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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安装自制捕猎设备致使他人受伤,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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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7日09:51:0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擅自安装自制捕猎设备致使他人受伤,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4年10月15日,为捕捉野猪,廖某将自制的 “野猪枪”安置在村民陈某毛竹的水沟边。10月23日下午,石某经过该处时被“野猪枪”打伤右脚。经鉴定,石某所受的伤害为轻伤一级,且该“野猪枪”不是枪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廖某某擅自将自制“野猪枪”安置在路边的水沟处,致使被害人经过时被打伤。即廖某某属于安置自制具有一定伤害力的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其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廖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廖某某安置自制“野猪枪”,打伤了被害人石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即对于该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属于《刑法》第141条所规定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本案中,廖某某安置该设备的地点是村民房屋外的水沟里,即村里的道路一侧。往来的行人与车辆均较多,且该设备具有一定的伤害力,足以对过往人员产生人身伤害,属于对社会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此外,该行为也确实致使一名过路的村民受伤,即该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损害的实害结果。因此,廖某某的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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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为泄愤将他人轿车前轮螺丝松动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下一条:利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实施诈骗,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