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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郑某甲、林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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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553 更新时间:2021年09月04日00:52:0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东刑事律师

郑某甲、林某乙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粤0904刑初某号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年10月21日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0904刑初某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甲,男,1984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乙,女,1989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女,1991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0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戊,男,1967年1月3日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丘某己,男,1983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3日被羁押,同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辩护人官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某庚,男,1983年出生。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6〕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丘某己、冯某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某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甲及辩护人彭某、被告人林某丙及辩护人邓某、被告人丘某己及辩护人官某、被告人谢某戊及辩护人梁某、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丁、冯某庚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5日,本院据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后于同年10月8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以冯某4(刑拘在逃、另案处理)为首的,以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冯某庚和杨明统(另案处理)等人,打着国家发展“某1经济圈”的旗号,大肆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概念,诱骗受害人梁某1等人到广西某1市投资参与某2工程项目。郑某甲等某2工程组织人员通过集中上课、召开推介会、成功人士介绍经验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以高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受害人投资加入某2工程,并按照某2工程组织的规定缴纳7万元投资费。初加入者须在该组织人员的带领下,持个人身份证到广西某1市指定的两间不同的商业银行开设两个银行卡,按要求将7万元投资款分两笔分别存入该两张银行卡,统一设置密码为某,然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交给该组织的大经理,之后由某2工程的大经理或管理人员与受害人签订《申购合同》和《承诺书》,投资人即成为某2工程的主任,取得吸收新会员投资的资格,并可以从中取得更大的回报。该某2工程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管理,即投资参加者分为五个级别:每个人只能吸收发展3名直接投资下线,初加入者交7万元的成为主任;吸收发展2名下线的成为经理;吸收发展10名下线的成为大经理;吸收发展29名下线就“上总”,成为Al级老总;如果其名下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l级老总的则成为A2级老总;如果其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2级老总的则成为A3级老总;如果其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3级老总的则直接出局,脱离某2工程组织。初加入者一个月收到某元回报,每吸收发展一名直接下线投资人员可以获得某元收益,但只能吸收发展3条直接投资下线。当属于其体系的投资下线达到29名时就可以“上总”,成为该某2工程的老总,以后属于该老总的下线体系每新吸收一名投资人员,该名老总就可得到某元的收益,且月收入达6位数。经查明,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冯某庚等人虚构某2工程,以高额回报为诱惑,组织、领导梁某1等41名社会公众人员进行传销,金额达287万元。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庚于2015年11月25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投案自首。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丁、谢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冯某庚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传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丘某己、林某丁、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冯某庚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轻,属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判处。

被告人郑某甲辩解投资人投资的是5万元,不是7万元,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彭某认为,郑某甲是冯某4的直接投资下线,听从冯某4的安排工作,是从犯;本案涉案金额是206.23万元,而不是287万元,因每个初入者交纳7万元,在一个月左右即收回返还款1.97万元,实际每个初入者的投资是5.03万元,即总金额是206.23万元(41×5.03万元);郑某甲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林某乙表示认罪,请求考虑其子女年幼,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被告人林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邓某认为,对指控林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异议,但指控情节严重没有依据。加入传销组织人员虽然需交纳7万元,但一个月后不附任何条件即退还1.97万元,实际收取金额为5.03万元,涉案金额应为206.23万元(5.03×41),而不是287万元。林某丙是从犯、也是受害人,建议对林某丙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谢某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梁某认为,对指控谢某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异议,但谢某戊的下线只有34人,并非41人,即使谢某戊的受害人有41人,涉案金额也是206.23万元[(7万元-1.97万元)×41人],不属于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和受害人共只有37人,并非指控的41人;谢某戊是从犯、初犯,且年纪大,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丘某己辩解其也是受害人,涉案金额不属实,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

