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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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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71 更新时间:2022年02月24日23:12:3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王中伟

 

前言:本文来源中国法院网,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团队整理编辑,供大家学习,版权归作者所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制度改革的前提是司法理念的更新,要切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中基层法院的刑事法官应首先在思想上树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明确审判程序合法性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影响。具体而言,需要把握好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基本内涵,树立庭审实质化和证据实效化两大思维,在制度约束、文化引导和职业激励三方面共同着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基本内容

  以审判为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建立在审判中心主义理论认知基础上,主要由三方面的内容体系构成:

一是庭审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在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不论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刑事庭审都是刑事审判程序乃至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环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应当把依法推进庭审作为其首要内容。只有庭审程序得到了依法、顺畅、有序地推进,才能为案件事实、证据审查、司法决策奠定坚实的程序正当性基础。

二是证据裁判的正当程序理念。证据裁判是现代诉讼法学理论的基础内容。刑事证据是刑事庭审程序的基石。特别是在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刑事证据体系庞杂,对刑事证据的举证、质证、审查及认证带来极大的挑战。法官司法理念中若没有牢固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就难以避免致命的差错和疏漏,甚至出现故意枉法裁判。

三是庭审裁决的正当程序理念。在三大诉讼程序中,刑事诉讼是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和紧密的诉讼程序。其间不仅有审判权的主导推进,更有侦查权、公诉权的强势介入。树立庭审裁决的程序理念,需要防范审判权在运行过程中遭受侦查权、公诉权以及其他类别公权力的不当干预和侵蚀。侦查与起诉行为产生的结论都必须经受审判的检验。

  刑事庭审实质化思维的程序保障

  庭审如果不能做到实质化,所有诉讼程序的运转都将变成毫无意义的“空转”。要避免“空转”结果,需要从三个维度去落实程序保障:

一是落实诉讼制度积极排除庭审程序障碍。新刑事诉讼法构建了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等一系列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确保排除程序障碍,解决争议疑难问题。要充分利用这些新设制度蕴含的证据开示、归纳焦点、处理异议功能,杜绝不必要的程序性异议与抗辩,从而有效避免庭审程序出现延宕。

二是体现人权理念推动庭审有序审判公正。任何公民在刑事审判程序尚未结束时,不能将其视为罪犯,必须通过庭审全方位地保障其一切正当权益。合议庭既要注意充分保障被告人、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性权利,又要及时制止被告人因情绪激动可能出现的不当言辞,提高庭审效率,防止延宕庭审进程。

三是运用互联网技术发挥重大案件庭审昭示功能。要充分借助司法信息化建设的成果,让庄重、肃穆、严谨的刑事庭审突破传统法庭的时空界限,通过微博、博客、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在社会上全方位公开,将法庭上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一板一眼成为培育公民法治意识的绝佳教材。

  刑事证据实效化思维的机制构建

  证据实效化是证据裁判规则产生作用的动态评价,决定着证据构建案件事实的实际效果。

一是依托刑事证据链准确重建法庭事实。要高度重视刑事证据的体系性,充分运用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材料等多种证据,建立严密的证据锁链锁定事实。只要审前程序中刑事证据得到了全面、完整的收集,庭审环节就可以凭借刑事证据的多层次体系进行综合认证,让隐蔽的犯罪行为在证据链条面前现出原形。

二是依托证明手段公正核查证据真伪。证明手段是核实、审查证据资格及其内容的法定规则。既要注意运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等审查证据的正向手段,又要理直气壮地对来源存疑、形式瑕疵的证据加以排除。应利用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培育公众的证据思维和程序意识,不能因为相关案件犯罪情节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就人为放宽标准,放弃对司法公正的坚守。

三是依托心证公开详尽披露证据采证理由。证据采证,包括举证、质证、认证等要素,是庭审调查程序的核心环节。对刑事证据的采证过程、结果及理由,裁判文书应予以详细阐述,这既是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具体举措,又是将证据采证经过以明白无误的方式予以公开,也是落实司法公开原则的最好体现。四是依托纪检材料转换实现依法反腐无缝对接。对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查处,实践中一般由纪检机构先行介入调查,再将相关调查对象转移到司法程序进行处理。根据证据法原理,上述材料只有经过检察机关重新调查、核实并依法从形式上、内容上、资格上进行证据转化,才能作为刑事证据使用。未经法定程序转化的相关材料,不具备证据效力。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构建路径

  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关键要在制度约束、文化引导和职业激励等环节着力。

一是构建制度体系,夯实刑事正当程序理念刚性基础。理念并非自发形成,也不能永葆于心。要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制度约束是关键。要着眼于制度建设,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约束法官建立起“一切为了审判、一切来自审判”的办案意识,刚性杜绝随意裁量、法外干预和故意枉法。2013年以来,重庆五中院先后构建了《建立健全院长、专委及庭长带头办案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委员会议事规则》《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试行)》等一系列制度体系,就是要从制度上实现审判权运行不受无权主体的不当干预,集中全院优质审判资源共同发力审判工作,在提供专业咨询、汇集司法智慧的同时,严守司法职业底线,确保法官、合议庭依法独立审判案件。

二是营造文化氛围,奠定刑事正当程序理念精神内涵。树立理念,文化是先导。要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就必须营造“尊重审判、公正裁决、独立办案、不受干预”的司法氛围,在法官内心孕育出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精神品质和工作态度。近年来,重庆五中院利用综合素能培训、专家讲坛、法官论坛、青年法官导师制等形式,在全院范围内烘托起法官独立公正审判的正向文化氛围,让法官建立起重视审判程序、重视庭审环节、重视裁决结论出自审判的法治思维和理念。同时,通过法官庭审考核、审务专项督查等形式,倒逼法官培养出崇敬法庭、尊重庭审的工作理念,确保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在文化熏陶下落地生根,让严守正当程序、公正司法的正能量成为法院文化的核心组成部分。

三是引入职业激励,打造刑事正当程序理念事业认同。当前,法官从事审判职业,既面临着知识结构的实时更新压力,更面临着审判权运行机制尚不健全、审判职业风险较大的现实困惑。让法官切实树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没有良好的职业激励就难以取得对应的事业认同感。近年来,重庆五中院重视对法官的心理关怀和职业保障,通过教育培训向审判一线倾斜、评先创优向审判一线着力、晋职晋级向审判一线铺开等有效职业激励举措,助推法官尤其是刑事审判法官牢固树立起以审判为中心的正当程序理念,实现“未经审判查明的事实不确认、未经审判审查的证据不采纳、未建立在审判基础上的裁决结果不认可”的办案思维,确保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作者系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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