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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八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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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82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10日20:34:41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八个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施行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目录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例2 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运输毒品案

案例3 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为实施毒品犯罪的亲属洗钱案

案例4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走私、贩卖精神药品案

案例5 王某某为减肥购买、吸食冰毒案

案例6 陈某某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案例7 黎某某为牟利帮助领取毒品邮包案

案例8 林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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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被告人刘某等四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冯某某为了贩卖牟利,联系被告人刘某,商谈向刘某购买一条冰毒(约一公斤),并预付部分款项。刘某随即通过被告人贾某某,联系同案人卢某某(已判决)购买冰毒,并约定交易价格和地点。同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某乘坐被告人柳某驾驶的小汽车前往广东省博罗县与贾某某汇合,并共同携款前往广东省惠来县向卢某某购买毒品。次日上午6时许,刘某、柳某、贾某某向卢某某购买冰毒一包后离开。返回广州途中,刘某又与柳某约定,由柳某驾车将刘某及毒品送往湖北省仙桃市与冯某某交易。当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某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晶体888克。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刘某、冯某某、柳某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柳某的行为,构成典型的运输毒品罪。对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定罪都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他们共谋实施了涉案的毒品犯罪,但柳某作为一名滴滴车司机,也在该起事件中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则令人惋惜。柳某在开车搭载同案被告人一路取钱、交易、返回广州的过程中,逐渐知道了同案被告人是在进行毒品交易,并让其一起将毒品送到湖北,给其5000元报酬。这种情况下,其仍然搭载同案被告人并答应前往湖北,客观上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帮助行为,与同案人刘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共犯。为贪图不法利益,明知对方要运输的是毒品,依旧为其运输,柳某为自己的不理智和侥幸心理,付出了沉重代价。

 

案例2 被告人黄某某、吕某某运输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在同案人“老周”的利诱、指使下,将广东省徐闻县一地址提供给“老周”作为收货地址,“老周”又指使他人给了黄某某一部香港号码的手机用于接收毒品。同月27日,“老周”指使他人从云南省将藏有毒品的黑色金属动力转向器,通过中通快运邮寄到达广东省徐闻县一处中通快运点。次日上午,黄某某接到中通快运公司快递员电话通知收货后,遂指使其小舅子被告人吕某某和同案人邓某某(另案处理)持装有香港号码的手机驾驶小汽车去收取藏有毒品的快递。但吕某某担心有危险,于是通过其表弟杨某某(另案处理)找到专门从事拉货生意的陈某(另案处理)去收取快递。2020年5月28日17时许,陈某按吕某某的指示到达中通快运点,当其签名收取快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公安人员从邮包内的黑色金属动力转向器中查获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3包,经称重,净重2961.8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黄某某、吕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广州中院审理后,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黄某某、吕某某不服,均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两人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都较为隐蔽,不少毒贩为了避免暴露自己,一般都会找其他人员实施毒品、毒资的运输、交接、收取等工作,而自己则躲在幕后摇控。从本案可见一斑。被告人黄某某与同案人“老周”合作,负责在徐闻接收毒品,黄某某遂指示吕某某代收,吕某某担心有危险,又让其表弟杨某某找到专门从事拉货生意的陈某前往收取,最终导致全部人员涉案。明知是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或收取的,均构成毒品犯罪,都面临被刑事追究。

 

案例3 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为实施毒品犯罪的亲属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开始,毒品犯罪涉案人员刘某甲等人多次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积累了巨额的毒品犯罪违法所得。被告人刘某乙作为刘某甲的哥哥、杨某某作为刘某甲的前妻,在明知刘某甲的资金、财物系通过毒品犯罪获取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上述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账协助资金转移、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投资、购买豪车、别墅、商用住宅转换资金形式等方式协助将刘某甲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总计资产达8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乙、杨某某明知是他人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形式等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广州中院以洗钱罪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12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9万元;对查明的违法所得进行了没收和追缴。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毒品上线洗钱犯罪,是十多年来广州第一件涉毒品犯罪的洗钱案,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该案庭审经中央电视台直播后,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有力震慑了相关犯罪分子。洗钱犯罪侵害了司法机关对刑事犯罪的追诉,也侵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罪行。毒品犯罪分子妄图通过各种手段洗白自己的违法所得,这种努力都是徒劳。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实施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为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利用上述资金购买其他资产等行为的,均可能构成洗钱罪。亲属、朋友间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样面临法律追究。