辩护人官某认为,丘某己并非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也没有伙同其他被告人在电白地区对电白籍受害人实施共同诱骗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分;林某乙并非丘某己发展的下线,其在电白地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不应算作丘某己的下线,因此丘某己的下线人数不足30人,层级也不足三级,根据《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丘某己参与的传销活动组织属于比较松散的,认定该组织参与人数为41人、涉案金额287万元的证据不足;丘某己属于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本身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冯某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经审理查明,以冯某4(另案处理)为首的被告人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丘某己、冯某庚等人,打着国家发展“某1经济圈”的旗号,通过集中上课、召开推介会、成功人士介绍经验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所谓“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概念,诱骗梁某1等41人到广西某1市投资参与某2工程项目。初加入者需缴纳7万元人民币投资费,在该某2工程项目组织人员的带领下,持个人身份证到指定的广西某1市两间不同的商业银行开设两个银行卡,按要求将7万元投资款分两笔分别存入该两张银行卡,统一设置密码为某,然后将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卡交给该组织的大经理,之后由某2工程的大经理或管理人员与加入者签订《申购合同》和《承诺书》,加入者即成功加入投资,成为某2工程的主任,取得吸收新会员投资的资格,并可以从中取得更大的回报。该某2工程项目组织实行五级三阶制管理,即投资参加者分为五个级别:每个人只能吸收发展3名直接投资下线,初加入者交7万元的成为主任;吸收发展2名下线的成为经理;吸收发展10名下线的成为大经理;吸收发展29名下线就“上总”,成为Al级老总;如果其名下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l级老总的则成为A2级老总;如果其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2级老总的则成为A3级老总;如果其三名直接下线都是A3级老总的则直接出局,脱离某2工程组织。初加入者约一个月后收到某元人民币回报,每吸收发展一名直接下线投资人员可以获得某元人民币收益,其直接下线发展一个直接下线其可分得某元,其本人的直接上线可分得某元,发展超过三级就没有收益,当属于其体系的投资下线达到29名时就可以“上总”,成为该某2工程的老总,以后属于该老总的下线体系每新吸收一名投资人员,该名老总就可得到某元人民币的收益,且月收入达6位数。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冯某庚等人虚构某2工程,以高额回报为诱惑,组织、领导梁某1等41名社会公众人员进行传销,金额达287万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庚于2015年11月25日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郑某甲、林某乙是夫妻关系,两名子女分别是2012年1月7日、2015年10月9日出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物证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情况;

(二)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丁、谢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冯某庚在案发时均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三)抓获经过。证明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于2015年11月18日被抓获,丘某己于2015年12月13日被抓获,谢某戊于2015年12月19日被抓获,冯某庚于2015年11月25日投案自首。

(四)笔记本、《某1资本运作蓝皮书》、《资本运作推动某大开发引擎》、某1宣传台历。证明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对新人员宣传、洗脑及对已加入人员的管理、控制。

(五)银行流水资料。证明被害人将投资款存入银行卡后的资金流水情况,及被告人的账户资金流向。

(六)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丁、谢某戊、林某乙、林某丙、冯某庚上下线汇总表。证明被告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达到41人。

(七)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明同案人冯某4刑拘在逃。

(八)结婚证、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林某乙的婚姻家庭及子女情况。

二、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

(一)被害人梁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因被林某丙、林某丁、杨某1、冯某庚、冯某2、冯某3、冯某1等人骗到广西某1市,以投资资本运作项目(某2工程)诈骗我7万元来报案。2012年初,林某丙、冯某庚、冯某3邀请我和我老婆冯某1到某1,在林某丙、冯某庚、冯某3等人公开宣传和高利诱骗下,我在2012年7月7日投入7万元加入了该某2资本运作工程,2013年底发现该项目根本不存在,就离开某1回电白了。当时我将7万元存入我名下的建行卡和农行卡各3.5万元,将卡和身份证交给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兰某,兰某拿出某2工程项目股份申购合同给我签名后就收回了,并告诉我取得了该资本运作的资格,成为了主任。1个月后冯某庚将银行卡,身份证、当地的手机电话卡交给我,银行卡里有某元。林某丙、冯某庚等人主要有三种方式宣传某2工程:一是每天组织我参加在某1一些出租屋举行的课程,主要讲授某2工程项目的合法性、高回报率、零风险等,参加的人员每次都有几十人,好像都是被骗来的;二是发给我们一些宣传资料,如《某1资本运作蓝皮书》、《资本运作推动某大开发引擎》等宣传册,说在当地一些书店也有得卖;三是叫一些人来做我们的工作,说有丰厚的利润回报,动员我们投资。某2工程的回报是初加入者投资7万元,一个月左右收到某元回报,吸收一名直接下线可获得某元奖金,如果吸收下线投资人员达到29名时就成为老总,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月收入可达6位数。我的直接投资上线是冯某1,冯某1的上线是冯某3,冯某3的上线是冯某2,冯某2的上线是杨某1,杨某1的上线是冯某庚,冯某庚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某丁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我没有发展下线,只得回报某元。我知道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兰某、林某丙、林某丁、丘某己、林某乙、郑某甲等人,兰某负责新人员的申购,林某丙负责给我们讲课和安排我们的日常工作,林某丁负责行业资料工作,丘某己、林某乙、郑某甲负责什么我不清楚。我还知道一名主要负责人叫杨明统,负责某2工程管理财务和全面工作。

