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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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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2 更新时间:2024年03月22日18:52:1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一九九九]十四号

发文日期:  1999年06月25日

施行日期:  1999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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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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