某

人民陪审员 魏某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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