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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高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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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7 更新时间:2021年11月20日01:04:5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证券刑事律师

高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 某2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沪01刑初

案  由: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裁判日期: 20170927

 

2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沪01刑初

被告单位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某市市某市某区纺织原料市场1405A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某2市某路,法定代表人乔治·某乙(英文名某乙)。

诉讼代表人曲某丙,女,系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高某,女,系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常居住地某2市某区,因涉嫌犯操纵期货市场罪于20151015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梁某丁(英文名某丁,某国籍),系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业务拓展经理,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犯操纵期货市场罪于20157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7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

被告人金某戊,男,系Z公司技术总监,因涉嫌犯操纵期货市场罪于20157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17日被逮捕,现正在服刑。

被告单位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某、梁某丁、金某戊犯操纵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一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

经查,某2市公安局在侦查阶段依法冻结的由被告单位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户名为某3投资-共赢10号基金(某5435)、共赢11号基金(某8031)账户和在某银行深圳分行开设的某3投资-共赢12号基金(某X5940)、共赢13号基金(某X6036)、共赢14号基金(某X6112)、共赢15号基金(某X6361)、共赢16号基金(某X6513)以及在Z公司开设的户名为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罗某、张某、高某1、巫某1、周某1、周某2、高某2、陈某、盛某、高某3、薛某、蒋某、杨某、巫某2、严某、高某4、姚某、高某、李某等账户均由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并用于实施操纵期货市场行为。据此,上述账户内资金均系违法所得,均应列入本案财产刑等执行范围。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某2市公安局对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户名为富某投资-共赢10号基金(某5435)、共赢11号基金(某8031)账户、某银行深圳分行某3投资-共赢12号基金(某X5940)、共赢13号基金(某X6036)、共赢14号基金(某X6112)、共赢15号基金(某X6361)、共赢16号基金(某X6513)账户和Z公司户名为某市某区某甲贸易有限公司、罗某、张某、高某1、巫某1、周某1、周某2、高某2、陈某、盛某、高某3、薛某、蒋某、杨某、巫某2、严某、高某4、姚某、高某、李某账户的冻结,并将上述账户内资金划扣至本院账户。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某

审判员 胡某

审判员 胡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专业证券犯罪刑事辩护律师,广东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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