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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中“利用职权”和“公共财物”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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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834 更新时间:2018年04月27日22:34:57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对贪污罪中“利用职权”和“公共财物”的理解


【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基本案情

    2017年初,张某某任职某某市副市长, 在当年6月建设世界一流商贸城项目中担任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兼指挥部总指挥,主持指挥部全面工作。

    张某某在得知当地某某村将列入拆迁和旧村改造范围后,决定在该村购买旧房,并让自己的妻子林某某出面办理相关手续。

    张某某利用职权指示该村村长以及村委会相关成员,配合林某某购买该村房屋,并指示负责分管土地确权工作的副总指挥等人员对林某某拆迁安置、土地确权予以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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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某某副市长和兼任该建设项目指挥部总指挥的职务便利,给下属的土地确权报批科人员及其分管副总指挥打招呼,使得林某某虚报的拆迁安置得以实现。

同时土地使用权自然具有财产性利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刑法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因此,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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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

律师观点

本案中需要关注的有两点,其一为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其二为对贪污罪中“公共财物”的理解。

根据本案中法院的裁判理由可以明确:

1)贪污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土地使用权具有财产性利益,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开发、经营、交易和流转,能够带来相应经济收益。无论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属于规定中的“公共财物”,可以成为贪污的对象。

注:本案例由本站团队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http://www.gzzml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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