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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因严重失职致使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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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6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5日16:44: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公职人员因严重失职致使一人死亡,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12日,范某巡查辖区国土资源时,发现村民田某在无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上搭建彩钢大棚。范某口头制止后未及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随后,在田某搭建彩钢大棚过程中,施工人员王某头部触电死亡。2015年8月18日,范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范某作为公职人员,在发现村民有违规使用国土资源的情形下,仅口头制止,并未跟进整改情况,导致施工人员王某死亡。即范某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范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范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几点: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侵害的对象是国家、集体、私人的财产权益;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规定、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认真履职,致使公私利益受损的情形;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可以构成本罪。一般的社会公众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包括积极作为的直接故意与消极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本该跟进整改而未跟进,致使一人死亡的行为,与上述要件相一致,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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