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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杨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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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1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14日19:28:1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杨某甲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潮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案  由: 玩忽职守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5月22日

潮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5103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潮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5年出生,系潮州市某区某1局副局长。因本案于2016年3月18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某、曾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潮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某6检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潮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阮某到庭参加诉讼。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潮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间,在负责原某6县某1局某2股工作期间,在某6县辖区内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储备报送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事实列举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8月间,在审核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申报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关于组织做好申报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粤发改农[2011]某号)的文件规定,对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合法的用地手续、未提交2010年某出栏量证明的情况下,仍拟稿出具“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的初审意见,报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列入某6县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储备项目,上报至潮州市某1局、潮州市某2局,致使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案发后,某3养殖场向潮州市某区某4镇财政所退缴人民币30万元。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被告人杨某甲于2011年12月间,在审核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申报2012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粤发改农[2011]1547号)的文件规定,对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在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提供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田某1养猪场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提交的2010年某出栏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拟稿出具“关于申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请示”,报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列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储备项目,上报至潮州市某1局、潮州市某2局,致使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30万元。案发后,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向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退缴人民币3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专项补贴资金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机关对其指控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拍照以及相关书证材料等。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辩护称:一、在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只是其中的初步环节,其玩忽职守行为不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唯一原因,应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三、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积极主动挽回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原系某6县某1局工作人员,其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间,临时负责原某6县某1局某2股工作,期间,杨某甲在负责某6县辖区内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储备报送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中央补助资金损失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事实如下:

1、2011年8月间,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下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要求、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及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和要求等作了规定。其中,申报条件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取得县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文件还对某年出栏数和补助标准作了规定,并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某2(畜牧兽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报送工作,对有关养殖场(小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等。当月,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提交合法的建设用地手续及2010年某出栏量证明的情况下,向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提出项目申报。杨某甲在审核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的申报过程中,没有对该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仍拟稿出具“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的初审意见,并报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列入某6县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储备项目,上报至潮州市某1局、潮州市某2局,并得到批复同意建设,致使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获得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16年10月27日、2016年10月28日、2016年12月30日,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将骗取的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50万元退回财政部门。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文件《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证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于2011年8月17日向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发展(委)、某2(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及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及要求等均作了规定。

(2)潮州市某1局《通知》,证实潮州市某1局于2011年8月15日向各县(区)某1局发出通知,内容为根据广东省某1委《关于组织做好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该局与市某2局协商,确定上报4个项目,其中包括某6县1个项目(项目规模50万元),要求各县(区)某1局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3)潮州市某区某1局提供的《广东省某、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证实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申请“某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的情况,申请经费为50万元。其中项目申报日期为2011年8月8日,但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发证时间为2011年9月2日,某6县环境保护局《关于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的出具时间为2011年8月16日。

(4)《土地承包合同》,证实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于2007年1月1日与某6县某4镇东兴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东兴村委会的土地经营权(面积10.75亩)。证人林某1对该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了确认,并证实该合同系后来补办的。

(5)某6县某4镇东兴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某6县某4镇东兴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顶田头坑搭建临时养猪场2000m2,经村两委会(镇国土所)通过同意申请,申请人:吴某1、文某1”。

(6)潮州市某区某4镇东兴村民委员会提供的《通知》,证实某6县某4镇东兴村委会于2009年5月19日出具通知,告知田头坑养猪场负责人扩建养猪场的土地是农田保护区,应立即停止施工。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7)潮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土地承包合同、平面图及位置图、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登记材料、场地租赁协议书、经营者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证明某4镇某3养殖场于2007年1月1日与某4镇东兴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东兴村委会的土地经营权(面积10.75亩);该养殖场于2008年9月11日经工商部门核准设立登记,经营场所位于某4镇东兴村顶田头坑,经营者吴某1;某6县某3养殖场于2012年4月2日从某6县某2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2014年4月2日从潮州市某区某2局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8)经被告人杨某甲、证人林某7、吴某1确认的某4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实某6县某4镇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3日出具了内容为“兹有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现有养殖规模存栏量1800头,年出栏量2800头以上”的证明文件。

(9)某6县某1局文件稿、某6县某1局《关于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奶牛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证实关于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由杨某甲拟稿,后某6县某1局于2011年8月16日出具了该初审意见,认为“实施方案符合要求,材料齐备,环评合格,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同意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申报中央投资50万元。被告人杨某甲及证人李某1对该文件稿进行了确认。

