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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走私普通货物过海关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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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57 更新时间:2018年02月18日19:16:39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案说法,走私普通货物过海关构成刑事犯罪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日早上,曾某、魏某、田某、潘某从某某口岸走私手机入境。其中,曾某先行入境到口岸内一侧接应,魏某在口岸外一侧将手机交给田某、潘某,三人准备分三次将489部手机绑藏在身上,从某某口岸无申报入境,并将手机交给曾某。在第三次绑藏手机入境时,潘某、魏某、田某三人被海关人员查获,身上携带的走私手机共计108部被当场缴获。曾某向田某、潘某分别支付了港币360元和320元的报酬。当四被告人准备离开时,海关人员即将该四人抓获归案。经海关计核,涉案489部手机偷逃税额共计56000元。

公诉机关出示了四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案发当天三次出入境记录、某某海关工作人员出具的《查获经过》和《抓获经过》、四被告人辨认走私手机的照片、四被告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对其他同案被告人、涉案手机辨认无误、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证书》、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深圳海关审单处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被告人曾某、魏某、田某、潘某均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魏某每次带货只收取120元的报酬,其主观恶性轻微,有悔罪表现。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魏某、田某、潘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560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魏某主观恶性轻微,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魏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被告人田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四、被告人潘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五、查获的489部诺基亚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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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直接故意犯罪,是一种故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行为。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走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的认定,是走私刑事案件中关乎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争议焦点。

本案中,四被告准备分三次将489部手机绑藏在身上,从口岸无申报入境,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走私的主观故意中是一种推定,“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从事的行为是走私行为。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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