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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工作站人员未履行自身审核职责,致使国家税费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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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19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25日17:32:5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林业工作站人员未履行自身审核职责,致使国家税费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郑某在某林业工作站工作期间,不认真履行林木原料进仓的审核职责,未发现运输证上没有验证员签名,也未发现运输证、是伪造的,就为A公司盖章办理了木材进仓登记,致使国家税费损失481983.95元。2015年7月29日,郑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作为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未履行林木进仓的审核职责,致使国家税费遭受严重损失。即郑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其行为与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相应刑罚。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渎职类犯罪中的“玩忽职守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致使,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形。本罪的行为方式是行为人不履行对应职责或不正确履行对应职责。此外,本罪属于过失犯罪。此处也是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最大区分,即一为故意犯罪、一为过失犯罪。此外,本罪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若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玩忽职守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论处。因此,本案中,被告人郑某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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