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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骆某甲、陈某乙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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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7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01:26:0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骆某甲、陈某乙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8)粤0891刑初某号

案  由: 滥用职权罪

裁判日期: 2018年09月04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粤0891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骆某甲,男,1956年出生,原系湛江市某1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17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乙,女,1966年出生,捕前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1局某2科主任科员。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公诉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湛开检公刑诉[2018]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骆某甲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陈某乙犯受贿罪,于2018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骆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被告人陈某乙及其辩护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骆某甲审批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中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982215.81元。

2011年,姜某1团伙(另案处理)为40名社会人员骗取退休待遇,假冒湛江某2厂公司临时工的身份向霞山区某3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补缴手续,但因提供相关资料不全,霞山区某3局不同意办理补缴手续。随后,姜某1在找到骆某甲,并向骆某甲提起湛江某2厂公司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受阻的情况,希望他能帮忙解决。骆某甲让姜某1安排湛江某2厂厂长梁某先到市国资公司开具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然后再重新向霞山某3局提交资料,资料送上湛江市某3局审核的时候,骆某甲再出面协调。姜某1按照骆某甲的授意完成有关程序并再次向霞山区某3局提交资料后,霞山区某3局于2012年7月25日以霞某3〔2012〕7号《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请示》向湛江市某3局请示,说明湛江某2厂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时,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历史资料(补缴期间的合同书、工资表)而无法办理。而同年7月26日,湛江市某3局某4科姚某2拟文“湛某3函〔2012〕63号”《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复函》,函复为:“一、湛江某2厂申请补缴的临时工必须签订《责任保证书》,并在单位进行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湛江某2厂和市国资公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工作年限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骆堪称拟同意由姚某2拟出上述湛某3函〔2012〕63号复函,后经冯某局长审批同意。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按正常补缴养老保险费程序,对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即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某3局应当不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确立劳动关系,并根据人社部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重新申请补缴。但是时任湛江市某3局分管某4工作的副局长骆某甲明知该40人与湛江某2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等资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滥用职权,非经正当程序由人社局对该批人员确立劳动关系,而是安排某4科姚某2对该批人员的资料进行某4确认劳动关系,并违反规定审批拟同意由姚某2拟出上述湛某3函〔2012〕63号复函,后经冯某局长审批同意。最后,霞山某3局根据该复函,办理了该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社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共收到补缴养老保险费共971501.61元。目前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36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共914635.4元,截止立案时间2017年4月份,该36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共领取待遇总额1896851.21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982215.81元。

二、被告人骆某甲伙同其妻子陈某乙共同向姜某1索取人民币180000元和非法收受姜某1一套价值130000元人民币的红木家具及现金人民币10000元。

2011年下半年,经湛江市赤坎区某1局某2股股长张某的介绍,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与姜某1、彭某认识。随后,姜某1为了办理工龄补缴等某3业务,多次找陈某乙介绍开发区某3局的经办人员,姜某1也因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办理40名社会人员补缴某3业务过程中多次通过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协调关系。为了感谢骆某甲、陈某乙夫妇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陈某乙夫妇日后能继续关照自己做某3黑中介的生意,2012年5月份姜某1陪同骆某甲、陈某乙到顺德市某家私市场选购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由姜某1支付购买家具款项后,陈某乙夫妇收下了这套红木家具并摆放在家中使用。2012年7月份,骆某甲、陈某乙得知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后,害怕调查组发现其夫妇二人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组织处理,于是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人民币全部退还给姜某1。

骆某甲、陈某乙将红木家具钱退给被告人姜某1后不久,经骆某甲、陈某乙二人商量后,2013年陈某乙以借款为名向姜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姜某1随后将该10万元通过银行转给了陈某乙指定的其姐姐陈某5的银行账户。2014年年冬天,姜某1得知陈某乙和其女儿要去韩国旅游,就去到陈某乙家中送给陈某乙人民币1万元现金作为其去韩国旅行的费用。2015年,陈某乙又以在广州购买车位需要借款为由向姜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姜某1只给其送了8万元。2016年6月,骆某甲、陈某乙获悉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开发区某3系统的问题,生怕姜某1被查后牵出其夫妇二人的问题,遂将上述1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给姜某1的丈夫姚某1的银行账户,将上述1万元以现金形式退还给姜某1。综上所述,姜某1共送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人民币19万元和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索取他人18万元人民币及非法收受1万元人民和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骆某甲又因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982215.81元,其行为又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骆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受贿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辩解称其并不知道陈某乙收受了姜某1人民币1万元旅游费用;对指控滥用职权的基本事实也无异议,但辩解称造成国家损失98万多元不是由其造成的,而是霞山区某3局造成的,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