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郑某甲,6号是冯某庚,2号是杨明统,另一组3号是林某丙,9号是林某乙,5号是林某丁。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二)被害人李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是2012年3月下旬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项目,钱交给兰某和周某。2013年5月中旬,我发现该资本运作项目根本不存在。我吸收了颜某1为直接投资下线,颜某1吸收了颜某2和邓某1,颜某2吸收了颜某4。我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丁,林某丁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

李某1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和梁某1陈述的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6号是杨明统,另一组中6号是林某乙,5号是林某丙,另一组3号是林某丁。

(三)被害人颜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颜某1于2012年3月投资加入某2工程项目,是李某1的直接下线,其先后吸收了邓某1、颜某2、邓某2、颜某4作为下线。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李某1的上线关系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6号是林某丙,10号是林某丁,7号是郑某甲,3号是林某乙。

(四)被害人冯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冯某1是2012年2月投资加入某2工程项目,后发展了其丈夫梁某1和王某作为直接下线。冯某1的直接上线是冯某3,冯某3的上线是冯某2,冯某2的上线是杨某1,杨某1的上线是冯某庚,冯某庚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郑某甲,6号林某丙,11号林某乙,12号林某丁。

(五)被害人冯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冯某2于2011年12月投资加入某2工程项目,后吸收了其姐姐冯某3为直接下线,冯某3吸收下线冯某1,冯某1吸收了梁某1,梁某1吸收了王某;冯某2的直接上线是杨某1,杨某1的上线是冯某庚,冯某庚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辨认出照片中2号林某丙,9号林某乙,3号林某丁。

(六)被害人颜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颜某2于2012年8月中旬投入7万元加入某2工程项目,加入后发展了颜某4作为直接下线。颜某2的直接上线是颜某1,颜某1的上线是李某1,李某1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2号是林某丁,2号是林某丙。

(七)被害人冯某3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于2012年1月5日投入7万元加入某2工程,后吸收了冯某1作为直接下线,冯某1吸收了梁某1,梁某1吸收了王某。我的直接投资上线是冯某2,冯某2的上线是杨某1,杨某1的上线是冯某庚,冯某庚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1号是郑某甲,5号是林某丙,8号是林某乙。

(八)被害人陈某1陈述。主要内某:我2012年经工友谢金华介绍到某1,加入某2工程的直接上线是谢金华,谢金华已吸收了29个会员,升上A1级老总,他直接吸收了谢某3、王显贵和我。我直接吸收了陈什、陈某6、陈某7,陈什、陈某6、陈某7他们也吸收了26个下线,但我不知具体名字。谢金华的直接上线是谢某5,谢某5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从谢金华开始及其上线都是A1级以上会员,每月有6位数字的工资收入。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九)被害人黄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是2012年11月20日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在林某丁的带领下,将钱和身份证交给林某丙和谢某5。我吸收了梁某3、李某2、赖某为直接下线,梁某3吸收了马某1、马某2、李某3、谢某1为她的投资下线,李某2吸收陈某4为直接下线。我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我知道的某2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有林某丙、林某丁、潘某2、谢某5、谢金华、蔡某等人,开始是林某丙、潘某2、谢某5主要负责新人员加入的申购和资金管理,后来林某丙上总后,由林某丁、谢金华负责申购工作和资金管理。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5号是丘某己,6号是谢某戊。

(十)被害人胡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是2010年5月份经冯某4介绍投资某2工程,成为郑某甲的直接下线。当时在凌艳萍带领下,大经理冯某4为我办理申购手续。郑某甲的直接上线是冯某4。我吸收了许某、张某2、龚某为直接下线,许某吸收了直接下线杨福宝、刘某1、柯某,张某2吸收了张某1。见过冯某4、冯某5、郑某甲、丘某己等人,在某1时经常与他们接触。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9号是丘某己。

