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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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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8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4日15:32:4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释法,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案情简介

罗某是某社区综合办公室副主任兼财务室出纳。2016年1月至8月,罗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银行转账和取现等方式挪用征地拆迁补偿款、工作经费等公款共计35190189.55元用于赌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罗某作为社区办公室副主任兼出纳,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挪用公款用于赌博,且挪用数额巨大。即罗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主动退赃退赔,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贪污贿赂类犯罪中的“挪用公款罪”。但是,并非所有挪用公款的行为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挪用行为,应当以本罪论处:

其一、从客体要件上讲,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与国家对于公共财产的管理制度。

其二、从客观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情形。

其三、从主体要件上讲,本罪属于身份犯,即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其四、从主观要件上讲,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则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行为,与上述要件一致,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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