辩护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甲构成受贿罪的定性无异议,对指控被告人骆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性持有异议。其辩护认为:(一)被告人骆某甲虽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失982215.81元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骆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霞山区某3局收取涉案的40名社会人员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存在错误适用依据。霞山区某3局对该40名社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分别在2012年6月18日和2012年7月25日向市某3局请示,市某3局分别于2012年7月13日和2012年7月26日复函明确办理上述补缴业务按国家、省现行补缴某3费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本案涉案的40名社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应该按照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执行。该文明确规定“人员范围现为广东户籍,至本通知实施之日前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含农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费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各地已经出台办法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案涉案的40名社会人员是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名义,个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属于个人补缴。而湛江某2厂是同意这些社会人员按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并不是单位主动补缴,且湛江某2厂是属于破产单位,其已无能力为这些所谓临时工承担缴费责任。而事实上,这些补缴费用确实是该40名社会人员个人支付。因此,涉案的40名社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属于个人申请补缴,是符合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的规定。2、根据湛某2社【2011】351号《关于确定湛江市2011年某3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的50%作为缴费基数,按照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第三条缴费办法第(五)项“一次性缴费的总额=缴费基数×20%×缴费月数,不计算利息”进行计算,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应为1682*20%*180=60552元。如果按照此标准计算,该40名社会人员中的34人共补缴金额应为60552×34=2058768元,该金额大于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的1896851.21元。由此可见,霞山区某3局如果适用有效的文件(即粤人社发【2011】237号文),本案是不存在任何损失。因此,本案的损失是霞山区某3局错误适用文件造成的。被告人骆某甲虽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失982215.81元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骆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二)公诉机关指控骆某甲与陈某乙共同收受姜某1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证据不足,该1万元不应作为骆某甲受贿的数额来认定。根据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该1万元是姜某1送给其去韩国旅行的费用,其收到该款后并没有告诉骆某甲,后来陈某乙退还该1万元给姜某1时也没有跟骆某甲商量过,事后也没有告知骆某甲。姜某1的供述中也称该1万元是其送给陈某乙用于韩国旅游,并没有提及过其曾经告知过骆某甲。本案案卷中没有任何一份有关于这1万元的对骆某甲的讯问笔录。骆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也明确其对该1万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该1万元不应作为骆某甲的受贿数额认定。(三)被告人骆某甲与陈某乙收受姜某1送的一套红木家具后,及时将家具款13万元退还给姜某1。骆某甲与陈某乙收受该套红木家具的行为,依法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处理。在本案中,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于2012年5月份收受姜某1所送的一套价值130000元的红木家具后,骆某甲夫妇得知湛江市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后,害怕其夫妇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处理,于2012年7月15日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全部退还该姜某1,即骆某甲夫妇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家具款,而是基于国家对腐败打击的恐惧而主动退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情形。因此,骆某甲与陈某乙收受该套红木家具的行为,依法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处理。(四)被告人骆某甲与陈某乙共同向姜某1索取人民币18万元后,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姜某1,其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骆某甲夫妇及姜某1被立案调查之前,骆某甲夫妇已经主动将18万元退还给姜某1,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综上,被告人骆某甲滥用职权的行为与本案的损失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骆某甲受贿数额应当认定为18万元,其收受的18万元在案发前已经主动退还,情节较轻,恳请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受贿罪的定性不持异议。其辩护认为:(一)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乙与骆某甲共同收受姜某1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的证据不足。根据陈某乙的供述该1万元是姜某1送给其去韩国旅行的费用,其并没有告诉骆某甲,后来陈某乙自己退还该1万元给姜某1也没有跟骆某甲商量过。姜某1供述也称该1万元是其送给陈某乙用于韩国旅游,并没有提及过其曾经告知过骆某甲。本案整个案卷中关于这1万元连一份对骆某甲的讯问笔录都没有。骆某甲在庭审中也明确其对该1万元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该1万元不应作为陈某乙与骆某甲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二)被告人陈某乙与骆某甲收受姜某1送的一套红木家具后,及时将家具款13万元退还给姜某1。骆某甲与陈某乙收受该套红木家具的行为,依法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处理。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于2012年5月份收受姜某1所送的一套红木家具后,骆某甲夫妇得知湛江市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后,害怕调查组发现其夫妇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处理,于2012年7月15日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全部退还该姜某1,即骆某甲夫妇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家具款,而是基于国家对腐败打击的恐惧而主动退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情形。因此,对于骆某甲和陈某乙收受该套红木家具的行为,依法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处理。(三)被告人陈某乙与骆某甲共同向姜某1索取人民币18万元后,在案发前已经退还给姜某1,其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综上,本案现有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陈某乙与骆某甲共同受贿数额为人民币18万元,且被告人陈某乙的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11年下半年,经湛江市赤坎区某1局某2股股长张某的介绍,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与姜某1、彭某认识。尔后,姜某1为了办理工龄补缴等某3业务,多次找陈某乙介绍开发区某3局的经办人员,姜某1也因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办理40名社会人员补缴某3业务过程中多次通过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协调关系。为了感谢骆某甲、陈某乙夫妇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日后能继续关照自己做某3黑中介的生意,2012年5月份姜某1陪同骆某甲、陈某乙到顺德市某家私市场选购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由姜某1支付购买家具款项后,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收下了这套红木家具并摆放在家中使用。2012年7月15日,骆某甲、陈某乙得知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后,害怕调查组发现其夫妇二人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组织处理,于是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人民币全部退还给姜某1。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骆某甲、陈某乙将红木家具钱退给被告人姜某1后不久,经骆某甲、陈某乙二人商量后,2013年9月陈某乙以借款为名向姜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姜某1随后将该10万元通过银行转给了陈某乙指定的其姐姐陈某5的银行账户。2014年冬天,姜某1得知陈某乙和其女儿要去韩国旅游,就到陈某乙家中送给陈某乙人民币1万元现金作为去韩国旅行的费用。2015年6月,陈某乙又以在广州购买车位需要借款为由向姜某1索要人民币10万元,姜某1只给其送了8万元。2016年6月23日,骆某甲、陈某乙获悉有关部门正在调查开发区某3系统的问题,生怕姜某1被查后牵出其夫妇二人的问题,遂将上述1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退给姜某1的丈夫姚某1的银行账户,将上述1万元以现金形式退还给姜某1。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人口信息资料,证明骆某甲出生于1956年11月26日;陈某乙出生于1966年6月13日。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立案决定书,证明骆某甲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立案侦查;陈某乙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明湛江市纪委于2017年1月对纪律审查过程中发现湛江市某3局原副局长骆某甲涉嫌受贿等问题线索进行调查。2017年2月23日,调查组通知骆某甲到市纪委接受调查。2月27日,市纪委对骆某甲实施“两规”措施。在审查期间,骆某甲对纪委已掌握其与妻子陈某乙共同收受姜某1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和一套价值约人民币13万元红木家具以及在某4案件过程中滥用职权的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纪委未掌握其收受他人好处费44000元的问题。4月26日,调查组对骆某甲解除“两规”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湛江市纪委调查组于2017年2月23日通知陈某乙到市纪委接受调查,2月27日纪委对陈某乙实施“两规”措施,调查期间,陈某乙对纪委已掌握其与丈夫骆某甲共同收受姜某1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9万元和一套价值约人民币13万元红木家具的事实供认不讳。4月7日,调查组对陈某乙解除“两规”措施,移送给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综上,骆某甲、陈某乙均是被通知到市纪委接受调查的。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4、干部任免资料,证明骆某甲于1990年8月至1993年8月任湛江市劳动局劳动监察科副科长;1993年9月至2001年11月任湛江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公室主任;2001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湛江市某1局副局长(正科级);2014年12月30日免去职务。陈某乙于2011年11月至2014年12月任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1局副主任科员、某2科副科长、主任科员。

5、《关于办理坡头区某3局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系列案的情况说明》、《关于开发区某3骗保案最初报案时间的说明》,证明湛江市坡头区某3局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系列案于2012年7月被开始调查,湛江开发区某3局骗保案于2016年6月被开始调查。

6、某红木家具厂订货合同单复印件,证明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收受姜某1送的非洲酸枝1.38米圆台饭桌椅一套(一套九件)、非洲酸枝锦绣沙发一套(一套十件含茶几)、非洲酸枝如意地柜一个、红檀南宫椅一套(一套三件)订单总额为115400元,订货日期为2012年5月10日,提货日期为2012年5月12日。

7、交钱证明复印件,证明骆某甲、陈某乙于2012年7月15日晚上在大天然饭店将购买家具的费用13万元交给姚某1。在场人有张某夫妇、姚某1夫妇、骆某甲与陈某乙。

8、中国农业银行转账业务客户回执复印件,证明陈某乙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其名下帐号62某78向姚某1账号62某79汇款金额18万元。

9、收据,证明姜某1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陈某乙18万元正(属还借款)。

10、建设银行查询结果,证明陈某乙、骆某甲、姚某1之间有银行转账的记录。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1的证言:2011年至2012年,我们在帮社会上40名人员冒用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名义办理补缴某3一事得到骆某甲的帮忙,后来我和彭某等人商量决定趁骆某甲新屋入伙的时候,买一套酸技红木家具送给他。2012年5月,彭某告诉我说她有个亲戚在顺德市某家私城销售家私,彭某叫其亲戚发些红木家具的图片过来给我看,我们看了后就挑选了一些好看的照片给骆某甲看,并问他新居用一套类似的红木家具好不好,我们送一套给他。骆某甲说好,但是他提出要先去该家具城看看实物。后来,骆某甲就亲自去该家私城实地挑选,我们就将他选中的酸枝红木家具买回来送给了他。我送给骆某甲的家具有一套十件的酸枝红木沙发套装、一张酸枝红木床、一套酸枝红木餐桌、一张酸枝红木电视矮柜、两张酸枝红木贵妃椅,价值一共是13万元人民币。骆某甲挺喜欢我们送的这批家具,对我们送的这批家具表示很满意。但是骆某甲在他新房子入伙后一段时间突然约我和我老公姚某1吃饭,在吃饭的时候当着赤坎区某3局待遇科科长张某夫妇的面,将我们购买送给他家具的钱13万元给回给我。在我送这批家具给他之前就说得很清楚是送给他的,他也知道我是送给他的。在他收下这批红木家具的时候,他没有说过会还钱给我们,也没有说是叫我们帮他垫钱买的。但是他还钱给我后,我就听说坡头区某3局被查的事情,我觉得应该与这事是有点关系。骆某甲把这13万元退给我后,到2013年的时候,骆某甲的老婆陈某乙以借为名打电话给我说让我拿10万元给英姐(陈某乙的姐姐)周转,我转钱过去后,陈某乙就再没有提过还钱的事情。2015年中旬的一天,陈某乙又以借为名打电话给我说她要在广州买车位,让我马上拿10万元给她。当时我手上没有那么多钱,我只给了陈某乙8万元。就这样陈某乙找我拿了18万元。陈某乙拿了我给她的18万元后,没有对我说过什么,我也是当作是送给她的。直到2016年,社会上传出开发区某3局被调查的事,陈某乙就给我打电话说要将向我要的18万元给回我。我对陈某乙说不用给回我了,拿去花就可以了,但陈某乙坚持要将18万元还给我。后来骆某甲打电话给我老公姚某1并向他要了他的银行账号,通过我老公的银行账户转了18万元过来给我们。后来有一天晚上,陈某乙约我出来和我说18万元已经转账给我了,并让我在一张收据上签名,以此证明她已经将我要的18万元退回给我了。陈某乙只是以借为名向我要钱而已,之前说是借钱给她姐姐英姐周转,后来说是她自己要在广州买车位。具体她拿去干什么我不知道,但我想之前家具的钱骆某甲已经还我了,现在陈某乙又问我要钱,就等于我把这18万元送给他们夫妇了,陈某乙一直也没有归还我的意思,如果不是因为2016年开发区某3局被调查,她害怕出事,她也不会把这18万元退回给我。2015年我们为六个社会人员冒用某农场职工名义向赤坎区某3局办理补缴某3手续时被赤坎区某3局局长莫某扣了我们提交办理的资料,莫某说这批资料造假,要送给纪委处理。我就找骆某甲给莫某打招呼,莫某就把这批资料退回给我们。后来我通过陈某乙送了20只白面水鸡和3000元购物卡给莫某。我也送了30只白面水鸡给陈某乙,后陈某乙要和女儿去韩国旅游,我又送了1万元现金给陈某乙。因为2016年开发区某3局被调查,陈某乙害怕出事,在归还我18万元后,找我签18万元收条的时候,又另外给了我1万元现金,当做是退了这个钱给我。我送价值13万元的红木家具以及19万元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是因为我们为了感谢骆某甲在我们办理补缴某3过程中给予我们提供帮助,另外还想借此机会和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搞好关系,联络感情。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2、证人姚某1的证言:2012年初,我因房屋装修入伙,我和姜某1、彭某到佛山市顺德区某镇购买红木家具,我们看中了一套红木家具,姜某1和彭某商量后决定送一套红木家具给骆某甲夫妇。姜某1打电话给骆某甲夫妇说要送一套红木家具给骆某甲夫妇,他们同意后,姜某1就用手机拍红木家具的图片发送给骆某甲夫妇看,骆某甲夫妇担心没有看过实物,款式尺寸不好把握,姜某1就和骆某甲夫妇约好下次一起去现场看实物。后来姜某1和骆某甲夫妇一起去顺德区某镇看红木家具,那次我没有去。听姜某1说骆某甲夫妇看中了一套红木家具,后来由家具店安排物流公司把这套红木家具运回湛江交给骆某甲夫妇,购买家具的钱是姜某1和彭某付的,家具款大约是13万元。2012年下半年的时候,我和姜某1与骆某甲夫妇、张某夫妇在新大天然饭店吃饭时,骆某甲夫妇把家具款退给了姜某1。当时骆某甲夫妇用一个黑色袋子装着钱交给姜某1。

