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3632355031

< >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点击次数:1425 更新时间:2019年10月14日22:18:2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失火罪辩护律师】基本案情                

刘某某因工作需要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在上班前,为给电动车充电方便,刘某某看到居住在五楼的赵某某从其家中拉出一根电线至一楼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于是便与赵某某商量希望能借用其装置也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赵某某同意。

随后20193月,刘某某在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电动车发生电气故障导致起火,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但最终因及时报警为造成更严重的安全风险。

 

【广州失火罪辩护律师】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中的电线并非由刘某某私拉,但是刘某某作为成年人应对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具有明知,其在意识到私拉电线可能存在火灾事故隐患的风险后,仍使用他人私拉的电线为自己的电动车充电的,其行为依法构成失火罪。

本案中辩护人称导致火灾的原因系电动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消费者也系受害人,因此不能将导致火灾的危害结果归责于刘某某。

但是法院认为,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而导致的安全事故系一般性的生活经验范围内可知的常识,并且告小区内明确告知不得通过私拉电线的方式对电动车进行充电,因而刘某某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条件关系,但是考虑到电动车自身存在的质量问题,应当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从轻处罚。

 

屏幕快照 2019-10-14 下午10.23.22.png


【广州失火罪辩护律师】律师分析

本案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类型,一方面由于刘某某的使用私拉电线而导致电动车在充电时存在导致的火灾的风险,另一方面电动车本身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也导致该风险现实化的可能性提高。但是就两方面原因在比较时,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使用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系导致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刘某某在具有结果可能性的情况下放入危险的发生,违反充电规范,缺乏一定的防火安全意识,从而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其对于火灾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考虑到电动车本身的产品质量问题也加速了危险后果现实化的风险,因而可以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事由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刑事网站海报.jpg

上一条:在网络购物中,雇佣水军疯狂刷单,获取相应虚拟财产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财产罪? 下一条:【广州刑事律师】刑事案件中,直接言词原则应用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