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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应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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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3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8日09:37: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违反交规驾车致一人死亡,应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19日21时50分许,高某驾驶一客车前行时,与前方欲左转弯的闫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闫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闫某某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认定,高某负全部责任,闫某某无负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与被害人闫某某相撞,并致其死亡。即高某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其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方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高某违反交规驾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其一、事故发生的地点必须在公共交通区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其二、行为人虽然故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却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持过失的主观心理;其三、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人重伤但有严重情节的危害后果,此处的严重情节是指酒驾、毒驾、无照驾驶、严重超载、严重超速等;其四、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与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符,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电脑端.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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