姜某1送19万元和金币给骆某甲夫妇是分几次送的,第一次是姜某1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送给陈某乙,我听姜某1说这10万元是陈某乙问姜某1要的,所以姜某1就送了10万元给陈某乙。第二次是在2015年6月份的—天,姜某1叫我开车送她到开发区泰华大厦,当时姜某1手里提着用塑料袋装着有8万元的现金。我搭她到开发区泰华大厦后,姜某1联系陈某乙下楼,我看见姜某1把这个装着现金的塑料袋送给了陈某乙。第三次姜某1还送过1万元现金和一套金币给骆某甲夫妇。2016年6月,骆某甲打电话叫我提供姜某1的银行账号给他,他要还回18万元给姜某1。骆某甲叫我把我的银行账号发给他,我就把我的建行账号发送给他。我打电话和姜某1说骆某甲要我把账号给他,他要还18万元,姜某1说他们为什么这个时候还呢,后来我的银行账号收到骆某甲夫妇通过陈某乙账号转给我的18万元。因为姜某1等人是帮人办理缴纳某3相关事宜的,需要骆某甲夫妇帮忙,于是姜某1等人就送了上述红木家具、19万元和一套金币给骆某甲夫妇。后坡头区某3局出事了,公职人员被抓,骆某甲夫妇担心牵连到他们,他们害怕收受红木家具的事情被查,他们就将家具款退还给姜某1。2016年6月,开发区某3局又出事了,因为姜某1牵涉到其中,骆某甲夫妇害怕姜某1的问题牵连到他们,他们就将收到姜某1的19万元和一套金币退回来,其中18万元是通过我的账户退回,另外1万元和一套金币是如何退给姜某1的我不清楚。

3、证人彭某的证言:开发区某3局待遇科陈某乙曾将翠堤湾13楼顶楼房屋出卖给姜某1,陈某乙后来在御景名城买了房子,陈某乙装修好后,姜某1和陈某乙都要购买红木家私。我有亲戚在顺德红木家私厂打工,讲顺德的家私便宜,我就先带姜某1去顺德到我亲戚打工的那个厂看家私,陈某乙和其老公先去广州看女儿,后再汇合。姜某1在我亲戚打工的店看中沙发、床、吃饭台,先与店中销售员讲好价,沙发是3万9元,床是2万元,吃饭台约2万元,共9万元左右。然后姜某1与销售员约定,讲等会我们带人来看时要求销售员报高价格。姜某1与销售员讲好后,就叫陈某乙和其老公过来,陈某乙和其老公过来后,也要一套姜某1看中的家具,除了吃饭桌换成圆形的外,其他都满意,然后陈某乙就离开了。姜某1付了二套家私的钱,姜某1并让家具店加大价格开了发票。家私拉回来后,陈某乙的姐姐也看中,就让姜某1也买一套,陈某乙的姐姐家私款是姜某1先付,后陈某乙的姐姐按发票上家私款转入我银行帐户,我再取出给姜某1,姜某1挣了陈某乙的姐姐几万元。2016年6月份,我们办理的21人上山下乡知青补交养老保险被发现资料做假的事后,我听姜某1讲开发区某3局关系科科长陈某乙有一天晚上约姜某1散步,姜某1去到约定地点后,一部车开过来,陈某乙坐前面,有两名青年仔坐后面。姜某1上车后,两名青年仔取出一张纸叫姜某1写收据,并退了30万元和一些现金给姜某1。后姜某1讲陈某乙害怕得连之前送给陈某乙和她女儿去韩国旅游的两张机票钱都退回了。

4、证人张某的证言:2012年的一天下午,骆某甲打电话叫我去赤坎区新大天然酒店吃饭,当时我刚好在湛江市某3局一楼办事,骆某甲对我说陈某乙也在,叫我带上我爱人沈某一起去,我说好的。我们到了新大天然后,除了看到骆某甲、陈某乙夫妇在场外,姜某1和她爱人姚某1也在场。在吃饭的过程中,骆某甲、陈某乙夫妇说前段时间姜某1帮他们夫妇买了一套红木家私,现在要把钱给回姜某1,说完就拿了一大捆现金交给姜某1,那一大捆现金用报纸包着,看不出具体数额。当时骆某甲、陈某乙夫妇叫姜某1清点下金额,但姜某1说信得过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不用点了,姜某1就收下那一大捆钱。我听骆某甲说那套红木家具很贵,要十几万元,骆某甲夫妇给姜某1的那一大捆现金大概也是十几万元这样。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2011年我在湛江御景名城买了一套新房子。2012年5月份,姜某1得知我在装修位于御景名城的新房子,为了感谢我给她提供帮助,就提出要给我送一套红木家具。当时我觉得自己曾经帮助过她,就同意了。之后姜某1问我喜欢什么款式的,还将手机中一些红木家具的图片给我看。我意思是看图片没有直接看实物这么准确,毕竟我希望整套酸枝红木家具的格调、品质和尺寸要符合我新家的装修风格。姜某1说她亲戚在顺德某经营红木家具生意,要不陪我一起去现场看实物。之后姜某1和朋友陪同我和陈某乙一起去顺德某镇一家做红木家具的地方看家具。我在那里看中一套的酸枝红木家具,包括一张床、两个床头柜、一套饭桌椅、一套沙发、一个电视柜等。这套家具无论是木材的品质还是设计的风格都非常符合我的要求,姜某1见到我喜欢这套家具,于是她说就送这套酸枝红木家具给我,我客气几句就同意了。当即姜某1就去办理交款手续,之后再通过物流公司将家具运回我的新家,我收到这套红木家具后,我发现其中有一张单据上写着这套红木家具的价格大概是13万元。2012年6、7月份,我听说坡头区某3局几名公职人员因为配合造假材料骗取养老金的问题被有关部门发现后,这些人员都陆续被控制调查。我当时害怕因为这件事扩散之后会牵连到自己,毕竟自己刚收受了姜某1送给一套价值不菲的酸枝红木家具。于是我跟妻子陈某乙商量怎么办,因为家具已经开始使用,退家具也不现实,然后我们决定将这套家具的钱赶紧退回去给姜某1。随后我们约姜某1夫妇到新大天然酒店吃饭,准备将这套家具的钱退回去,为了让第三人帮我们作证我已经退钱,于是我们还叫上大家互相认识的张某夫妇一起吃饭,然后在他们的见证之下把13万元家具钱退回去给姜某1。

