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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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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02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17日09:30:3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29日起,金某某、尹某某(已判刑)出资经营A公司,并在公司内组织钟某等二十余名卖淫女卖淫牟利。冯某某受金某某雇佣,明知上述情况,仍担任公司经理,负责管理公司服务人员。根统计,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A公司组织卖淫1.7万余次,非法获利400余万元。2019年9月23日,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明知A公司内有组织卖淫活动,仍然受雇,担任A公司经理,负责公司人员的管理。即冯某某属于组织他人卖淫的情形。其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冯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冯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卖淫类犯罪中的“组织卖淫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组织卖淫”是指,行为人对卖淫者具有实质性的管理与控制。至于有无固定的卖淫场所,在所不问。此外,只要被组织的卖淫人员实施了卖淫行为,则构成本罪的犯罪既遂。因此,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明知公司在组织卖淫,仍然出任公司经理,管理公司服务人员。其行为与组织卖淫罪的构成条件一致,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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