(10)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关于申报某6县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的请示》及项目汇总表,证实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于2011年8月16日联合向潮州市某1局、某2局请示,拟上报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为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杨某甲为该文件拟稿人。

(11)某6县某1局《关于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某6县某1局于2011年8月16日向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发出批复,同意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规模是新购进母猪80头、改扩建2200平方米猪舍及配套设施,新建50立方米沼气池4个;资金来源是项目总投资14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50万元,企业自筹95万元;核准工程项目建设不采用招标方式。杨某甲为该文件拟稿人。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某4镇人民政府提供的某6县财政局文件、对公账户跨机构出(入)账通知书、记账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回单)、委托书、发票联、收款收据,预算拨款凭证、临时拨款通知书,证实某6县某4镇财政所于2012年8月17日收到预结算财政款项(安某1建[2012]14号拨某3标准化养殖场建设)人民币40万元,受某3养殖场委托于2012年8月20日将上述款项划给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3养殖场出具收到某4镇财政所款项人民币40万元的收款收据;某6县某4镇财政所于2012年12月24日收到预结算财政款项(安某1建[2012]14号拨某3标准化养殖场补助)人民币10万元,受某3养殖场委托于2012年12月29日将上述款项划给某4镇人民政府,某4镇人民政府有出具收款收据;某4镇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1日在记账凭证中作现金支出,某3养殖场于2012年12月31日出具收到某4镇人民政府款项人民币10万元的收款收据。

(13)潮州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转下达2011年某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第三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及拨款表,证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专项用于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要求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严禁截留、挪用。其中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建设项目的拨款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4)某6县财政局于2012年5月16日向某6县某4镇财政所、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下发《关于转下达2011年某标准化养殖场(小区)第三批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基建支出预算(拨款)的通知》、2012年度支出预算变动通知书、预算拨款凭证与临时拨款通知书,证实该局下达2011年基建支出预算(拨款)指标50万元,专项用于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要求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严禁截留、挪用。某6县地方财政库款于2012年8月9日向某6县某4镇财政所划款人民币40万元,用途是拨某3标准化养殖场建设工程款;于2012年12月19日向某6县某4镇财政所划款人民币10万元,用途是安某1建[2012]14号拨某4某3养殖场补助资金。

(15)某6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批表、发票联、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结算定案表,证实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与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养猪场改造工程承包合同,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先后出具“某3养殖场扩建改造工程”发票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据此向财政局申请下拨款项人民币40万元和10万元。其中2012年8月9日的申批表中注明建设项目是猪场改扩建,项目总投资人民币80.2万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总额人民币50万元;2012年11月1日的申批表中注明项目总投资人民币675912.47元,其中财政性资金总额人民币50万元。某6县财政局的工程结算定案书载明某4镇东某建养猪场改造工程的送审造价人民币802031元,核减金额人民币126118.53元,审定造价为人民币675912.47元。

(16)潮州市某区动物防疫监督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对该所现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存根进行查对,尚未查到2010年度有关某6某4镇某3养殖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录。

(17)某4镇财政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广东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的现金缴款单,证实某4镇某3养殖场于2016年10月27日、28日将骗取的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的人民币30万元通过某4镇财政所退缴给财政部门;于2016年12月30日将骗取的中央投资补助资金中的人民币20万元通过某4镇财政所退缴给财政部门。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至2012年分管潮州市某6县某1局某2股和人秘股工作。分管某2股期间,其有审批过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办理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流程为省级发改、某2部门联合发文,发放项目指标至市级发改、某2,市级发改、某2部门转下达项目指标至各县区发改、某2,后项目单位分别向县区发改、某2局提交申报材料。县发改局某2股作为主要业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后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该股室和某区某2局对应部门联系,可能由县发改局某2股起草项目上报文,也可能由某2局对应部门起草项目上报文,上报文起草后,分别报送各自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同意,联合签署后,再各自上报市级发改、某2局。之后市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在验收之前,由局某2股通知项目单位做好验收工作准备。2011年某4镇某3养殖场有到某6县某1局申报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该项目材料的具体审查工作是由某2股杨某甲进行审查,他没有反映问题,其也认为没有问题。《关于某6县某4镇某3某、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初审意见》是杨某甲根据项目单位上报的材料制作后给其审批签署意见的。初审意见中的“目前某存栏1850头,母猪200头,公猪4头,年出栏2800头”的内容其不清楚。经辨认某3养殖场的立项申报材料,其中的土地证明不符合要求,且没有该养殖场上一年度的某出栏证明。另外,在该项目申报后,其和杨某甲去某4粮食所考察干部之后曾顺便去某3养殖场看过,当时是某4镇林副镇长带他们去的。在某4养殖场申报前,林副镇有找过其本人,其对他说按照有关手续进行申报,符合条件就上报到市。其对杨某甲说过某4镇有个项目要报上来,看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话就帮忙申报,不符合条件也就没有办法。后来林镇将某4养殖场的关材料报给杨某甲,杨某甲审查之后就报给其审批。杨某甲将某4殖场的申报材料报给其审批时,其认为杨某甲有先审查,没有明确对其说材料欠缺,其认为送来给本人审批的申报材料是齐全的,现在看起来应该是当时欠缺一些材料的。

