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问题及对策

分享到:
点击次数:310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4日01:20:1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理问题及对策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尹红国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也为社会稳定埋下隐患。近几年来,我国发生了大量食品安全违法事件:瘦肉精、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每一起食品安全事件的出现都在社会上引来轩然大波,不断动摇着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

  近两年来,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共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0件,判处犯罪分子43人。笔者通过对审理的该类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其特征、成因,并提出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的建议,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一、特征描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呈“三高一低”现象

  通过司法统计,发现了危害食品类犯罪被查出的案件及涉案人数有逐年增长趋势,被告人均为个体商贩,案发地较为隐蔽,犯罪数额认定难以及添加非食品原料比率高等特征。

  (一)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均呈现增长趋势

  从审理的案件来看,呈现出案件数和涉案人数增长趋势。此特征,首先,反映出与当前几年来我国开展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活动,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查处和司法打击力度有关;其次,反映出这种犯罪现象长期没有被查处,这与我国立法的滞后性和监管不严有关。这些犯罪周期较长,而且,在法律出台之前,部分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在基层县市和农村乡镇,这些犯罪往往被人们忽略。从监管部门来说,存在疏漏和监管盲区;另外,消费群体自我保护意识淡薄,而且顾忌乡里乡亲的关系,这些犯罪有其存在的空间,同时,根据统计表显示:三年来舞钢辖区审理该类案件数量分别为:20124件;201312件;201440件,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的增长趋势较为明显。

  (二)被告人身份单一,呈现家庭化,学历层次低

  舞钢法院三年期间审理的危害食品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身份均为个体商贩,生产销售规模较小,通常是在集市,街头巷尾,通过开小型店铺、摊点等方式进行经营。被告人学历层次较低:43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的25%;初中学历的50%;高中学历的20%;高中以上的5%。从中可以发现:在基层县市区或农村中,这些被告人均没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就业途径较为狭窄,通常是从父辈、师父那里学到的食品加工工艺,成为谋生的主要出路。另外,在基层,危害食品犯罪生产加工者呈现家庭化。在2014年办理的24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其中的6名被告人为3对夫妻;另外的,家庭成员进行帮忙,案发地均为个体出租屋或者自家中。由于低廉房租、无相应的卫生检查和监管要求、便于加工、隐蔽性强等而成为了食品安全犯罪的温床。

  (三)犯罪数额认定困难,非食品原料及添加剂含量高

  由于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过程较为隐蔽,而且公安机关查处的样品有限,因此法院审理时无法准确确定其数额,因此量刑上大多以有毒有害原料的添加量为基准,不能做到客观统一。从法律标准来看:国家对部分非食品添加剂或原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法律演进轨迹中,从一个没有具体标准——有明确的标准——禁止进行添加这过程。从法律角度来看,说明我国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近期内才采取高压打击态势,因此,对于部分物质是否属于不能添加的原料,需要以法律的演进轨迹来进行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一种现象,在法律没有规定之前的期间内生产销售的食品无法进行惩罚,而且,对于个体商贩犯罪总额的认定,没有可操作性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计算此项数额的方法:犯罪数额=日销售量犯罪期间。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日销售额是不稳定的;二是犯罪期间有时因为农忙或其它原因会出现暂时停营业期间。法院为了更好地做到客观公正的量刑,往往以所抽样检测食品中非食品添加剂的含量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舞钢市法院在审理的该类案件中,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对严禁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以含量多少来计算;二是对有国家标准的以倍数来计算。就审理的案件中,非食品添加剂的含量出现6倍以上国家标准的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60%,可见,涉嫌犯罪案件中非食品原料及添加剂的含量高的特征。通过司法统计分析,对于该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参考犯罪数额、含量两个因素,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罪行相适应,进行客观公正的量刑。

  
二、抽丝剥茧:基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原因分析

  在基层县市或农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其独特的形成原因,而这些原因中通常是畸形的,不容易被人察觉的,潜在的,因此,在这些地方,往往成为此类犯罪的“高发区”和“重灾区”。

  该类犯罪的成因:一是民间传统工艺的延续,部分被告人不认为的犯罪。通过审理该类案件发现,部分被告人认为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的非食品化学原料是民间传统工艺,没有意识到法律规定不应该添加。另外,即使是部分被告人了解法律规定,但是,他们认为自己添加的非食品添加剂如果吃的不多,也不会吃死人,认识不到食品安全问题具体的危险性与长远的危害性,从而滋生犯罪。二是食品市场消费者需求导向影响。例如,在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后,油条不仅颜色好看,而且口味也好;在卤肉中添加亚硝酸盐后色泽鲜亮,因此消费者会优先购买此类食品,从便于销售角度考虑,部分被告人知法犯法。三是该类犯罪隐蔽性较强,不宜被监管。大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犯罪场所是私家作坊,甚至是地下出租屋,容易逃脱监管部门的检查。四是监管的缺位和滞后。从近两年办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情况来看,涉及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主体大多数属于无照经营、无许可证经营、未达卫生标准的个体商贩。食品安全犯罪长期活跃,而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理则具有滞后性,执法总在违法之后成为了执法的惯性。

