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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接受保险理财产品形式的受贿,如何判定是否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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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5 更新时间:2020年01月13日21:58:26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以接受保险理财产品形式的受贿,如何判定是否既遂?

基本案情                

       2019年顾某某任某行政机关领导,在当地招商引资工作中,顾某某帮助其好友陈某某在招商过程中违规办理营业执照,并给予高额补贴。事后陈某某为表示对顾某某的感谢,取30万元现金交给顾某某。顾某某担心被他人看到举报,于是让陈某某用该钱款全部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2019年10月,因他人举报顾某某在招商引资中利用职权收取他人财物,顾某某被当地监委依法留置。随后案件移交检察院,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受贿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负责当地招商引资工作的职务便利,违规接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

但是考虑到涉案的投资理财产品系由行贿人陈某某占有和控制,被告人顾某某并非实际占有该投资理财产品,也没有占有该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人顾某某属于受贿罪的未遂。

 

屏幕快照 2020-01-13 下午9.59.09.png


律师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贿罪的既未遂判定上,在索贿型犯罪中,应当以实施了索要行为作为受贿既遂的标准;而在收受贿赂的情况,应当以接受贿赂为既遂的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顾某某因害怕陈某某向其支付现金被他人看到,于是让其将现金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的,客观上其并未实际占有现金及保险产品,主观上其具有占有保险产品的故意,但是在仅具有占有的心素,而缺乏占有体素的情况下,无法认定该投资理财产品已经完成交付,故无法涉案理财产品不能认定为已经由被告人顾某某实际占有、控制,因此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未遂。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注:本案例由广州皓哲律师团队 撰写编辑,转载请注明来自广州刑事律师网 皓哲律师团队 及网址 http://www.gzzmlls.com/,否则视为侵权,本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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