(19)证人林某7的证言,证实2011年某3养殖场申请中央关于养殖场改扩建财政资金补助期间,其有去过该养殖场,当时进去该场只有两三个工人,规模不大。某3养殖场的法人代表是吴某1,2011年初在镇长邱某2华的办公室遇到吴某1,吴某1提出有政策可以申请某补助资金,某3养殖场想要申请该项资金,邱某2华说这项政策有利于当地企业发展,要争取。由于其是分管某2工作,所以邱某2华就交代其帮助吴某1联系发改等部门办理立项、申报等相关手续。某专项资金政策由上级发改部门先行文,养殖场本身要符合文件的要求,要有工商登记、场地也要符合要求、要有县某2部门出具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达到一定的生产规模,再由养殖场向县发改申请立项,再报中央审批。后其带吴某1到发改局找杨某甲股长办理立项的申请,申请的是中央财政资金50万元,按照上级某2和发改要求,申请立项需要养殖场提供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工商、场地证明、动物防疫合格证、某出栏量证明等材料,这些文件资料和申报材料都由吴某1提供给其本人,后提交给发改部门立项。当时吴某1开车载其带材料到县发改局,由其将申请材料交给县发改局杨某甲股长审查,杨某甲说按文件规定要求提供,当时杨某甲说某3养殖场缺少一张某年出栏量的证明材料,让某3养殖场去补齐,并说可由某4镇政府帮忙证明。某3养殖场补齐材料后,县发改局批同意立项,之后由其和吴某1一起制作《广东省2011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并将申请资料一起送到市发改局,后由市发改局层报省。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吴某1有到某4镇政府办理某年出栏量的证明,其有要求吴某1提供相关的依据台账,但吴某1未能提供依据,事实上某3养殖场达不到申报条件。其当时有问吴某1养殖场的某出栏数,他说他的某卖得很零散,数量也不大,才向镇政府提出要求,要某4镇政府帮他出证明。由于申报该项专项资金需要养殖场的某年出栏数达到一定数量,吴某1要求镇政府帮忙出证明的内容是某3养殖场的现有养殖规模是存栏量1800头,年出栏量2800头以上。吴某1提出要求后,其经向镇长汇报后,说联系某4镇政府文书会计出具证明,并加盖政府公章。在出具该证明之前,其没有具体核实某3养殖场的某年存栏量、出栏量,实际上吴某1当时的年出栏量远远达不到这个数,他也拿不出依据,才要求政府帮他出证明。事后某3养殖场有成功申请到该笔中央补助资金,吴某1也将资金用于养殖场的改扩建,该项工程是吴某3峰承建的,在2012年下半年项目建成后,县发改委有到现场进行验收,当时其和发改局副局长李某1及两三个发改局工作人员一起到某3养殖场验收。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0)证人林某1的证言,证实“阿灿”向某4镇政府东兴村的文某辉租地经营养殖场,租地合同都是后来补办的,其有代表东兴村委会与“阿灿”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其曾到过养猪场,确实有养猪,但具体生产规模也不清楚,平时文某辉的亲戚在养猪场帮忙管理。

