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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传销方式骗取公众钱财,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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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1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6日10:01:2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传销方式骗取公众钱财,需要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12年9月,于某某、张某商定,由于某某伪造A集团的授权委托书,以虚构加盟B集团西南地区代理商业务的方式骗取资金。截至2014年7月,二人以上述事由为幌子,通过许诺对加盟人员高额返利为诱饵,以收取加盟人员押金和税号钱的名义,分别骗取48人214.18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张某涉嫌构成集资诈骗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于某某、张某为非法占有公众钱财,以设立传销组织的方式,虚构加盟事由,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骗取48名加盟者资金214.18万元。即二被告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综上,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退赃退赔等因素,以被告人于某某、张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于某某、张某以传销方式骗取公众钱财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即对该行为是以集资诈骗罪论处,还是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组织、领导以骗取财物为目的、以传销活动为外表的传销活动同时触犯诈骗类犯罪的,应当以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因此,本案中,二被告人属于以传销活动为外表,以集资诈骗为内核,以集资诈骗罪论处刑罚更重。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集资诈骗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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