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典型案例】禁渔区内电网捕鱼,被拘役并判赔近40万元

分享到:
点击次数:125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30日19:55:1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3宗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案例一  禁渔区内电网捕鱼,被拘役并判赔近40万元

2021年10月20日7时许,黄某驾驶渔船从惠来县神泉港码头出发,与其他渔民一道前往底拖网禁渔区线内的海域,使用电网方式进行捕捞作业。次日,该渔船在返程中被广东省渔政总队惠来大队查获。经渔政惠来大队称重,黄某等人出海捕捞所得渔获物共计319.2公斤。

经鉴定,黄某使用的渔具属于“单船(底层)桁杆拖网”,被列为“过渡渔具”,实测最小网目尺寸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黄某非法捕捞所得的渔获物在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合计为9020元;黄某非法捕捞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价值为396880元。该案评估费5000元,生态资源修复费用总额不应低于396880元。

今年2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惠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渔业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2个月;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资源修复费用396880元,承担案件评估费5000元。

法官有话说:海洋生物资源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海洋生物及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平衡,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官提醒广大渔民要增强海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当地禁渔期、禁渔区有关制度规定,切勿为了贪图眼前利益而以身试法。

 

上一条:【典型案例】帮助他人非法倾倒废酸水,获刑9个月 下一条:【典型案例】刘某某、赵某某夫妇二人以家电门市资金周转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