(十一)被害人杨某1陈述。主要内某:我在2011年9月21日在林某丙的带领下投资某2工程,为我办理申购手续的是大经理兰蓉和钟英莲。我的直接投资上线是冯某庚,冯某庚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我吸收了冯某2为直接下线,冯某2吸收了冯某3,冯某3吸收了冯某1,冯某1吸收了梁某1和王某。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十二)被害人张某1陈述。主要内某:我于2013年9月份投入7万元加入某2工程,为我办理申购的是林某丁和谢金华。我的直接上线是张某2,张某2的直接上线是胡某,胡某的直接上线是郑某甲。我没有吸收过下线。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十三)被害人柯某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在郑某甲、刘英豪的介绍下于2013年10月投入7万元加入某2工程,谢金华、林某丁办理的申购。我的直接上线是刘某1,刘某1的上线是许某,许某的上线是胡某,胡某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没有吸收到下线。我在某1时经常与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等人接触,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都属于老总级别,经常开豪车出入,主要负责跟进和鼓励新人加入,我去不久,林某丁成为老总级别,主要负责申购工作。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6号是郑某甲,7号是谢某戊,另一组照片中7号是丘某己。

(十四)被害人刘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是2013年10月加入某2工程,我的上线是许某,许某的上线是胡某,胡某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的下线是柯某。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号是郑某甲。

(十五)被害人谢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是在2014年3月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的,我的上线是马某1,马某1的上线是梁某3,梁某3的上线是黄某1,黄某1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没有吸收过下线。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以及其所知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2号是郑某甲,6号是林某丁,3号是林某丙,另一组照片中3号是林某乙。

(十六)被害人陈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于2013年3月13日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项目,我的直接上线是陈某3,陈某3的上线是陈某1,陈某1的上线是谢金华,谢金华的上线是谢某戊,谢某戊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吸收了王栈、王琼海为直接下线,王栈吸收了陈某8、陈晃、陈某10,陈某8吸收了艾某1、刘某2、蓝某1、张某3、蓝某2、蓝某3、温某1、温某2金为其下线。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谢某戊、谢金华在某2工程项目中都属于老总级别,主要负责团队的全面工作和教唆下线如何吸收新人员加入。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郑某甲,4号是林某丙,2号是林某乙,9号是林某丁,12号是谢某戊。

(十七)被害人梁某2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于2013年应我舅舅陈某3的邀请到某1,4月底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我的直接上线是陈谷华,陈谷华的上线是陈某3,陈某3的上线是陈某1,陈某1的上线是谢金华,谢金华的上线是谢某戊,谢某戊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发展了陈某9,梁由盛作为直接下线,陈某9发展了何某、黄某4、李某4。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都属于老总级别,经常开豪车出入,主要负责跟进和鼓励新人加入,我去不久,林某丁成为老总级别,主要负责申购工作。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林某丙,9号是林某丁,2号是谢某戊。

(十八)被害人陈某3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2012年底,我受我大舅陈某1邀请到某1。2013年1月4日,我投资7万元(存入银行卡)加入某2工程项目,将银行卡交给谢某戊和林某丁。我的直接上线是陈某1,陈某1的上线是谢金华,谢金华的上线是谢某戊,谢某戊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发展了陈某2和陈谷华作为直接下线,陈某2发展了陈某10、王栈、王琼海,王栈吸收了刘某2、艾某2,刘某2吸收了蓝某1,蓝某1吸收了蓝某2、谢某6,蓝某2吸收了温某1、蓝某3,温某1吸收了温火金,陈谷华吸收了梁某2,梁某2吸收了陈某9、梁某5,陈某9吸收了何某、黄某4,黄某4吸收了李某4。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都属于老总级别,经常开豪车出入,主要负责跟进和鼓励新人加入,我去不久,林某丁成为老总级别,主要负责申购工作。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0号是林某丙,12号是林某乙,2号林某丁,3号是郑某甲,12号是丘某己,5号是谢某戊。

(十九)被害人郑某1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于2013年12月份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项目,我的直接上线是廖木贵,廖木贵的上线是廖奕广,廖弈广的上线是吕健莲,吕健莲的上线是吕健娣,吕健娣的上线是李明芬,李明芬的上线是潘某2,潘某2的上线是林金雄,林金雄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从林某乙开始及其上线至冯某4,都是A1级以上会员,每月都有6位数字的工资收入。我吸收了郑某2为直接下线,郑某2吸收了郑某3。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2号是林某乙,3号是谢某戊。

