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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集众人进行淫乱活动,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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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64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5日09:41:3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纠集众人进行淫乱活动,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5日凌晨1时许,王某及好友周某、冯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饮酒后,王某提议去嫖娼,三人遂窜至某发廊,由王某进店挑选卖淫女并带卖淫女樊某某、岑某某(均已行政处罚)到附近的宾馆。在王某的提议下,五人在房间内交换性关系对象,进行淫乱活动。凌晨2时许,王某等人因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涉嫌构成聚众淫乱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追求刺激,提议众人聚众在宾馆房间内以相互交换性关系对象的方式进行淫乱活动。即王某属于首要分子,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情形。其行为与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社会秩序类犯罪中的“聚众淫乱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公众正常的性感情。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各参与人自愿聚众参与淫乱活动,若是暴力逼迫妇女参与淫乱活动,则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等罪名论处。此外,本罪的行为方式应当是公开进行的,即被公众所知悉。若是秘密进行淫乱活动,则不构成本罪。另外,本罪也只处罚首要分子。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提议并促成了淫乱活动,属于首要分子。且最终王某等人是受群众举报而被抓获。即其聚众淫乱的行为已经被公众所知悉,侵犯了公众正常的性感情。综上,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聚众淫乱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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