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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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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4日15:21:4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防疫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6日22时许,唐某某酒后未戴口罩至某卫生院探望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病房内抽烟。唐某某不听劝解,遂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并殴打了周某某,致其受轻伤。随后,唐某某又殴打了前来劝阻的医生王某某、群众姚某某和唐某。经鉴定,周某某、王某某和姚某某均受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因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口角,为泄私愤,殴打了周某某及前来劝阻的王某某等3人,造成被殴打的被害人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即唐某某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其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因唐某某在防疫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也妨害了疫情防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可以对其从重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寻衅滋事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随意殴打他人。

其二、辱骂、恐吓、妨碍他人。

其三、强拿硬要、任意毁损公私财物。

其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

其五、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信息故意在网络上传播。

其六、组织他人在网上散布编造的信息,起哄闹事。

但是,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法定标准才可以构成该罪,否则只能以一般的行政违法论处。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某防疫期间在医院随意殴打他人,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与防疫秩序,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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