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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解读】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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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22 更新时间:2020年03月14日19:28:21 打印此页 关闭

刑事律师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标准、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前言:知名刑事律师解读如何理解刑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定刑、司法认定、立案标准及法律规定。

 

一、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概念,什么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是指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成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主体。所谓负责人,是指《集会游行示威法》中所规定的提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载明的负责人。所谓直接责任人员,是指负责人以外的策划、组织、指挥集会、游行、示威的人;不服从负责人或者现场组织者的指挥,自行其是,因而直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不是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不能构成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

 

客体要件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制度。宪法规定集会、游行、示威是我国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国家依法保障公民对这些权利的行使。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1989103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19926月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从而使公民集会、游行、示威有法可依。在法制轨道上运作,既保证了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实现,又保证了对滥用公民自由权权利的限制,维护了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集会,是指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在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处是它们都是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同之处,则是表达意愿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些差异,由于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多发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公共场所,参加或观看的人数众多,情绪感染性强,对社会影响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这些自由权利时,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又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29条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法于本条将之明确化。

 

三、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量刑标准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

 有罪与无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此罪与彼罪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它们虽然都是聚众性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一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违法的,即不构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则不要求违法性为前提。

二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虽然也扰乱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和情境中,而后两罪则不存在特定的过程和情况;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三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

 

五、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从解散命令。

 

六、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法》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 

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