(二十)被害人观宏玲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2013年底,我受廖木贵的邀请到某1并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我的直接上线是廖木贵,廖木贵的上线是廖奕广,廖弈广的上线是吕健莲,吕健莲的上线是吕健娣,吕健娣的上线是李明芬,李明芬的上线是潘某2,潘某2的上线是林金雄,林金雄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吸收了郑高飞为直接下线。郑某甲、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都属于老总级别,主要负责后跟,即教唆新人向家人和社会人员借钱加入某2工程项目,鼓励我们加入,我认识他们。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0号是谢某戊,12号是林某丁,另一组照片中10号是郑某甲。

(二十一)被害人梁某3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某:我于2013年1月份投资7万元加入某2工程项目,谢某戊、林某丙给办理的申购。我的直接上线是黄某1,黄某1的上线是林某丁,林武太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吸收了马某1为直接下线,马某1吸收了马某2、谢某1,马某2吸收了李某3。郑某甲、丘某己、谢某戊、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都属于老总级别,主人负责即教唆下线向家人和社会人员借钱加入某2工程项目,鼓励新人加入。

陈述的某2工程项目的宣传方式、加入方式、投资回报等与梁某1、李某1的陈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5号是林某丁,12号是丘某己,2号是郑某甲,11号是谢某戊。

(二十二)被害人潘某1、杨某2、谢某2、邓某1、黄某2、郑某2、郑某3、张某2、陈某4等九人分别书面控告被告人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及冯某4、谢金华、潘某3等以某1某2工程项目为名实施传销诈骗,骗取他们各7万元人民币。另有潘某4、凌某、林某1、姚某、朱某、潘某5、邓某2在上述部分控告状中签名控告。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一)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主要内某:郑某甲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阶段均否认加入某2工程项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二)林某丙供述与辩解。主要内某:某2工程是投资钱去搞国家垄断工程,比如汽油、铁路、房地产等,但实际投资项目我没有见过。投资人初次加入时须前往某1市,将投资的7万元人民币存入某1市开设的银行卡,统一设定一个密码,将银行卡交给上层管理人,加入后就成为主任级别,一个月内,返还某元作为生活费。投资人吸收下线人员加入才有高额回报,每吸收一名有某元回报,每人只吸收三个人,再由下线三个人每人吸收三个人员,当达到29个下线人员就可以升级为老总级别,参与项目的具体管理,每月有6位数的收入。具体分红是:我发展一个下线可分得某元,我的直接下线发展一个下线我可分得某元,我的直接上线可分得某元,我的直接上线的直接上线可分得17000元,发展超过三级就没有收益,当发展29人后,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分得某元,按照这个计算方式,最顶级老总理论上最终可得到某2万元收益。我是2011年3月份由我姐姐林某乙发展加入某2工程的,林某乙的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上线是他的同学郑某甲(林某乙的丈夫),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大老总),我吸收了我母亲张某4、大哥林某丁、我同学的大哥冯某庚。我的下线中除了我母亲张某4没有吸收下线外,林某丁吸收了我表哥谢某戊、黄某1与梁某3夫妇及其他我不认识的人,冯某庚吸收了他妻子杨某1及杨某1的一些亲戚。2013年5月份,我接到管理层的通知,我发展的下线有29人了,是老总级别,不需要在某1都可以有收益了。我的下线29人,我只知道我发展的下线人员名单,其他的不清楚。我只收到一次是某元(丘某己给的现金)和一次是16万元的分红款,16万元是我姐林某乙在2013年中旬汇入我某1农行的,说是我当上老总的分红,我用该款买了一辆小汽车,再后来我把车卖了,将钱还给了冯某庚。冯某4、郑某甲、丘某己、林某乙、林某丁、谢某戊是老总级别,冯某庚没有升级为老总级别。

林某丙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林某乙;6号是郑某甲;另一级照片中6号是丘某己;12号是兰开某;9号是冯某4;7号是谢某戊。

