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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威胁消费者接受服务,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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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27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0日10:17: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暴力威胁消费者接受服务,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至8月,马某以其经营的理发店为依托,为非法获利,指使、纠集多人以未成年暑期学生工为作案对象,采用虚假宣传服务价格,擅自提供服务等手段虚增服务价格,并通过显露纹身、围住被害人等方式营造紧张气氛,先后强迫57人在店内消费2316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为非法获利,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强迫57名被害人在其经营的理发店内消费共计23164元。即马某属于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与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马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中的“强迫交易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类:

其一、强迫购买商品;

其二、强迫接受服务;

其三、强迫参与招投标或拍卖会;

其四、强迫转让或收购股权等资产;

其五、强迫参与或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暴力威胁消费者接受自己经营的理发店服务,与情形二相符,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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