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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亲生女儿高价出卖给他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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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04日10:01:5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将亲生女儿高价出卖给他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6日,为了赚取非法利益,恳某某经唐某某(另案处理)介绍,以人民币6.8万元的价格将其亲生女儿 (2019年11月19日生)出卖给胡某某(另案处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恳某某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恳某某为了非法获利,而将自己的亲生女儿以6.8万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胡某某。即恳某某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拐卖亲生子女,严重损害被拐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形。其行为与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恳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同时追缴其赃款人民币六万八千元。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为非法获利,拐卖亲生子女的犯罪情形。依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拐卖儿童罪的行为模式实质上是一个“短缩的二行为犯”,具体如下:

目的一:实质控制被拐儿童的目的;

行为一:实质控制被告儿童的行为;

目的二:出卖被拐儿童的目的;

行为二:出卖被拐儿童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本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一,但主观上必须具备目的二。即原则上,行为人以出卖的目的对被拐人员实施了实质性的人身控制,无论最终是否出卖,均构成本罪。但若被拐卖的对象是行为人的亲生子女,则不能适用上述判定标准。因为行为人对亲生子女没有是否实质控制一说,双方原本就处于同一家庭、同一生活空间内。因此,若被拐卖的对象是行为人的亲生子女,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出卖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出卖的行为(即实行行为变为“行为二”),方可成立本罪。此外,对于拐卖妇女罪亦可适用上述判定标准,若被拐卖的妇女是行为人的妻子,则也应当实施了出卖行为,才能构成该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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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明知是他人受贿所得仍帮忙转移贿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下一条:陌生男子以欺骗、引诱方式将一男童带至他人家中、脱离家庭及监护人,应当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