(三)被告人林某丁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某:我是2011年3月经我妹林某丙介绍加入某1某2工程的,当时我到某1后在冯某4的女儿冯某5、冯某6、杨明统等人的策动下决定加入某2工程,后在丘某己的带领下,跟着林某乙、林某丙办理了我名字的中国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统一设定密码为某,我将7万元人民币分别存入该2张银行卡,第二天将该2张银行卡交给一个叫霞姐的肇庆怀集妇女,霞姐给我一份《申购合同》和《承诺书》,我在上面签名后正式加入成为一名主任,第二个月,霞姐给回我那2张银行卡给我,里面有某元。我加入后我吸收了李某1、黄某3、谢某戊为我的直接下线,他们加入的过程和我的基本一样,他们加入后继续吸收和发展下线,大约到2013年11月份,我的下线达到29人,我就成为老总,不久我就离开某1回电白家中了,后来我的下线体系再发展多少人我就不清楚了。我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直接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直接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直接上线是冯某4。某2工程实行五级三阶制,即投资7万元成为主任;吸收下线人员2名即成为经理;吸收下线投资人员达到10人则成为大经理;吸收下线人员达到29人成为A1级老总。每名投资人只能吸收3名直接下线,如果投资人的3名直接下线均达到A1级老总,该老总则成为A2级老总;如果其3名直接下线均达到A2级老总,该老总则成为A3级老总,直接出局,脱离某2工程。我吸收的下线应该有30多人,吸收资金有200多万元。我大约有18万元的收益,我觉得愧对谢某戊,我给回了10万元给谢某戊,给回6万元给黄某1,其余2万元用于在某1的生活费用开支了。我所知道的以某2工程为幌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总头目是冯某4、冯某5、杨明统、兰某、冯某6和我,林某丙、林某乙、郑某甲、丘某己、谢某戊等人都是老总。

对某2工程的分配收益方式,内某与林某丙的供述基本相同。

辨认出照片中10号是兰某(兰开某);2号是冯某4;8号是冯某5;9号是丘某己;另一级照片中2号是谢某戊。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四)被告人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某:我在2011年春节前在广州打工认识冯某4,2011年春节,冯某4和他妻子兰某带郑某甲到我家吃年例,冯某4介绍郑某甲给我认识,后来我和郑某甲谈恋爱。我加入某2工程后,在某1市经郑某甲介绍认识丘某己,丘某己是我丈夫郑某甲的同学,郑某甲对我说丘某己是我的上线人员。丘某己的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上线是冯某4。我的下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下线是林某丁和我母亲张某4。我是从2011年3月份至5月份期间在某1从事某2工程项目,之后再没去过某1。2013年中,林某丙曾向我借钱买车,我就叫郑某甲借了16万元给她,那是我平时打工得来的钱。

林某乙供述的某2工程基本情况、加入方式、分红方式与林某丙、林某丁的供述基本相同。

林某乙辨认出照片中3号是丘某己。

(五)冯某庚的供述与辩解。主要内某:我原是一个鞋厂技术员工,受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等人的宣传和高利诱骗,约在2011年8月20日投资7万元加入某2民间资本运作项目,成为一名主任并吸收了杨某1、杨某3、林某2为直接投资下线,杨某1吸收了冯某2,冯某2吸收了冯某3,冯某3吸收了冯某1,冯某1吸收了梁某1、梁某1吸收了王某;杨某3吸收了潘伟林;林某2吸收了杨观喜为其直接投资下线。约在2013年6月份,我发现被骗就离开某1回电白了。我的7万元是在林某丙的带领下在某1开了2张银行卡,各存进3.5万元,密码均为某,当天将银行卡交给项目高级管理人员兰蓉,兰蓉拿出一份“某2”工程项目股份申购合同给我签名后就收回了,并告诉我取得了资本运作资格,成为了主任。半个月后,丘某己将银行卡、身份证叫我弟弟冯聪态转交给我。我吸收的杨某1等人的投资款是交给“某2”工程大经理收的,具体是谁人我不清楚。我记得只得到了25731元回报,其中某元是我加入约一个月后拿到的;某元是吸收冯某3作为我的直接下线得到的回报,是丘某己以现金给我的。我的回报都用在租屋、生活费用和招待刚来的人员上了。我知道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有兰蓉、林某丙、林某丁、丘某己、林某乙等人。兰蓉主要负责新人员加入的申购、资金管理;林某丙主要负责管理我直接投资下线人员的日常工作;丘某己和林某乙主机负责我们团队的全面工作。我主要负责教唆杨某1如何吸收下线人员,属于我的投资下线有10名,我是经理。我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直接上线是林某乙,林某乙的直接上线是丘某己,丘某己的直接上线是郑某甲,郑某甲的直接上线是冯某4。林某丙、林某丁、林某乙、丘某己、郑某甲和冯某4等人是老总级了。我没有加入某2工程前,郑某甲已升级为老总,被接到其他地方发展开班了,若在电白拉去的人经过7天流程后没有认可某2工程项目,郑某甲、丘某己等人就驾驶奔驰、宝马等豪车回到电白约其到海景湾酒店喝茶做其思想工作直到加入投资。林某丙、林某丁、丘某己等人以“某2”工程项目为名吸收了约130人投资,吸收资金约有910万元。