2013年9月份,陈某乙跟我说她大姐做高利贷赚了不少钱,她想参与股份。她还说我们夫妻都关照过姜某1的生意,不如就叫她送10万元给我们拿去参与这项生意。我考虑之前我曾经在某3补缴工作上关照过姜某1,她也表示过要感谢我,既然我妻子要做这方面生意,叫姜某1拿10万元也不过分。于是我就默许妻子的要求,之后她回来跟我说她已经找姜某1提出送钱的要求,姜某1同意后已经将钱送给了我妻子陈某乙。后来我妻子陈某乙将这10万元转入我妻子大姐陈某5的账户中。2015年5、6月份,因我们急需用钱,陈某乙说要不找姜某1要点钱,我考虑自己关照过姜某1的某3业务,让她支持一下也没有问题,于是我也同意了。之后陈某乙跟我说,姜某1送了她8万元。2016年中旬,我听说姜某1虚构假材料以东海民安水产站职工名义办理一次性补缴十五年社会保险业务被有关部门调查,我怕到时姜某1会牵连到我,我和妻子都非常担心。为了能尽量让自己脱离其中,我和妻子商量决定将姜某1送给的18万元退回去给她。之后我妻子多次打电话给姜某1提出退钱,起初几次姜某1都让我们不要退钱,不要担心,她无论如何都不会说出我们之间不正常的经济问题。但是钱不退掉我始终都不放心,于是我打电话给姜某1的丈夫姚某1,让他提供一个自己的银行账号给我,我准备将18万元退到他的名下。后来姚某1提供了一个帐号给我,我和妻子陈某乙就将18万元通过转账形式退到这个帐号中。我妻子还找过姜某1,让她在退款凭单上写了收到我们18万元的内容。我们意图将这笔18万元虚构为借款关系,这样的做法可以日后应对有关部门的调查。

2、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2011年我在出售我的一套位于赤坎区翠提湾第一期的房子时,我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认识了姜某1。2012年5月份,我在御景名城买了套新房子装修快完成的时候,我和骆某甲商量想购买一套红木家具入伙。姜某1知道我想买红木家具后,主动过来找我和骆某甲,说她有亲戚在佛山做酸枝红木家具,因为我老公曾利用工作之便帮过她的忙,所以她想在我们新房入伙时送一套家具给我们,我和我老公同意了。姜某1还给我发了红木家具的照片到我手机给我们参考,我也和我老公到顺德某镇现场看实物,看实物时姜某1也陪我们看。当时我老公看上了的酸枝红木家具有一张床、两个床头柜、一套饭桌椅、一套沙发含茶几、一个电视柜,价格一共要13万多元。之后姜某1就去结账帮我们购买,购买完毕后接着就安排快递公司帮我们将这套红木家具送到湛江存放在御景名城的一个仓库里,等我们新房入伙时就搬到我的新家,现在我们还一直使用这套家具。2012年的时候,坡头区某3局因为有人造假骗取养老金的问题被查了,我和我老公骆某甲担心我们收受姜某1酸枝红木家具的事情会出事,我们就把红木家具的13万多元退回去给了姜某1。

2013年9月底,由于我需要一笔钱用来做民间借贷,我就打电话向姜某1要了10万元。因为我大姐陈某5做“放数”(即民间借贷)生意,我也想拿钱给我大姐帮忙“放数”,以便我能收取些利息。但是我手上没有多少钱,我就想找姜某1要些钱,因为我老公骆某甲曾经在工作上为姜某1帮过忙,而且姜某1也和我们说过她和她老公是有钱人,她丈夫是一个小老板。于是我就打电话给姜某1问她要10万元,姜某1同意我的要求。接着我就把我姐姐陈某5的银行账户发给姜某1,让她将钱打入我姐姐陈某5的账户。不久,姜某1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转入陈某5的银行账户,我就相当于把这笔钱交给我姐姐陈某5拿去“放数”了。姜某1以前曾经邀请我和她一起去韩国旅行,但我有事没能和她去。2014年冬天的时候,我和我女儿在广州报了去韩国旅游的旅游团,姜某1知道我们要去韩国旅游后,她来到我家找我并给了我人民币1万元现金,由于姜某1之前约我去韩国旅游,我有事没能去,这次这1万元就当作给我们去韩国旅行的费用。我当时不肯收,但她放下钱就走了,后来我们在韩国旅游时就将这1万元使用了。2015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因为我家急需要用钱,我就打电话找姜某1要10万元。姜某1同意给我钱,但是她手头上的钱一下子没有10万元那么多,说给我8万元可不可以,我说可以。当天上午,姜某1和她老公姚某1就拿着人民币8万元现金到我上班的开发区泰华大厦,姜某1打电话叫我下到一楼大堂门口旁边,我见到姜某1和她老公后,他们就将一个塑料袋交给我,我收下后他们就离开了,我上到办公室后打开塑料袋看到里面有8万元现金,共8扎,每扎1万元。以上我收受姜某1三笔钱,一共19万元。2016年的时候,开发区发生有人以知青身份做假资料骗取补缴某3金、领取养老金的事件,社会影响很大。我和骆某甲知道姜某1牵涉其中,为了避免姜某1的问题牵连到我们身上,我和丈夫骆某甲商量后认为无论如何都要把钱退回去给姜某1。另外我丈夫说既然之前有过银行转帐记录,那么就将钱以转账的方式退回去。随后我丈夫骆某甲打电话找姜某1的丈夫姚某1要了他的银行账号,我们就通过转账给姚某1的方式将18万元退回给姜某1。事后不久的一天晚上,我打电话约姜某1到湛江市会展中心见面,准备让她在专款单据上写上收到我退款的内容。不久姜某1一个人过来,我和她说她送给我的18万元我已经退回到姚某1的银行账户中,我让她在转账凭证上写上已经收到我还回18万元借款的内容,她按照我的要求做了。当天晚上,我还将收受她送给我的用于到韩国旅游的1万元钱款以现金退还给她。我和丈夫骆某甲都意识到有关部门以后会找我们谈话,所以除了退钱回去给姜某1以外,我们还统一口径将收到姜某1送给18万元的问题都说成是借款,还表示每次拿到钱都写有借据,还钱之后也写了收据,我想以借款的形式掩盖我们收受了姜某1钱款的问题。

因为我丈夫骆某甲原是湛江市某3局的副局长,而我是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某3局的干部,我们两个都是某3系统的人,姜某1在做某3补缴生意时曾找过我和我丈夫帮她的忙,她为了感谢我们对她的帮助,所以就送给我们一套红木家具和上述的19万元。姜某1之前都是说家具是送给我们的,而且我问她要的钱她也从来没有要求我还钱,我也没有想过要还钱给姜某1。姜某1曾经为了给社会人员办理某3补缴到我办公室找我帮忙协调,我就带她去找我们局劳动关系科的负责人肖某,但之后他们是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另外,姜某1在办理某3补缴的事情时也曾经找过我丈夫骆某甲帮忙,至于她找我老公具体办理什么业务、如何办理我就不清楚了。如果没有发生坡头区某3窝案以及开发区知青做假资料骗取补缴某3金一案,我们是不会将上述我们收受的钱物退还给姜某1的。因为我和骆某甲都是某3系统的人员,并且我丈夫骆某甲原是湛江市某3局副局长,姜某1是帮人搞缴纳某3相关事务的黑中介,我们的身份对姜某1来说有利用价值,而且她所操作的补缴社会保险的中介生意需要我们的关照,所以她才主动跟我们套近乎,要送钱物给我。我也是放松警惕,认为曾经帮过她,收一点钱也没什么大问题,所以造成现在的后果。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四)辨认笔录

1、经对相片进行辩认,被告人骆某甲指出相片里的家具含非洲酸枝圆台饭桌椅一套(一套九件)、非洲酸枝锦绣沙发一套(一套十件含茶几)、非洲酸枝如意地柜一个、红檀南宫椅一套(一套三件)、酸枝红木床一张、酸枝红木床头柜两个,这些家具就是姜某1送给的价值13万元的酸枝红木家具;骆某甲指出订货合同单中的红木家具就是上述相片中红木家具的订货合同单,也是姜某1送给他的红木家具;骆某甲指出该回执单是2016年6月23日陈某乙转账18万元给姚某1的记录。