(21)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实2007年开始,其就在东兴村开始某养殖行业。2007年至2011年某3养殖场占地面积3亩多,当时只有两三个工人,共有三排猪舍及其他配套设施,能繁殖母猪约50头,某年出栏数约900头左右。日常的生产工作是文某1和文建负责的。2011年7、8月,其得知中央有补助某养殖场的扩建资金的项目,其就到某4镇政府找到镇长邱某2华,向他说明养殖场扩建有资金项目,其在东兴村经办的养殖场想要申请这个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手续其不清楚,想请某4镇政府帮助申报该项补助项目。邱某2华听后认为是扶持当地养殖场的发展,就叫分管某2的副镇长林某7到他办公室,要求林某7帮忙某3养殖场申报广东省2011年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按照上级某2和发改要求,养殖场申请立项需要提供可行性报告、环评报告、工商、场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某出栏证明。其有向相关部门申办相关申报资料,后将这些材料提供给林某7审查,林某7审查后认为材料基本齐全,就叫其开车载他一起到某6县发改局,后将材料送给发改局杨股长,杨股长接收申报材料后,说要按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项。过几天后,林某7通知其说,要提供某3养殖场的某出栏证明材料,但养殖场在2010年某出栏时没有向动监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养殖场2010年某出栏数量远达不到申报标准。所以其要镇政府帮其出证明,证明养殖场2010年某出栏数量达到申报标准。林某7同意以某4镇政府的名义帮其出一张某出栏数量的证明。后其和林致敏将该证明材料送到某6某2局林欣耀股长处,由他在该张证明材料上写上“情况属实”和盖上某6某2局的公章。之后,其和林致敏将该张证明材料送到某6发改局杨股长处,由他审查。2011年8月16日,林某7就通知其说发改局同意立项,后一同到某6发改局拿了一份《关于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并和其一起制作《广东省2011第二批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报书》,后其和林某7一起送到市发改局,后由发改局层报省。某4镇政府为某3养殖场提供某年存栏量和出栏量的证明材料前,林某7有要求其提供相关的依据,但其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因为某3养殖场在2010年某出栏时没有向动监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某出栏量数量未达到申报标准,没有相关的依据可以提供给林某7。2011年某3养殖场有进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其当时是委托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改扩建项目。上述改扩建项目已施工完毕,林某7和某6某1政、发改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到某3养殖场验收,当时还提出沼气池不规范,要求其进行整改,后来吴某3峰也有进行整改,现在该项目尚欠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多万元。2012年5月16日,某3养殖场收到上级下拨该笔50万元补助资金的文件,该笔补助资金是由某6某1政局划拨到某4镇财政所,后其于2012年8月20日委托某4财政所将其中的40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12年12月29日,其再次委托某4镇财政所将余下的10万元补助资金拨入某4镇人民政府的账户上,后其到某4镇政府提现这10万元,并把这10万元还给某6县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3养殖场在2010年前没有向动监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11年申报该项补助资金后就有向文祠动监所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某3养殖场没有建立相关的养殖档案和台账,平时生产经营也没有建专账管理,只是记简单的流水账。但该项目资金有专款专用,用于某3养殖场的改扩建工程。某3养殖场有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和动物防疫合格证,具备某养殖的资格,所以有列入某4镇某2部门的日常监督,镇政府农办平时监管主要是防疫生产经营情况,某3养殖场需要向镇政府农办上报报表汇报养殖场情况,汇报某生产经营情况,但某3养殖场制度不太规范,报送的材料也不齐全。某3养殖场的养殖规模一般,某出栏量达不到申报标准,所以不符合申报该项目条件。

(22)证人文某1的证言,证实某3养殖场的规模、建设和某出栏量情况,并证实某3养殖场没有建立生产经营情况的台账或日志。某4镇政府的工作人员有对某3养殖场进行巡查监管,某3养殖场也需要报送一些养殖档案材料给某4镇政府。某3养殖场某出栏时是否有向动监部门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就不清楚,其没有见过这种证明。

(23)证人吴某2的证言,证实2011年潮州市某区峰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吴某1承建养殖场的概况,并证实到目前为止,吴某1共计支付50万元,尚欠该公司10万元。此外,其在2009年为某3养殖场平整了一片山地,当时工程款是8万多元,吴某1已支付。

(24)证人林某2的证言,证实其于2009年任某4镇农办主任期间,某4镇辖区的上规模的某养殖场主要是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4镇政府农办主要是协助上级某2部门对养殖场进行巡查和监管,并做好防疫和疫情的预防工作、统计养殖场的生产规模。某3养殖场的老板叫“阿灿”,他建养猪场的场地是向某4镇东兴村租的。其任农办主任期间曾到某3养殖场检查工作,当时有2、3幢猪舍养猪,规模比较小,大约2、3亩地,主要的业务是饲养种猪,肉猪销售很少,每年某出栏量大约是几百头,大多销往本地食品站。后来,该养殖场争取到专项资金,对养殖场进行改扩建,现在的经营规模占地大约是10亩。某3养殖场于2011年有通过镇政府申请养殖场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50万元,老板“阿灿”有来某4镇政府办理相关手续,当时负责该项工作的是分管农办的副镇长林某7,工程后来也有实施,是由峰泰建筑工程公司施工的。