加入某2工程项目前一般经过7天的流程,先以做其他实体生意很赚钱为由骗人到某1市区后,第一天是参观;第二天上1至4班课;第三天上5至6班课及跟进;第四天是跟进;第五天是传贯;第六天是跟进;第七天是结案。结案后,让被拉来的人回去考虑及凑钱加入,若被拉来的人经过七天流程没有认可加入某2工程,那些老总带一至两个老总驾驶豪车回到被拉来的人的地方,约其到当地好的酒店喝茶,由老总诱说投资该某2工程赚了许多钱并购买豪车等方法做该人思想工作,直到该人加入投资为止。我加入前第一天是林某丁、林某丙带我游某1市区里比较发达的小区及风景等地,途中林某丙介绍某1市的投资环境,说她和家人在某1做美某生意,生意很好,赚了很多钱,该环节叫参观。第二天,林某丙带我去某1市住宅楼小区里上了4班课,先是杨某4的妻子(不知道姓名)介绍某1市的投资环境,该某2工程项目是如何引进中国再分流到某1、南宁等地的,当时杨某4、林某丙、林某丁在场;宁某介绍某1市的投资环境及人流情况;第三班课是一个外省女人(不知道姓名)上的,介绍某2工程项目如何运作投资及对国家地方有多大贡献,该项目是以一带三的形式来投资发展某1市,一带三就是一个人加入投资后再拉三个人加入投资,并介绍以前投资回报情况;第四班课是由一男老师拿着《某1资本运作蓝皮书》、《资本运作推动某大开发引擎》等书籍来讲课的,说这些书籍在新华书店购买的。第三天,我跟林某丙、林某丁去上第五、六班课,是由广州市的一男子介绍,说某2工程投资7万元就可以回报某2万元,以一拖三、三拖九的形式拉了29个人加入投资,就可以成为该项目的老总级别,每月可拿到六位数即10万元以上的分红;听完该两班课后听取那些已加入投资的人介绍为何加入该项目、前景及回报了多少利润等个人例子,该环节叫跟进。第四天,林某丙、林某丁又带我去听那些已加入的人介绍其成功经验,该环节叫跟进。第五天,林某丙、林某丁带我去听老师介绍某1市情况、投资环境及人流、加入某2工程项目的人数等,该环节叫传贯。第六天,林某丙、林某丁带我去听个人的成功经验,该环节叫跟进。第七天,林某丙、林某丁带我去听了六个人上课,主要是教我如何向家人、亲属和朋友借钱来加入投资,他们叫我不要说是借钱来加入某2工程项目的,是借来某1做鞋、衣服等实际生意的,这个环节叫结案。结案后我就回家,在我考虑是否加入期间,郑某甲、林某丙和林某丁驾驶一奔驰小汽车回到电白区水东镇,约我到海景湾酒店喝茶,郑某甲和我说其加入投资某2工程项目后赚了许多钱,并购买了奔驰小汽车,然后拿出购买奔驰小汽车发票给我看。后我就带钱去某1加入了某2工程项目。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冯某庚供述的“某2”工程的基本情况、加入方式、分红方式与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的供述基本相同。

林某丙没有退还过钱给我。认识谢某戊,其加入某2工程,已经升级为老总级别了。我不认识丘某己,但我知道其是某2工程老总级别了,我加入某2工程后常听说过丘某己的成功案例。