2、经对相片进行辩认,被告人陈某乙指出相片里的家具含有非洲酸枝圆台饭桌椅一套(一套九件)、非洲酸枝锦绣沙发一套(一套十件含茶几)、非洲酸枝如意地柜一个、红檀南宫椅一套(一套三件)、酸枝红木床一张、酸枝红木床头柜两个,这些家具就是姜某1送给的价值13万元的酸枝红木家具。

3、经对相片进行辩认,证人姜某1指出相片里的家具含有非洲酸枝圆台饭桌椅一套(一套九件)、非洲酸枝锦绣沙发一套(一套十件含茶几)、非洲酸枝如意地柜一个、红檀南宫椅一套(一套三件)、酸枝红木床一张、酸枝红木床头柜两个,这些家具就是买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价值13万元的红木家具;姜某1指出该订货合同单中的红木家具就是上述相片中姜某1买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价值13万元的红木家具订货合同单;姜某1指出该回执单是2016年6月23日骆某甲、陈某乙夫妇将收受姜某1的18万元退还给她的银行转账记录。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

二、滥用职权

2012年,姜某1、彭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为40名社会人员骗取退休待遇,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身份向湛江市霞山区某3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但因提供相关资料不全,霞山区某3局不同意办理。尔后,姜某1找到时任湛江市某3局副局长的骆某甲,并向骆某甲提起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手续受阻的情况,希望他能帮忙解决。骆某甲让姜某1安排湛江某2厂厂长梁某先到市国资公司开具相关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再重新向霞山区某3局提交资料,资料送上湛江市某3局审核的时候,骆某甲再出面协调。姜某1按照骆某甲的授意完成有关程序并再次向霞山区某3局提交资料后,霞山区某3局于2012年7月25日以霞某3〔2012〕7号《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请示》向湛江市某3局请示,说明湛江某2厂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时,未能按要求提供相关历史资料(补缴期间的合同书、工资表)而无法办理。同年7月26日,湛江市某3局某4科姚某2拟稿湛某3函〔2012〕63号《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复函》,函复内容为:“一、湛江某2厂申请补缴的临时工必须签订《责任保证书》,并在单位进行公示。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湛江某2厂和市国资公司确认的人员名单及工作年限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骆某甲拟同意由姚某2拟出上述湛某3函〔2012〕63号复函,后经冯某局长审批同意。

按正常补缴养老保险费程序,对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即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某3局应当不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确立劳动关系,并根据人社部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重新申请补缴。但是时任湛江市某3局分管某4工作的副局长骆某甲明知该40人与湛江某2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等资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滥用职权,非经正当程序由人社局对该批人员确立劳动关系,而是安排某4科姚某2对该批人员的资料进行某4确认劳动关系,并违反规定审批拟同意由姚某2拟出上述湛某3函〔2012〕63号复函,经冯某局长审批同意。最后,霞山区某3局根据该复函,办理了该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社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共收到补缴养老保险费共971501.61元。目前已办理退休领取养老待遇36人补缴养老保险费共914635.40元,截止立案时间2017年4月份,该36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人员共领取待遇总额1896851.21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共982215.8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1、申请补缴某3报告、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证明社会人员40人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

2、湛江市某1局的三定方案、某3局对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的审批材料、相关法律法规等,证明40名社会人员有4名人员因未办退休而未领取到待遇,其余36人共领取待遇1896851.21元;40名人员共补缴金额为971501.61元(其中未领取待遇的4名人员补缴金额共56866.21元)。

3、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补缴某3费的有关审批档案、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补缴某3费的缴费凭证等,证明40名社会人员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手续材料,以及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与湛江市某1局出具的《湛江某2厂临时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退休待遇领取情况表》的内容相符。

4、确认、鉴定劳动关系资料,证明了确认、鉴定劳动关系的标准。

5、某3补缴、领取标准相关资料,证明某3补缴、领取的标准。

6、《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的计算办法及计算举例》、参保人黄某2秀补缴和领取退休待遇情况、补缴养老保险费文件资料、领取退休待遇文件资料等,证明湛江市某1局出具了40名某2厂临时工之一的黄某2秀的具体补缴明细,其中应缴金额包括单位划入统筹、个人缴费、单位划入统筹利息、个人缴费利息,且缴费基数存在变动,不是单纯依据《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计算出来的。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姜某1的供述:2011年我们帮社会上40名人员冒用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名义办理补缴某3费。当时霞山区某3局的经办人员黄某1不认可我们提供的劳动关系资料,没有给我们办理。湛江市某3局某4科姚某2就建议我们以上访的方式将该事反映给湛江市某3局分管某4科的副局长骆某甲。正好我购买到骆某甲出售的二手房(就是翠堤湾房子),与骆某甲和陈某乙相识。我就在趁与骆某甲一起吃饭的时机,向骆某甲提起某2厂临时工办理补缴受阻的事情,骆某甲就建议由某2厂厂长到市国资委寻找相关证据证实劳动关系。我们就按照这个思路,到市国资委收集了相关资料。后来凭借国资委的材料,我们顺利为40名社会人员冒用湛江市霞山某2厂公司临时工的名义办理补缴某3。

2、证人姚某2的证明言:2012年上半年,姜某1为了湛江某2厂办理某3补缴的事情来找我帮忙,她说已经联系上湛江某2厂的负责人,对方同意她这次准备操作四十名社会人员以湛江某2厂的名义办理一次性补缴十五年某3补缴的业务,她问我应该如何处理相关程序。我向姜某1了解情况,获知姜某1操办的都是那些想办补缴但本身不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我首先让姜某1想办法让湛江某2厂的领导配合制作这些人员在该厂的工资表或者其他资料,然后我再给霞山区某3局劳动关系科黄某1股长打电话,说有一些湛江某2厂的职工要办理一次性补缴十五年某3手续,让她到时支持一下。之后,姜某1通过协调找湛江某2厂领导帮忙伪造了部分工资单据,但是这些资料未能通过霞山区某3局承办人黄某1的审核,导致无法受理推进这件事。姜某1为此又来找我帮忙,她还说为了此事找到骆某甲副局长协调过。由于之前我有过办理某4案件的方式帮姜某1处理某3补缴问题的经验,考虑到姜某1之前为了感谢我帮她协调某3补缴的问题有送过利益给我,加上姜某1曾经找过骆某甲协调,如果通过某4的方式应该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于是我就建议姜某1安排湛江某2厂有关人员到霞山、市某3局以及市人社局上访,意图将这批人员身份确认的问题提升到市某3局某4科来办理,之后姜某1按照我的说法去做了。后来市某3局某4科的陈某科长打电话给我,说湛江某2厂有职工为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事情上访,指定我指导霞山区某3局去某4湛江某2厂有关人员办理某3的问题。一开始霞山区某3局经办人认为姜某1提供的补缴资料欠缺,不符合办理条件,霞山区某3局因此请示市某3局应当如何处理,某4科就安排我去对姜某1申请办理的湛江某2厂临时工资料进行某4,以确认该批人员的劳动关系。我听从领导的安排,和霞山区某3局副局长姚某3、霞山区某3局某4股股长朱某1一起到湛江某2厂进行某4,我们到湛江某2厂时找到该厂的厂长梁某,对梁某做了份调查笔录,笔录做完后我们就各自回单位了。在该次的某4工作中,我们某4人员并没有看到任何相关的劳动关系,也无相关的工资表、花名册、出勤表、工作证、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我们也没有找到需要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湛江某2厂临时工进行问话取证。我某4工作结束后,我就向我领导作了简单汇报,告诉我们的某4工作只找了湛江某2厂厂长梁某做了份笔录,没有再看到任何相关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也没有找到相关湛江某2厂临时工进问话,但是领导却让我拟稿复函霞山区某3局,让霞山区某3局按规定办理。后来霞山区某3局认为我这样的某4调查只有一份笔录,并没有其他资料证明那些人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我拟稿给他们的复函也没有明确提出霞山区某3局可以办理补缴,相当于打了个擦边球,又把责任推给了霞山区某3局。因此霞山区某3局还是不同意为那些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霞山区某3局又再次向市某3局请示能否确认劳动关系及能否补缴养老保险费。骆某甲知道我的某4调查工作和复函并不能让霞山区某3局同意为那些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后,骆某甲就安排霞山区某3局、市国资委以及湛江某2厂开协调会确认这些人员的身份,并让我起草要求霞山区某3局同意上述40名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复函,最后霞山区某3局就是凭着这份批复为上述40名人员办理了补缴养老保险费。