(25)证人文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下半年,吴某3峰说他在东兴村承包一个养殖场的改扩建工程,这个工程需要制作一个定案书,定案书需要一个经办人签名,由于其之前在他石场帮忙过,所以他让其帮忙签名,其有帮忙在一张定案书上签名,但其没有到过该养殖场的改扩建工程施工现场,不清楚该工程的具体事项。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6)证人韦某1的证言,证实某6县动物防疫监督所文祠分所的工作职责,并证实该所平时有一名专门人员负责监管某3养殖场,平时其有和所内的工作人员一起到某3养殖场开展巡查监管工作,该所主要是负责某3养殖场的防疫和疫情预防工作,某出栏时的检疫工作;至于对养殖场进行巡查和监管主要是某4镇政府农办部门负责。某3养殖场的老板是吴某1,养殖地点是在某4镇东兴村,2011之前某3养殖场只有2、3幢猪舍养猪,规模比较小,占地大约2、3亩,某出栏量不稳定,年某出栏量大约是几百头。2011年之后,某3养殖场进行改扩建,现在的经营规模占地大约是10亩地,某年出栏量有所增长。2010年前,某3养殖场某出栏时没有到动监文祠分所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2011年,某3养殖场某出栏时有到动监文祠分所申报动物检疫合格证,具体需要翻查动物检疫合格证的存根联才清楚。

(27)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2、2011年12月间,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下发了《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申报条件、建设内容、建设任务及补助标准、报送程序和要求等作了规定。其中,申报条件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县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文件还对某年出栏数和补助标准作了规定,并要求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某2(畜牧兽医)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组织报送工作,对有关养殖场的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要进行认真核实等。当月,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在项目实施地点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田某1养猪场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2010年某出栏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向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提出项目申报。杨某甲在审核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的申报过程中,没有对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拟稿出具“关于申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请示”,并报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将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列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储备项目,上报至潮州市某1局、潮州市某2局,致使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8月18日,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将骗取的中央补助资金人民币30万元退回财政部门。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开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广东省某1委员会、广东省某2厅文件《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证实广东省上述二单位向全省下发了该文件,文件对申报条件、建设内容、报送程序和报送要求等作了规定。

(2)《广东省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证实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申报广东省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提交的相关材料,其中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的注册地址、《动物防疫合格证》地址均在某6县磷溪镇仙田二村仙旸线路边,但该项目生产地址在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大路底,材料中没有该项目生产地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但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3日的“某出栏证明”中显示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2010年某出栏量1300头”。

(3)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湘桥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查询,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尚未设立分支机构。

(4)某6县某1局文件《关于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证实某6县某1局于2011年12月12日向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发出批复,同意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规模是新建猪舍2座600平方米,建设粪污综合处理工程,建设面积200平方米,建设防疫兽医室60平方米,铺设场内道路300米及其它配套设施;资金来源是项目总投资65万元,其中申请中央投资30万元,自筹35万元;核准工程项目建设不采用招标方式。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5)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文件《关于申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请示》,证实某6县某1局、某6县某2局于2011年12月12日联合向潮州市某1局、某2局请示,拟上报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等三个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为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其中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申请中央投资30万元。杨某甲为该文件拟稿人。

(6)潮州市某区财政局出具的预算拨款凭证、临时拨款通知书、某6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申批表、工程结算定案书、广东铭濠润建工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与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款结算单,证实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申领到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补助资金300000元。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汇凭证,证实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已于2016年8月18日汇款人民币300000元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暂扣款)。

(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是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当时是某7种养合作社的人员到某6某1局申请该项目,主要是某2股负责,包括收集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查,审查后向其汇报,并和局长余庆忠通气后同意该养殖场的立项申请,并进行立项批复。当时其和杨某甲、司机杨某去过某7合作社,某7养殖场规模不大,目测有3、4亩,当时某7的工作人员说猪场大约10亩,其无法确定实际情况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关于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是杨某甲拟稿,其本人审批,某7上报的申报材料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其没有认真核实。《关于申报某6县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请示》是杨某甲拟稿,其本人审批,当时某6县发改局和某6县某2局协商后确定将某7种养合作社等三个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作为某6县申报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上报市局。经辨认,某7的申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某7种养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存在不一致,这一点其不清楚是否符合要求;(2)某7场申报材料中的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地址是某6县磷溪镇仙田二村仙旸线路边,申报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实施地址是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大路底,不符合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动物防疫合格证应该是“一个场一张证”,“一个地址一张证”;(3)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项目申报书中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时间为2011年10月21日,但在其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3日的“某出栏证明”中显示,某7合作社2010年某出栏量为1300头的情况,其当时没有认真细致审查材料;(4)某7申报材料中的土地承包证明显示土地面积约10亩,根据其实地查看,某7的面积大概是3、4亩。综合上述情况,某7种养合作社不符合立项要求,其没有认真把关,错误同意对某7场立项批复并上报。