 
 三、多管齐下:“预防、打击、教育、帮扶、立法”五位一体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为了更好的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净化食品市场,舞钢市法院建议 “多管齐下”、“五位一体”方法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一是大力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司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应当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开展法治宣传,让各类群体懂法、守法、用法,培育良好治理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的法治环境。另外,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可以积极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广大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旁听,并公开宣判,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宣传,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二是加强区域间、部门间的联合执法。针对食品安全犯罪涉及地域广,采购、加工、运输、分销、零售、储存等犯罪环节众多,流动性大,应加强建立与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管合力。

  三是鼓励公众进行食品安全举报,并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食品安全案件大部分是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抽样检验和专项整治中主动发现并查处的。由于该类犯罪具有隐蔽性,监管部门查处具有一定难度。相比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在日常生活中较容易接触、发现到相关的线索,也深受其害,由公众参与举报有利于拓宽线索的来源,从根本上让犯罪分子无所遁形,多渠道打击犯罪。

  四是统一量刑标准,做到均衡量刑,有效打击该类犯罪。对于受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全面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根据犯罪分子从事犯罪活动的时间长短,现场查获有毒有害食品中有毒有害成分含量高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大致数量,过去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等情节综合分析判断,同时要考虑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人民陪审员量刑意见,保证该类案件量刑的均衡性。

  五是加强打击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易与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相伴随而发生。从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情况来看,大多数商贩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从来没有对其生产熟食进行过卫生检查或者行政处罚,因此应对该类犯罪引起重视,以警示、督促相关部门、人员履行职责。

  六是强化对犯罪份子的教育、帮扶。被告人刑罚执行中或完毕后,相关人员要对他们进行回访,帮助他们走出一条合法经营、维系家庭生活的道路。因为,这些群体中,大多以“子承父业”、“师徒型”承继的生活之道。笔者在对部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进行调查时发现:他们最为关注的是今后如何生活问题,这些问题是非常沉重的话题。他们违法了固然可恨,但是,部分犯罪人员认为是从父亲和师父那里学到的本领,是他们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现在能不能再经营这个行业?如何经营?是一个重要问题。他们可能没有其它的生产经营之道,因此,要做好他们的回访工作,要向他们阐明,今后能够合法经营,并不是不能再经营此类食品,教育他们对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以后在经营中坚决不能再添加。对于经济利益来说,经营这些食品,必须在摸索和改良加工这些食品的新工艺,让市场来自然调节这些食品的价格,从而可以获得一定的合法经济效益。同时,执法部门在回访中,应当帮助他们找到新的维系家庭生活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消除危害食品类犯罪的再发生。

  七是立法层面建议对于重大犯罪,升格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修正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加大了打击力度,体现了社会文明的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的进步。我国公安部一位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当前对于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还不足以震慑其他犯罪分子,也不足以制止这类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危害食品犯罪客体上是公共生命健康安全,其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且,随着经营时间的延长,涉及人数会愈来愈多。对于各种危害食品犯罪的危险性而言,它是一种潜在的、不宜被发现,最终会导致不可逆转的疾病发生,甚至是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后果。这种危险性是指即使没有造成客观实际的结果,但是已经形成了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刑事立法上所谓的“危险”。另外,从消费者角度看,一日三餐摄入非食品添加剂等化学原料,而且涉及食品种类之多,社会上形成一种人人自危、谈食色变的不安定生活状态。从上分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不足以惩罚那些生产规模、涉案标的巨大,生产周期长、非食品原料含量高、危害人群数量众多的犯罪分子。因此,笔者建议,从立法上规定对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特征的此类犯罪进行升格,以此罪进行定罪量刑,进行严厉打击,维系社会公共安全。

  总之,打击危害食品犯罪是当前法治国家应当痛下决心解决的社会安全问题,是一项政治任务。在这一进程中,不能只是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责任,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因为,受害者群体是不分贵贱、种族、阶层、贫富的,这种潜在的危害会叠加、延续到子孙后代。在坚持严厉打击的同时,通过消费群体的消费导向,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市场经济规律的调节作用,最终才能真正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上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禁止令的适用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