因为姜某1和我比较熟,之前我也为她办理过类似的事,她希望湛江某2厂的某4工作由我去做,这样就比较好办,但是单位安排谁去湛江某2厂做某4工作不是由我决定的,于是她就和骆某甲联系,让骆某甲安排我去湛江某2厂负责某4工作。市某3局某4科没有确认湛江某2厂临时工劳动关的职责权限。确认劳动关系是人社局的职责权限,我们市某3局某4科是无权对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的,但是领导安排我去对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劳动关进行确认,我也只是执行领导命令。后来我去某4时也没有看到有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导致领导叫我第—次复函霞山区某3局时,霞山区某3局认为我们市某3局的某4调查工作没有收集到任何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无法确认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劳动关系,我们的复函又没给他们可以办理的明确答复,因此霞山区某3局不同意为那些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正是这个原因,骆某甲后来安排霞山区某3局、市国资委以及湛江水厂开协调会确认这些人员的身份,并安排我拟稿复函明确向霞山区某3局提出可以办理,这种做法肯定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确认劳动关系是人社局的事,我们市某3局无权确认劳动关系,何况我到湛江某2厂某4时根本没有发现任何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没有资料给我某4。在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就复函霞山区某3局可以办理,这是明显不符合规定的。我作为一个下属,领导安排我的工作我也是听从领导的安排,何况我领导骆某甲和姜某1关系不错,姜某1也和他打过招呼了,我就遵照领导的指示办事了,至于姜某1和骆某甲之间怎么打招呼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梁某的证言:湛江某2厂是2003年破产的,湛江某2厂破产时有十几人留守,2012年就剩下3名留守职工,破产后没有临时工,只有留守人员。2003年至2014年间,我是湛江某2厂破产后留守人员的负责人。2011年或2012年时,我朋友兴哥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一些朋友在为社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事情时遇到点麻烦,需要湛江某2厂出证明。后彭某打电话给我,并把资料交给我看,我说把这些资料拿去给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部长李某1审核盖章就可以了。后姜某1与我一起拿资料去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部长李某1审核盖章,回去的路上姜某1给了我2万元现金。彭某和姜某1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社会人员是由彭某和姜某1伪造资料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身份去办理的,因为资料和身份是冒充的,这样就需要湛江某2厂负责人的签字确认和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部长李某1审核盖章,为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社会人员确认身份,才能顺利在湛江市某3局办理养老保险补缴。于是彭某和姜某1就找到了我,我也顺从彭某和姜某1的意思,以湛江某2厂留守人员负责人的身份在彭某和姜某1伪造的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资料上签名确认,并且帮助彭某和姜某1拿着伪造的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身份的资料去找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部长李某1审核盖章。经我签名确认的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身份的社会人员共有四十个人。因为在这批40人之前已经办过某2厂临时工补缴某3,我在湛江某2厂工作很长时间了,湛江某2厂的职工有什么人我是知道的,所以我知道那些资料是伪造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身份的。当时一开始彭某和我说要是我能帮他们的忙,他们就会给我点茶水费,我出于贪心就帮了他们,再加上我也认为这是帮别人买养老保险,钱是他们出也算办好事。经我辨认该《申请补缴某3报告》附花名册所登记的40多名临时工都不是我厂的临时工。

4、证人彭某的证言:我通过一个同学认识湛江某2厂厂长梁某,后我与姜某1约梁某出来,并告诉梁某想要为社会一些人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梁某同意帮忙。我与姜某1通过梁某的帮忙冒充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身份为社会四十人伪造资料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

5、证人冯某的证言:国家政策对于补缴养老保险业务的规定是很明确的,是对于有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国家通过文件形式对他们的权益进行记录、明确劳动关系,对于欠缴社会保险费的通过严格的程序进行补缴,按法律规定补缴足够的年限,退休后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最基本的条件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相关工作证件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或相关工作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是不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2011年1月1日以后,所有的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经办和管理全部由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1局具体负责和办理。具体业务一般都是由养老保险股办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人社局负责的事,如果地方人社局在认定劳动关系有问题时会向人社局的上一级部门请示。我们某3局不存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某3局在办理养老补缴业务时,对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予以办理养老补缴,对于没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直接不予以办理养老补缴。湛某3(函)【2012】59号《关于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复函》是我们市某3局根据霞山区某3局向我们市某3局的请示,市某3局再向市人社局请示,市人社局根据市某3局给我们市人社局的批复意见,最后书面复函给霞山区某3局。我认为应该是霞山区某3局在办理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是否符合条件问题把握不准而向我们市某3局请示,市某3局也是把握不准而向市人社局请示。该复函是由某4科姚某2拟稿、陈某科长核稿、骆某甲批拟同意并请呈我审示,该稿纸上的“同意发。冯某26/7”是我本人书写。按照《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请示》的内容反映,是不可以办理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但是这项业务由具体科室经办人、科长、分管副局长,以及市人社局有批复,所以我也签署同意发出这份复函。如果按照书面材料审查,资料是不全的,但是考虑到涉及到这么多人,并且多次上访,另外考虑到主管部门国资公司都盖章确认了,我们批复也要求他们公示,在多种因素介入情况下,我们市某3局才批复同意办理。

6、证人谭某的证言:我知道递交给霞山区某3局申请办理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资料是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应当向申请部门递交参保人员在相关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工勤表等能够证明和工作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但是申请人递交给霞山区某3局资料中并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工勤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申请人递交给霞山区某3局资料中有后来补做的工资表,但是那些工资表存在很明显的造假痕迹。所以一开始霞山区某3局的待遇科负责人黄某1不肯帮她办理,后来申请人又再次递交申请资料,黄某1认为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依然存在造假,还是不肯帮她办理。由于申请人递交的资料不符合办理规定,无法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参保人员就上访闹事,社会影响大。霞山区某3局拿不准主意,在2012年6月份向湛江市某3局请示如何办理,但市某3局给霞山区某3局的复函意见比较模糊,无法确定是否可以办理,于是在2012年7月份又向市某3局请示如何办理,并在请示中提出湛江某2厂已经提供“单位申请补缴报告、补缴人员名册表、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保证书”。随后市某3局复函同意霞山区某3局为该批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霞山区某3局还因为这事在2012年8月开会讨论是否同意为姜某1办理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事,参会人员有我、分管副局长姚某3、某4负责人朱某1和黄某1。在会上除了关系科负责人黄某1不同意为姜某1办理该批人的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外,我和姚某3、朱某1都同意为该批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当时我还在会上问过黄某1,说申请人已经准备好了单位补缴报告、补缴人员名册表、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保证书,现在市局都复函同意办理,问她是否同意为申请人办理该批人的补缴养老保险费,但黄某1不肯同意办理,黄某1觉得这些材料全是事后补的,没有任何原始材料足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于是我们就将资料交给其他人办理,并由我代替关系科负责人黄某1在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的科(股)长复核意见上签上“同意初审意见,以及我的签名谭某”。按正当程序应当是由待遇科的负责人黄某1审核签字,但是黄某1认为那些申请资料存在造假,她不肯办理,也不肯签字,所以我就代替黄某1在上面签上我的字。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人社局的职权,某3局没有这个职权。如果地方人社局在认定劳动关系有问题时会向人社局的上一级部门请示,我们某3局不存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按照程序规定,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是不可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我当时也和市某3局骆某甲、陈某在会上说过申请人递交的申请资料有问题,不符合办理条件,但是市某3局的领导骆某甲没有直接表态该批人不可以办理,只是说他会安排人去调查。市某3局某4科的人有去做过某4调查,市某3局也同意我们霞山区某3局对该批人员补缴某3业务予以办理,我班子服从上级的安排,我就同意为该批人员办理补缴某3业务。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申请办理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每人大概需要交纳2、3万元养老保险费,是根据应缴未缴文件办理的。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是由湛江某2厂主动申请补缴的,《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这个文件在人员适用范围中已经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依法主动补缴的不适用本通知。