(9)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某标准化养殖场建设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和申报程序等,并证实某6县某7专业合作社作为2012年某标准化养殖场改扩建中央补贴项目是由某6县发改局、某2局确定上报的。某6县某7场项目改扩建的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问题,没有相关文件要求两个地址必须一致,但某7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所体现的地址和项目地址不一致、某出栏量1300头的日期不客观的问题,潮州市某1局过于相信某6发改局的审核,当时其一方没有认真审核;某6县某7专业种养合作社不符合《关于做好申报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0)证人邱某1的证言,证实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是2012年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之一,市发改局农商科根据县区相关部门上报项目材料,对照申报条件审核合格后,和市某2局会签文件后,上报省发改。当时农商科审核后交给其签名上报,其相信科室的审核,没有审核具体材料。经其辨认,广东省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的制作符合上报的规范,但是里面相关部分材料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与项目地址不符,租地合同上的时间与出栏量证明上的时间不一致。申报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主要看是否需要改扩建、是否有改扩建,项目地址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的地址是否一致没有严格要求,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有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出栏证明等。

(11)证人林某3的证言,证实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由发改局牵头,某2部门配合项目开展工作,某2局主要是畜牧股负责衔接和开展。2011年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申报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当时畜牧股长林某4说有项目可以申报,畜牧股与发改局某2股联系后,说市发改局已确定了两个养殖场上报,第二天某7合作社的人员就拿了申报材料到某6县某2局,畜牧股从纸质上审核,对养殖场的资料没有提出问题。其主要审查申报要求的必备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内容是否符合申报内容由业务部门把关。某6县发改局办有关手续并拟联合上报文,后送县某2局畜牧股进行审查,再交给其会签,当时申报要求的时间非常紧,无法对该场进行查看,只能凭借项目单位提供的环评及有关材料证明进行书面上审核。某7合作社有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住址在某区磷溪镇,但申报项目地点在铁铺镇詹罗田村养殖场,该养殖场没有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某6县磷溪镇食品站2011年12月出具证明,证明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2010年某出栏量为1300头,而某7合作社是2011年5月17日成立的。2012年初市发改、某2下达建设指标文,确定某7合作社为扶持单位,获得30万元的中央补助。2012年11月1日,其批准林某4和黄某2对该场进行实地核查。某7合作社《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情况实地核查表》中的“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名”是其所写,当时林某4实地核查回来,跟其汇报该养殖场有新建猪舍,其他发票及财政资金范围的建设都符合要求,且该表格的内容已填写好,其就签署意见并签名。《某6县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用款审批表》是林某4填写的,上述两份表格盖章都是林某4经手的。2013年6、7月,市某2局、发改局对该项目进行验收,其和林某4有到铁铺詹罗田村养殖场参加,实施方案中某7合作社的建设规划平面图中,新建防疫兽医室以及下面的猪舍是附近村民的自家用地,改建粪污处理处(含沼气池)是不存在的,图纸上三间平房上方实际建有一座猪舍,但图纸中没有体现。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2)证人林某4的证言,证实2011年,某6县发改局某2股杨某甲将某7种专业合作社申请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的申报材料、联合上报文的签发稿送来某6县某2局,其对发改部门送来的材料进行审查,当时其有发现申报材料中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地址与该合作社申报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地址不一致,当时在陪同发改局人员到县某2局林某文副局长办公室签发联合上报文时,其也有口头提出上述所述地址不一致的问题,但最终该项目是批复下来。在某7合作社申报该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其没有去过某7场。某7改扩建项目批复下来,某7对实施项目进行建设后,向县某2局申请实地核查,当时是林某3副局长、其和黄某2三人一起去某7詹罗田养殖场进行实地核查的,查看中央专项补贴资金是否用于建设项目,当时其一方有带上实施方案到某7现场核查,并拍照存档,其一方当时认为,中央专项补贴资金用于改扩建的实际实施情况基本上是与申报项目的建设要求一致,但至于其他材料与项目实施情况是否一致就没有核实。核查通过后,回到局内其就填写了实地核查表,由其和黄某2签名,并由分管林某3副局长签名,加盖局公章。当时没有考虑动物防疫合格证的问题,也没有逐项对核查内容进行核实。后某7凭这张实地核查表到财政部门申请定案、报帐。待到市级发改、某2部门对某7养殖场进行竣工验收时,其有陪同相关验收人员一起到现场开展验收工作。

