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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收养去偷盗幼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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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1日10:1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为了收养去偷盗幼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3日21时,潘某某来到姚某家,趁姚某妻子陈某离开卧室之机,进入卧室抱走姚某刚满1岁的女儿姚某1。随后,潘某某将姚某1带至母亲王某家中,让其帮忙照看。次日17时,潘某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涉嫌构成拐骗儿童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潘某某为了收养的目的,趁姚某之妻陈某离开卧室之际,将其1岁的女儿姚某1抱走,并送至自己的母亲王某家中。即潘某某属于为了收养,偷盗婴幼儿,使其脱离监护人的情形。其行为与拐骗儿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抱走姚某1后也未对其实施虐待行为,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潘某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所涉及的是人身犯罪中的“拐骗儿童罪”。本案中,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构成本罪,而非拐卖儿童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若潘某某以出卖为目的,去实施偷盗行为的,则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潘某某无出卖的目的,仅仅具有收养的目的,因此不构成拐卖儿童罪,而构成拐骗儿童罪。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家长的监护权与被拐儿童的合法权益。只要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侵犯了上述权益之一,则构成本罪。本案中,虽然潘某某在抱走被害人后,将其送至母亲家中照看,未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虐待的行为,未造成被告人的人身损害。但是,潘某某的行为却致使被害人脱落了其监护人的视线,侵害了其监护人的监护权,应当以本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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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明知是假币而持有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下一条:明知系被拐妇女仍然予以收买的行为,应当如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