 

案例4 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互联网从境外走私、贩卖精神药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在推特网上发布信息,称其有毒品三唑仑及其他违禁药品出售。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某即时通信软件以人民币1100元从国外购买咪达唑仑一盒,并通过邮寄方式运至其在广州的住所。同月20至25日,马某某通过QQ同多人商议出售毒品三唑仑、咪达唑仑。7月15日,公安机关将马某某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一次性针筒、透明液体、片剂等若干。经鉴定,在透明液体、片剂中分别检出咪达唑仑、三唑仑、阿普唑仑等成分。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广州中院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和物流走私、贩卖新型毒品的典型案例。马某某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员,明知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可用于毒品犯罪,仍私自走私入境并向他人贩卖,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国家列管的麻精药品具有较强的麻醉、催眠效果,本身是药品,但如果明知他人是作为毒品吸食或购买后作为毒品贩卖,而向他人贩卖的,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例5 王某某为减肥购买、吸食冰毒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开始,王某某因长期减肥无效,误信他人吸食毒品可以减肥的说法,遂通过互联网多次从境外购买冰毒用于吸食,由上家将冰毒夹藏于彩色油性笔笔芯内,通过快递从境外寄送至其住处。2021年5月20日,王某某在收取藏有冰毒的快递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冰毒1.89克。归案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鉴于王某某所购毒品数量不大,购买目的仅为自己吸食,且没有将购买的毒品扩散出去,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广州中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爱美是人之天性,但追求美丽应当以科学的方式进行,更要严守法律的底线。吸食毒品不但带不来美丽,还会摧残健康,带来疾病,甚至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切勿听信“少量吸毒不会上瘾”“吸毒能减肥瘦身”、“吸毒能带来灵感”等谎言,不能因为无知而断送了自己的人生。

 

案例6 陈某某非法持有新型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向他人购买被称为“水仔”“咖啡”的毒品。同月25日,陈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某餐厅门口被警方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水仔”6支、“咖啡”1包。经鉴定,上述“水仔”净重1454.35克,检出γ-羟丁酸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裁判结果

陈某某非法购买并持有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非法持有毒品的典型案例。贩毒、制毒是犯罪,这个很多人都知道,但持有毒品同样是违法行为,超过法定数量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所涉的γ-羟丁酸,是一种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强烈抑制作用的有机化合物,属于合成毒品。近年来,该毒品常被不法分子混入饮料中进行使用,以饮料形式出现的“水仔”“卡哇潮饮”等就含有这种成分。广大市民朋友——尤其是年轻人,一定要对这种毒品有清醒认识,对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清醒认识,远离毒品,不给居心不良的人可乘之机,不使自己触犯法律。

 

案例7 黎某某为牟利帮助领取毒品邮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为谋取好处费,受他人指使,从广州市海珠区某智能快递柜中取出藏有毒品的邮件,准备送往指定的交货地时,被警方抓获。经查,该邮件内含有毒品大麻叶6包,净重2046.1克。

裁判结果

海珠区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黎某某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又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快递运输毒品已经成为毒品犯罪的一种新模式。有些毒品犯罪分子知道收取包裹时可能会被查获,于是就高价雇请他人帮忙领取。一些人贪图一时小利,明知这样的包裹中有违法物品,依旧前去领取,并希望出事时以自己不知道包裹中是何物蒙混过关。殊不知在司法机关的详细调查取证下,这样的借口根本无法成立,最终因贪图一时小利而付出沉重代价。明知包裹中有毒品却仍为他人邮寄或代取,将沦为毒犯的帮凶。

 

案例8 林某某贩卖“上头电子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4日,被告人林某某与购毒人员汪某约定以1600元的价格交易1小瓶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油。当晚2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美团跑腿把电子烟油送至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寓,并微信收取毒资及快递费1618元。后该电子烟油被公安人员截获,经鉴定,该电子烟油净重6.34克,检出合成大麻素成分。次日,林某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林某某贩卖被列管的含合成大麻素的电子烟油,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贩卖上头电子烟的典型案例。“上头电子烟”,是在电子烟或电子烟油中添加了合成大麻素,合成大麻素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大麻而言,致瘾性更强,对身体的伤害更大。自2021年7月1日起,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我国列为毒品进行整类列管。贩卖“上头电子烟”已属犯罪,司法机关将对贩卖这种电子烟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