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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廖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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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459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00:57:22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廖某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7)粤0904刑初某号

案  由: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裁判日期: 2017年06月26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粤09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出生。2017年2月28日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自行到某派出所接受调查,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辩护人廖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甲及辩护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廖某甲通过网络从QQ好友“云南公子”处获取“中国某(某市)某学生数据”的公民信息的EXCEL文档资料一份,后挂在相关网站拟进行售卖。2017年2月28日23时许,廖某甲因涉及在网上发帖“某地爆炸”的虚假恐怖信息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某派出所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在扣押廖某甲的手机中进行电子数据勘验,发现该手机存储有“中国某(某市)某学生数据.xls”文件,该文件有公民个人19760条(内含学号、姓名、密码、性别、出生日期、学习中心、班级、信息采集人、专业、层次、年级、证件数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廖某甲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的犯罪事实。茂名市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线咨询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关于“某地爆炸”涉恐线索一案情况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手机画面截图照片、QQ聊天记录截图、部分学生数据截图、数据汇总情况说明、公民信息数据汇总确认、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某中文论坛”网页截图、QQ聊天记录、电子证据光盘、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信息权利人的个人信息1976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刑罚,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甲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廖某甲因涉及其他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本案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其行为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幅度适当,予以采纳。茂名市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线咨询

辩护人辩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甲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员 倪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车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茂名市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线咨询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茂名市刑事律师,广东茂名刑事取保候审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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