7、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2年6月份,姜某1向我们霞山区某3局申请办理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姜某1在一开始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提交资料时,我发现她提交的资料存在造假,工资表是伪造的,并且没有劳动合同、工勤表、工作证等其它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因此我没有给她办理。后来没有过多久,姜某1又重新做了工资表的资料拿来提交给我,但我发现工资表的印章是用伪造的印章盖上去的,资料也是伪造的,所以我还是不同意为她办理。我还和谭某局长拿着姜某1提交给我的工资表到湛江市某3局给市某3局某4科科长陈某看过,陈某看后也说那些工资表是伪造的。由于我认为姜某1提交的资料是伪造的,从而不给她办理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姜某1就特意打听我家住在哪里,买了很多礼物到我家给我,但是我拒绝接受并让她拿了回去。霞山区某3局还因为这事在2012年8月开会讨论是否同意为姜某1办理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参会的人员有局长谭某、分管局长姚某3、某4负责人朱某1和我。在会上除了我不同意办理该批人的补缴养老保险费之外,谭某、姚某3、朱某1都同意为该批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当时谭某局长还在会上跟我说姜某1已经准备好了单位申请补缴报告、补缴人员名册表、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保证书,问我是否同意为姜某1办理该批人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我觉这些材料全是事后补的,都不足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原始材料,我依然不同意为姜某1办理该批人的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程序规定,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不可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但是既然领导同意办理了,我也不好说什么了。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8、证人陈某的证言: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最基本的条件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依据有劳动合同、工资表以及相关工作证件等。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花名册或相关工作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某3局不存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市某3局某4科没有权通过某4的方式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人社局的事,如果地方人社局在认定劳动关系有问题时会向人社局的上一级部门请示。某3局在办理养老补缴业务时,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予以办理养老补缴,对于没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直接不予办理养老补缴。2012年湛江某2厂向霞山区某3局申请办理40名临时工的补缴养老保险费,但是申请办理人提交的资料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花名册以及相关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霞山区某3局不同意为申请人办理。当时我科的姚某2还因此陪同霞山区某3局的姚某3、朱某1到湛江某2厂去某4调查,但是他们去湛江某2厂也没有看到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花名册以及相关工作证件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我记得姚某2去某4调查回来后也对我们领导说过湛江某2厂没有能够提供任何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也就是说湛江某2厂的临时工不符合补缴养老保险费办理规定,当时市某3局的某4科分管领导骆某甲也知道这事。后来霞山区某3局因湛江某2厂临时工资料欠缺,不符合办理规定,不予办理。湛江某2厂的临时工到霞山区某3局上访吵闹,霞山区某3局拿不准主意,在2012年6月向我们市某3局请示如何处理。骆某甲指示某4科拟稿答复霞山区某3局,让霞山区某3局对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的问题调查核实后,按现行规定办理补缴。但霞山区某3局收到我们复函后,一方面认为该批人员缺乏相关事实劳动关系的资料,另一方面认为我们市某3局给他们的复函意见不明确,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为该批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霞山区某3局因此在2017年7月份又再次向我们市某3局请示该如何处理。骆某甲还因此召集市国资公司、人社局、湛江某2厂等单位一起开了协调会。骆某甲让某4科复函霞山区某3局可以为该批人员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霞山区某3局以这个复函为依据,为该批人员办理了补缴养老保险费。某4科去某4只是通过某4的方式监督劳动关系资料有没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并不能代替人社局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姚某2说他去湛江某2厂某4时并没有看到有任何合同、工资表或相关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关系的资料,也就是说没有资料给我们某4,当然就没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回事了。按正常程序来说,霞山区某3局因湛江某2厂资料欠缺不给予办理向市某3局请示,骆某甲应该安排我们市某3局的养老科去处理复函霞山区某3局,但是却让我们某4科去复函霞山区某3局,并且某4科的姚某2还去对湛江某2厂进行某4调查,如果没有分管领导骆某甲的授意安排,某4科是不会这样做的。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根本没有资料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符合办理补缴养保险费的规定,就算湛江某2厂有单位申请补缴报告、补缴人员名册表、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保证书等这些事后补的材料,都无法直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样是不符合办理规定的。一般来说开协调会是为了解情况,需要解决问题时召集大家开会协商如何处理、解决问题。但是从霞山区某3局请示的意见以及姚某2某4调查反馈的意见,是可以知道湛江某2厂临时工不符合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骆某甲还因此召开协调会确定为该批人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这是骆某甲想要通过集体会议的形式确定为湛江某2厂临时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复函》公文稿纸上科室核稿“陈某”是我本人书写的,这是我们某4科根据分管领导骆某甲授意后拟的复函稿,复函的内容也是根据分管领导骆某甲意见拟的,我们只是听从领导的安排而已。按照这个请示的内容反映,是不可以同意办理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养老保险费补缴业务的,但是这项业务既然分管领导骆某甲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我也不好说什么了。

