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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共同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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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5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7日23:50: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多人共同从事非法集资行为的,如何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

    2017年年初,郑某某在多地区成立某某珠宝玉石投资公司,并组织胡某某和任某某两人,以开展珠宝投资为名,以投资少量金钱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对公司经营规模、盈利状况以及收益模式等问题进行虚假宣传,鼓动社会上的不特定人群向其进行投资,并通过发展层级关系逐渐吸收更多人群加入。

    其所获得的资金被郑某某用于放高利贷等活动。

    至案发,郑某某等人共计非法获得资金300多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和任某某二人在郑某某的授意下通过虚假宣传,许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鼓动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发展下线的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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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团队、皓哲律师团队】

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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