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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后放火烧毁现场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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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34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4日10:28:3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故意杀人后放火烧毁现场的行为,应当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5日20时,李某某在路边等车时遇到王某某,与其边走边聊至王某某家门口。期间,双方因言语冲突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进入王某某家中,用菜刀砍向其颈部,并放火点燃王某某的尸体后逃匿。大火将王某某的住所焚毁。经鉴定,王某某因颈部锐器损伤失血死亡。2013年3月19日,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产生口角,便在其家中用菜刀将王某某刺死,并放火点燃了王某某的尸体,致使王某某所住的房屋被焚毁。即李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害王某某的行为,并最终导致王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同时,李某某放火烧毁了王某某的房屋,其行为与放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等因素,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故意杀人后放火焚尸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后再放火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存在以下关系:

其一、若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过失造成人员死亡的,则以放火罪(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论处,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二、若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且故意造成人员死亡的,则触犯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与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一行为触犯了多罪名,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三、若行为人实施放火行为,意图杀害他人,但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四、若行为人先故意杀害了他人,后又放火烧毁作案现场,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

因此,本案中,因为被害人王某某是因李某某故意杀人的行为致死,而非放火行为致死。所以,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而非以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放火罪(故意)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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