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1年我出售位于赤坎区翠提湾第一期的一套房子时,通过朋友张某的介绍认识姜某1。我丈夫骆某甲原是湛江市某3局副局长,而我是湛江开发区某3局干部,我们两个都是某3系统的人,姜某1在做某3补缴生意时曾找过我和我丈夫帮她的忙,她为了感谢我们对她的帮助,就送给我们一套红木家具和现金人民币19万元。姜某1曾经给社会人员办理某3补缴到我办公室找我帮忙协调,我就带她去找我们局劳动关系科负责人肖某,但之后他们是怎么办理的我就不清楚了。另外,姜某1在办理某3补缴的事情时曾经找过我丈夫骆某甲帮忙,至于她找我老公具体办理什么业务、如何办理我就不清楚了。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骆某甲的供述:2012年我是湛江市某3局副局长,负责分管市某3局某4科和综合科,某4科职责是某4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防止虚报、冒领基本养老金情况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欺诈行为发生。2012年7月份,霞山区某3局在办理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时,发现该批临时工所补缴资料缺欠,不符合办理条件,向我们市某3局请示过如何办理,随后我们给霞山区某3局答复可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没过多久,霞山区某3局又再次向我们市某3局提出该批湛江市某2厂临时工缺乏劳动关系,也无历史资料,无法按规定办理,请示办理意见,随后我们市某3局答复霞山区某3局湛江某2厂临时工签订《责任保证书》公示无异后可予以办理。我知道该批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身份是假冒的,霞山区某3局是因为该批临时工无劳动关系才一而再不给他们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我之所以同意给予办理,主要是因为我感恩于姜某1送给我一套价值13万元的红木家具,我为了还她这个人情,就在她为湛江某2厂临时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时从中帮助她。姜某1找我帮忙时,我当场打电话给霞山区某3局谭某局长问他情况,谭某局长又让负责办理姜某1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的黄某1打电话给我,黄某1告诉我说湛江某2厂几十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劳动关系等资料不齐,无法办理。这时姜某1跟我说这些人实际不是湛江某2厂的人员,这些人都是穷人,想帮助他们,所以才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名义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我考虑自己跟姜某1一家的关系不错,之前姜某1也送了一套价格不菲的红木家具给我,同时我想这是给穷人买养老保险也是件好事。于是我就跟姜某1说,如果你们资料不全就去申请办理肯定行不通的。我让姜某1跟湛江某2厂厂长去找分管湛江某2厂的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协调,让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在这些补缴人员名单上予以证明(即加盖公章),然后安排这些人员去霞山区某3局反映问题,这样霞山区某3局在没有办法确定这些人员关系的情况下就会将这个业务提交上市某3局批复。到时我再安排分管部门的人员以市某3局的身份去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结合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证明,到时就可以轻易通过这些人员的审核,最后我们市某3局再向霞山区某3局发出同意为上述人员办理某3补缴的手续。另外,这当中有些人员的关系还需要姜某1自己去打点,我也不讲得很具体了。姜某1听明白我的意思后,她找到湛江某2厂厂长梁某一起去找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李部长协调,并组织有关人员去霞山区某3局上访反映问题,最后霞山区某3局将有关诉求上报市某3局办公室。之后我们市某3局还在冯某局长主持下召开办公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有我们市某3局的全部班子成员、各个科室科长主任及有关人员。会议的结论是安排市某3局某4科的人员去调查核实。于是我指示某4科去对湛江某2厂几十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一事调查核实,某4科安排姚某2去调查核实。姚某2调查核实回来后向我汇报湛江某2厂几十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没有问题,最后由我牵头在市某3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协调会,明确同意霞山区某3局办理湛江某2厂几十名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的意见,参加协调会的人员除我之外,还有市人社局的朱某2、湛江市国资经营公司工业部的李部长、霞山区某3局的黄某1、市某3局综合科的李某2或黄某3、市某3局某4科的陈某、湛江某2厂的梁某。我在2012年7、8月份代表市某3局签发有关文件,要求霞山区某3局办理相关程序。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或相关工作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则上是不可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必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表或工作证等可以明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才可以。如果补缴申请只提供单位申请补缴报告、补缴人员名册表、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保证书,这些材料不可以认定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为这些材料不足以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些材料全是事后补的,没有任何原始材料。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人社局的事,如果地方人社局在认定劳动关系有问题时会向人社局的上一级部门请示。我们某3局不存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某3局在办理养老补缴业务时,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予以办理养老补缴,对于没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申请人直接不予以办理养老补缴。在办理该批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整个过程中,我不应该隐瞒该批人员不符合身份条件的事实,明知姜某1办理的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属于冒领基本养老金的欺诈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我为感谢姜某1送给我的一套价值13万的红木家具,不惜滥用职权,在我局某4科无权确认劳动关系的权限时,依然安排某4科去确认湛江某2厂临时工劳动关系,使得姜某1办理的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目的得逞,导致国家资金的损失,我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具有客观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结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骆某甲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行为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滥用职权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能够预见或认识到其行为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且该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已经达到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程度,行为与结果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按正常补缴养老保险费程序,对于没有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能够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即不具备办理条件的,某3局应当不予以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全、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依法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确立劳动关系,并根据人社部门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重新申请补缴。被告人骆某甲作为湛江市某3局副局长,分管某4工作,其明知40名社会人员与湛江某2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没有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等资料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滥用职权,非经正当程序由人社局对该批人员确立劳动关系,而是安排某4人员对该批人员的资料进行某4确认劳动关系,并违反规定审批同意《关于湛江某2厂40名临时工办理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复函》。霞山区某3局根据该复函办理了该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社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导致国家利益遭受982215.81元的重大损失。虽然该损失是有多种原因造成的,但与被告人骆某甲非经正当程序由人社局对该批人员确立劳动关系,而安排某4人员对该批人员的资料进行某4确认劳动关系,违反规定审批复函同意的职责行为存在很大关系。即霞山区某3局是根据骆某甲审批同意办理的复函,才办理了该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社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至于霞山区某3局具体适用何种文件去办理该40名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造成了损失,都与被告人骆某甲的上述行为有关联。简而言之,姜某1办理的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本来就不应当办理的,由于骆某甲的上述行为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个因果关系链中,违反规定派某4人员某4确认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并拟稿复函霞山区某3局可以为该批冒充湛江某2厂的临时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是源头,也是关键性原因,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决定与被决定、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行为是该危害结果的原因力之一,故应认定其行为与上述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综上,被告人骆某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关于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收受姜某1送给的13万元红木家具及19万元现金后,在案发前主动退还的行为定性问题。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经查明,姜某1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办理40名社会人员补缴某3业务过程中,多次通过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协调关系。为了感谢骆某甲、陈某乙夫妇的帮助,姜某1于2012年5月中旬陪同骆某甲、陈某乙到顺德市某家私市场选购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送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骆某甲新房入伙不久,骆某甲、陈某乙夫妇得知湛江市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后,害怕调查组发现其夫妇二人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处理,于2012年7月15日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全部退还给姜某1。2013年9月、2015年6月,骆某甲、陈某乙经商量后以借款、购买车位为由先后向姜某1索取人民币10万元、8万元。2016年6月,骆某甲、陈某乙夫妇获悉有关部门正在调查湛江开发区某3系统的问题,姜某1牵涉其中。骆某甲、陈某乙夫妇生怕姜某1被查后牵连出其夫妇二人的问题,于2016年6月23日将上述18万元及其于2014年收受姜某1所送的出国旅游费用1万元共19万元退还给姜某1。2017年2月15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姜某1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4月26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对骆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立案侦查。故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是在案发前主动退还贿赂款物给姜某1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规定,所谓的“及时”主要是基于受贿故意而言,“及时”不仅限于当时当刻,如果主观上有归还或者上交的意思,但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立即归还或者上交的,在客观障碍消除后立即归还或者上交的,同样应当理解为“及时”。在本案中,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夫妇收受姜某1所送的一套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后,因得知湛江市坡头区纪委对坡头区某3系统有关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害怕调查组发现其夫妇收受姜某1贵重物品的事实受到处理,即在其新房入伙后于2012年7月15日将购买上述家具的费用13万元全部退还给姜某1。虽然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不是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而退还该家具款,而是慑于法律威严而主动退还,但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收受该套家具后,不但不及时退还或者上交,还实际占有该家具二个多月时间,说明其主观上没有归还或者上交的意思,且没有因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立即归还或者上交的情形,其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该受贿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其退还家具款的行为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于2016年6月23日主动退还向姜某1索取的人民币18万元及陈某乙收受的出国旅游费用1万元,是基于其获悉姜某1牵涉其中的湛江开发区某3系统的问题被查处后,害怕受到牵连而被迫退还的,即因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是为掩饰犯罪而退还,其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依法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3、关于被告人陈某乙收受姜某1送的旅游费用现金人民币1万元,能否认定为共同受贿的问题。

经查明,姜某1为了办理工龄补缴等某3业务,多次找陈某乙帮忙,姜某1也因办理40名社会人员以湛江某2厂临时工名义补缴某3业务多次通过骆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出面协调关系。其为了感谢骆某甲、陈某乙夫妇的帮助,同时也希望陈某乙夫妇日后能继续关照自己做某3黑中介的生意,先后送给骆某甲、陈某乙夫妇价值13万元人民币的红木家具一套及现金人民币18万元。2014年冬天,姜某1得知陈某乙和女儿要去韩国旅游,送给陈某乙现金人民币1万元作为去韩国旅行的费用,其实质是为了继续得到陈某乙对其补缴某3业务上的支持和关照。在本案现有证据中,姜某1对送给陈某乙的旅游费用1万元的事情没有向骆某甲提及过,而被告人陈某乙收受姜某1所送的去韩国旅行费用人民币1万元后,也未告知被告人骆某甲,且被告人骆某甲对陈某乙收受姜某1的1万元旅游费用从侦查阶段到庭审中均表示不知情。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对收受姜某1的1万元旅游费用存在共同受贿的主观故意,认定人民币1万元旅游费用作为骆某甲、陈某乙共同受贿数额的证据不足。故该1万元属于被告人陈某乙个人受贿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共同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万元及非法收受他人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骆某甲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40名社会人员与湛江某2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超越职权安排某4人员对该批人员进行某4确认劳动关系,并违反规定审批复函同意霞山区某3局办理该40名假冒湛江某2厂临时工的社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8.22158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又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索取他人现金人民币18万元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和价值约13万元的红木家具一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骆某甲受贿、滥用职权及被告人陈某乙受贿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认定被告人陈某乙收受他人现金人民币1万元旅游费用作为共同受贿数额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关于被告人骆某甲的辩护人黄某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陈某均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收受姜某1送的一套红木家具后,及时将家具款13万元退还给姜某1,其行为不应作为受贿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以及被告人骆某甲辩解其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造成的98万多元损失不是由其造成的,是霞山区某3局所造成而其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与辩护人黄某认为被告人骆某甲虽然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是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失98万多元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骆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人骆某甲的辩护人黄某与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陈某均辩护认为公诉机关将陈某乙收受的出国旅游费用1万元人民币作为共同受贿数额不当的意见,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本案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共同受贿数额已达到20万元以上未满300万元,应认定其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罚金。且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先后二次索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8万元,系索贿,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骆某甲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98.221581万元,未达到150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应认定被告人骆某甲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受贿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受贿罪行从轻处罚;被告人骆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虽然其在庭审中提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是其所直接导致而不应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解意见,但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的真实性,可对其滥用职权罪行从轻处罚。且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在案发之前已全部退清非法所得款物,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受贿罪行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法定及酌定的处罚情节,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对被告人骆某甲的受贿、滥用职权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乙的受贿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乙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骆某甲的辩护人黄某以及被告人陈某乙的辩护人陈某认为被告人骆某甲、陈某乙受贿情节较轻,建议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为打击职务犯罪,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廉洁性,保障国家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九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某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湛江市受贿罪刑事律师,广东湛江刑事案件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钟某

人民陪审员 吴某

人民陪审员 宋某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吕某

速录员吴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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