(13)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成立经营了某7专业合作社,办公地点在磷溪镇阳山路中段,表弟黄某1主要办理业务。2010年底田某1租下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大路底的地块,其一方和田某1开始谈某合作事宜,合作社吸收他为会员,其有要求田某1办理入社手续,但当时某7合作社的人员没有落实具体手续,没有实际召开成员大会吸收会员,田某1没有交出资费用,合作社代交1万元出资费。后来拿了10万多元给他经营猪场,某7合作社出资对养殖场进行改造,提供资金、药品及技术上的支持,大概2011年初开始购进某,三四个月后可以出售,其和田某1共投入约30多万元用于养殖场基础建设和猪舍建设。2012年,合作社申领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30万元,是黄某1在某6县某2局办理的,财政局将30万元拨付某7合作社账户,某7合作社再转至广东铭豪润建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分公司账户,其将款项从该账户提现还给工人和材料供应商,这30万一部分用于申报前养殖场改造的材料,一部分用于申报后养殖场改造的工钱,田某1负责叫建筑工人对场内的猪舍等进行基建。按照《广东省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在设计图里新建猪舍分为一期、二期,该养殖场只有一期猪舍,但当时其有对二期基建猪舍的土地进行平整。新建防疫兽医室及下面的猪舍是该村村民的住房,图中的改建粪污处理处(含沼气池)是不存在的。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4)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1年5月,陈某1设立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10月申请变更工商登记,登记地址在磷溪仙田二村,合作社成员以工商登记材料的记载为准。2012年下半年,某7合作社把铁铺镇詹罗田村民田某1吸收为会员,没有办理手续,后在该村饲养某,合作社是要利用田某1在詹罗田村的养猪场来申报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30万元,但田某1的养猪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申报某养殖场改扩建项目时都是使用某7专业种养合作社的证件。养殖场后期有进行基建,按规划有基建沼气池,但实际没有基建。《广东省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实施方案》是其根据某2、财政、发改部门的项目申报文制作的,在申报方案的建设规划图纸中,新建防疫兽医室及下面的猪舍不属于养殖场的场地范围,改建粪污处理处(含沼气池)是不存在的,新建猪舍按规划图是600平方米,但实际只新建160平方米左右。在制作方案时,其在某7合作社拿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但不清楚这份合同书的具体来源及真伪,是陈某1让其拿给田某1盖章的。某6县磷溪镇食品站出具的《某出栏证明》是假的,这份证明是其找食品站的丁站长开具的,其自己制作该份证明让丁站长盖公章,该证明中“2010年某出栏量1300头”是其根据申报文申报30万补贴资金的标准伪造的数字。财政、发改、某2部门有到养殖场进行两次验收,验收人员没有提出要查看养殖场的财务及某建档等材料。

(15)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其到詹罗田村承包一个猪场,当时养殖场有一简单工棚、三间平房和外围墙,其将原有工棚平整建猪圈。2012年“阿某1”、“阿某2”和一个小弟跟其联系,说要其将养殖场挂靠到他们的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他们可以申请政府补贴扩大养殖场规模,“阿某2”叫“弟仔”拿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给其签名盖章,其跟村书记说某7合作社要扶持其养殖场建设,后就拿了村公章盖上去,该份合同中“土地面积约10亩,价格每年每亩600元,承包期限十年”这些内容都是虚假的,目的是为了用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政府申领补贴项目。为了扩大规模,其在隔壁请私人建筑工再建设一个工棚,有找“阿某2”拿了一万元;本来要建一个沼气池,2014年8月其找“阿某2”拿了一万元,后一直没有资金来,所以没有建,也没有防疫室、饲料加工室、水泵及供电房、固液分离器。2011年前后,“阿某2”拿了“某6县某7种养场专业合作社”的牌挂在其养殖场后,就有很多部门的人来检查,2013年夏天有政府人员对猪场进行拍照。2012年、2013年养殖场每年大概某出栏700头左右,2014年大概400头,2014年冬至前后就停止经营。其养殖场一开始有提及挂靠在某7合作社,但其没有提交入社申请书及参加任何会议,所以养猪场和某7合作社没有合作或挂靠关系,经营权是本人的,“阿某1”没有跟其说政府拨付多少款项。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6)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陈某1是某6县某7种养合作社的负责人,还在铁铺詹罗田办了一个猪场。几年前的一天,陈某1打电话说他报了一个补助项目,有关部门需要到詹罗田猪场查看现场,由于他人在外地,叫其带有关部门的人去看。当时其到铁铺要进村的路口带他们进猪场,猪场挂了一个牌,是某7的牌子,好像是“某7合作社猪场”。

