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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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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89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03日23:12:50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林业公司是省属国有企业。1999年,童某某担任了林业公司总经理职务。

当时林业公司负债高达千万元,濒临倒闭。童某某经与公司其他领导商议,为扭转公司单一的生产模式和严重亏损的局面,在公司职工大会上提出决定成立碧水机械厂。同时,为达到逃避公司外债的目的,童某某同林业公司党委书记宋某商议,并向林业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某局领导邓某等人汇报,将碧水机械厂的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为童某某个人的个体性质的企业。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2001年2月至9月期间,童某某让林业公司财务从林业公司借用现金五十多万元入碧水机械厂帐内,用于购车和购材料,其中购农用汽车共花去三十万多元,入碧水机械厂固定资产帐。案发前,此款已全部退还。

 

【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法院裁判

人民检察院认为: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碧水机械厂属私营企业,童某某利用担任林业公司经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童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碧水机械厂实际系林业公司的下属企业,将林业公司公款挪至碧水机械厂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认为:童某某身为国有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将林业公司五十多万挪至碧水机械厂使用的事实清楚。同时,童某某虽然是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碧水机械厂的,但大量证据证实,碧水机械厂是经林业公司集体研究后,作出的决定成立的,且碧水机械厂的成立,曾多次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汇报,是在取得了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的相关手续,并非童某某个人行为。

同时,从碧水机械厂的资金来源、生产场地、职工组成、利润分配、经营管理方式及挪用款项的用途等各方面证据看,均反应了碧水机械厂是集体所有的性质。

某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应以工商营业执照为依据,认定碧水机械厂属私营企业的意见,经调查核实不符合该厂的实际情况,故不予采纳。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童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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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挪用公款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特征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款罪案例分析

本案中,童某某在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期间,因所在单位经营的需要,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划拨到名为个体实为集体的其他企业使用,虽情况属实,但其本人并没有从中谋取私人的利益,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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