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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制作印有未获授权的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并对外使用,构成刑事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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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2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29日15:56:3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擅自制作印有未获授权的注册商标的外包装并对外使用,构成刑事犯罪吗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至7月,在未获得A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之下,孟某某提供电子模板,委托B公司印刷带有A商标的外包装。随后,孟某某通过物流公司将伪造的商标标识发往各地。据查,孟某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11万余件。A公司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103万余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被告单位A公司涉嫌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遂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某明知未获取A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仍然擅自委托知情的A公司制作印有A商标的外包装并运往各地。即孟某某与A公司属于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以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以被告单位A公司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10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类犯中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是未获授权擅自制造商标标识。对于销售者而言,若其不知道自己对外销售的是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则不应当以本罪论处。此外,若销售者与制造者事先通谋,帮助其销售伪造的标识,则应当把销售行为与前述的制造行为看作一个整体,直接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论处,不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均系主观明知,且仍继续实施了制造行为,应当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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