(17)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2012年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有申请某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2012年11月1日,其和林某4股长到养殖场实地查看、拍照,对申报资料审查就没有经手。该项目具体地址在铁铺镇詹罗田村,当时其一方带了项目的申报资料过去,对照潮发改农[2012]215号文的内容对养殖场进行查看,当时养殖场的猪舍有两座,但具体占地面积其一方没有测量。该项目实施方案的建设规划平面图纸上新建防疫兽医室及下方的猪舍,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图纸上的改建粪污处理处(含沼气池)是否有基建不清楚,图纸上的拟建用地有新建一座猪舍,当时该养殖场饲养某大概2、3百头。初验之后,其一方认为该养殖场符合申报要求,其和林某4在《财政支农项目实施情况实地核查表》上签名。黄某2对该养殖场的照片进行确认。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18)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上半年,其丈夫田某1承租了铁铺镇詹罗田村大路底的养殖场经营某,承租时养殖场有三间平房、一间牛棚,承租后将牛棚改建为猪舍,2012年3、4月在对面新建一座猪舍,并在猪舍前基建猪台。养殖场对面两间平房是村民张容珍和林某5的,养殖场围墙外的土地都不属于养殖场的范围,养殖场前面的过道和鱼池没有进行修建。这个养殖场是其和田某1共同经营,没有挂靠在他人名下。2011年下半年开始经营,当年12月左右开始有成长某可以出售,共销售60、70头,2012年销售4、5百头。养殖场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评。

(19)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实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没有在詹罗田村承包土地经营养殖某。“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委会”与“某6县某7种养场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本人没有看过,村也没有收到过合同书中的承包款。

(20)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没有在詹罗田村承包土地经营养殖某。“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委会”与“某6县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其没有看过,当时田某1跟其说“阿某1”、“阿某2”的某7种养合作社要扶持他的猪场,能够申领政府补贴,后由田某1拿了手续来村委盖章,村没有收到上述合同书中的承包款,某7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詹罗田村没有经济往来。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21)证人林某5的证言,证实田某1从2011年开始做养殖场,田某1承租养殖场时,养殖场有原建好的三间平房和一个牛棚,田某1将牛棚改建为猪舍,2012年初他扩建一座猪舍,没有沼气池、饲料仓库、饲料加工场、防疫室、职工宿舍等其他建筑物、养殖场最多一年出栏量200、300头。

(22)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认定事实所作的一致供述,供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此外,认定全案事实的证据还有:

(1)被告人杨某甲的任职证明,证实杨某甲自2007年12月调入某6县某1局;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任某6县某1局人秘股股长;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任某6县某1局副主任科员(期间2011年3月至2012年11月暂时负责某2股工作);2014年7月至目前任某区某1局党组成员;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任某区某1局副局长,分管人秘、某2、贸易金融股工作;2015年11月至今任某区某1局局长,分管人秘、某2、贸易金融、投资工业、交通能源、重大项目稽察、综合股工作。

(2)潮州市某区某1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相关文件,证实某1局的主要职责及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某6县某1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某6县机构编制委员会2010年12月3日安某2编[2010]18号文件)中规定某2股的职责包括“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内的各项涉农投资项目,按权限审核或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和上报各项涉农投资项目”。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3)现场拍照,证实某6县某4镇某3养殖场、某6县铁铺镇詹罗田村田某1养猪场的概况。

(4)被告人杨某甲的身份和任职证明、检察机关的破案证实以及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经查,一、本案侦查机关已事先掌握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犯罪的线索,后到潮州市某区某1局通知被告人杨某甲并将其带回接受询问,被告人杨某甲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同时,鉴于本案造成国家资金损失除了有被告人杨某甲的玩忽职守行为之外,还有各相关部门人员没有履行认真审核的行为有关,系多因一果;案件审理期间全部赃款均已被追回退还财政部门,且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并依法可对被告人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潮州刑事律师,广东潮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某

审判员 谢某

人民陪审员 辜某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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