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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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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9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23日23:47:12 打印此页 关闭

统一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照君

 

广州刑事律师】注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版权归作者所有。如需删文请联系我们。

 

近三年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358件,其中危险驾驶罪302件、交通肇事罪51件、放火罪2件、非法持有枪支罪1件、非法制造弹药罪1件、破坏电力设备罪1件,审结340件。

  当前,审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法律适用难点有:

  危险驾驶罪案件中刑期、罚金的标准不统一,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一般是直接给出刑期、金额,并未有关于何种罪行定何种刑期、何种数额罚金的说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形成同一类型的案件刑期、罚金不统一的问题。

  交通肇事罪案件中附民赔偿执行困难。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往往附带民事赔偿,但是在案件审理中关于赔偿的数额会有不同意见,有时附带民事原告因为没有提供有效票据而导致诉请不被支持,进而引发上诉,导致案件审理增加难度。

  其他类型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对象界定不清楚、不统一的问题。比如枪支标准的认定、弹药的认定、盗窃电力设备时主观心态等。

  对依法做好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审判,笔者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统一危险驾驶罪的刑期和罚金缴纳标准,如有特殊案情,则可另行提供情况说明,保证在辖区内同案同判。

  2.做好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的赔偿调解工作,尽快推进执行程序落地,避免因对附民赔偿金额不服影响案件妥善处理。

  3.其他类型案件对犯罪建议统一犯罪对象的界定标准,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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