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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贴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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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95 更新时间:2018年03月26日22:46:0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贴牌”销售的行为,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吗?

 

【广州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贾某某以非法渠道购入多家印有知名白酒品牌注册商标的纸质标记,并将上述商标纸贴在自己生产的白酒箱子上,将要进行销售。

某某市执法人员在检查活动中,在贾某生产经营场所内查获上述白酒纸箱以及商标纸贴15万余件。

2016年年底,贾某某投案自首。


【广州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法庭裁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不持异议,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贾某某系犯罪未遂;

2、被告人贾某某认罪态度好;

3、被告人贾某某系初犯、偶犯。

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贾某某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相关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合法注册的商标,应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人贾某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15万余件,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未遂),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贾某某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其系犯罪未遂和初犯,且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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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辩护律师律师观点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故意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注册商标的标识所凝结的是商品的商誉,行为人购买他商品标识以用于销售自己的商品的,不仅仅有“搭便车”的不当竞争行为,更对原商品信誉的贬损,扰乱了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因而刑法专门对这种行为加以处罚。

要构成本罪,需要特别注意对“情节严重”的判断,根据《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行为人购进了多种白酒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到15万件以上,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品标识罪。因其伪造商标的商品尚未进入市场流通便被查处,未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损害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为犯罪未遂。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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