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如何区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1年7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鹤山市光明有限公司出纳,并掌管公司支票和印鉴的职务之便,从公司在某行的账户里提取了二十余万人民币,李某某将其中20万元先后存入自己的私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公司货款。同年7月24日,李某某采用同样手段,从公司银行账户中提取人民币二十余万元,之后又将公司内剩余现金拿走后逃匿。案发后,李某某先后返还公司四十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受害单位代表的报案材料、被告人的供述、证人的证言、抓获被告人经过材料、光明有限公司出示已退还清款的证明、有关书证及被告人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法院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担任鹤山市光明有限公司出纳,并掌管公司支票和印鉴的职务之便,侵吞其所在单位的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广州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提出了其只构成挪用资金罪的辩解意见,这涉及到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二者的定义上,我国刑法有下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者主要存在以下区别:第一,两罪的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这也是二者最直接,最主要的区别。第二,二者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用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本案中因有被告人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明有占有该款的意思表示,且获取得该款时就逃匿,没有记账,可以证明李某某企图永久占有单位的财物,没有归还的意思,侵犯了鹤山市光明有限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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