辨认出照片中12号是谢某戊。

(六)丘某己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某:我是2008年12月份(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同学郑某甲叫我到某1市,他带我参观了某1市的旅游景点,然后带我去某1市一些小区听取介绍某1市投资环境以及国家在某1开放了一个政策工程项目叫做某2工程,该工程如何运作、投资成功案例等情况,并教我如何借钱投资。我说我考虑下再决定是否加入投资便回家了。郑某甲每个星期通过电话问我筹钱情况,我说我还没有决定加入投资。过了3个月,郑某甲约我在广州见面,我说我还没有筹够7万元,且担心钱交去是否安全,他叫我放心,后来郑某甲带一男子驾驶了一辆小汽车到广州市约我吃饭,该男子在席间说在某1有个国家政策工程项目,很赚钱,若不尽快加入就没有机会了。后来我向家人借了7万元,到某1开了银行卡将钱存入去,交给了一个叫罗某的人,办理了申购手续,作为郑某甲的直接下线。不到一个月,我便拿回我的银行卡,卡里有某元人民币。我加入某2工程项目后,我联系我同学,他们说郑某甲都和其说过了,许多同学都不相信,所以我没有拉到人加入,后郑某甲将其妻子林某乙作为我的下线人员,并得到奖励某元人民币。后在2010年至2011年间,我以郑某甲吸收我加入的方式先后吸收了我同事李某5、蔡某加入,他们两人的7万元均是我借钱给他们的,他们拿到某元后就还了部分钱给我。后来,郑某甲电话告知我说我升级为老总级别了,会有人接我走的,然后一陌生男子带我坐飞机到广州市,并带我在广州吃饭和去KTV玩,每次都有20至30人不等在一起吃饭和KTV。第二天中午,该男子告诉我说我的工资是4万元人民币,因某2工程项目组织内部出了矛盾需每人筹4.5万元作为储备金,所以我的工资被扣走了,其以恐吓的语气叫我不要在外面说这些细节。后来我就按上面老总的要求在广州吸收下线,因我没有发展到新人员便没有工资领。约过了3个月,上面老总要求我买豪车,并说如不买豪车,别人就不相信某2工程项目赚钱。2012年12月我向家人要了10多万元作为首期购买了奔驰B260,我没有吸收到新下线,没有工资,有时我家人帮我付分期款。2013年初,郑某甲叫我到电白水东镇吃年例,我驾驶奔驰小汽车到后,郑某甲和我说林某乙拉入的一个人对是否加入某2工程项目犹豫不决,叫我和他一起到水东镇海景湾酒店喝茶,郑某甲也驾驶了奔驰小汽车去,到那里后,我、郑某甲、林某乙和另两个男子一起喝茶,期间,郑某甲说某1市国家工程项目赚许多钱,都购买到了奔驰小汽车,还拿了其行驶证及发票给他们看,让他们相信加入投资某2项目能赚到钱。在这之前和之后,郑某甲也叫我去水东镇参加聚会或婚礼等,他们都会驾驶奔驰、宝马等豪车参加,主要让他人相信做某2工程项目很能赚钱。2014年初(具体时间不记得了),我做某2工程项目新增人员不多,几乎没有工资分成,我就不参与该项目工作了。2014年10月份,我将奔驰小汽车转让给他人,到了11月份,我用转让款购买了一辆丰田汉兰达小汽车代步。

(七)谢某戊的供述和辩解。主要内某:我又名谢某5。我是2012年6月份到某1投资某2工程的,当时我将7万元存进我本人名的中行卡和农行卡,设密码为某,然后将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交给某2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兰蓉,并在《申购合同》上签名后,我就成为某2工程的一名主任,具有吸收下线人员的资格。参加某2工程有一定的条件:一是必须是年满25-55周岁的人员;二是政府工作人员不能参加;三是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能参加;四是广西当地人不能参加。我吸收的下线投资人员大约是30名,每人投资7万元,共210万元。我的直接投资上线是林某丁,林某丁的直接投资上线是林某丙,林某丙的直接投资上线是林某乙,再上面我就不清楚了。我的直接投资下线是我妻子杨某5、女儿谢某7和谢金华,谢金华的投资下线有陈某1、王显贵等人(详见我自画的某2工程投资关系图)。我是老总级别,2013年初,某2工程的管理人员潘某3告诉我说我的下线投资人员已达到29名,上总了,可以回家等了。我在某2工程没有具体负责什么工作。我认识的老总有林某丁、林某丙、林某乙,主要管理人员有兰蓉、潘某3等人,我还知道冯某4也是老总,但我没有见过他,冯某庚当时负责在某1给新来的人员介绍成功经验。我加入某2工程后得过2万多元回报,其中我的3名直接下线收到18000元,加上直接下线谢金华再吸收下线人员我又拿了2个2000元,共是2万多元。林某丁曾经借过4万多元给我,除了一次给现金2000元外,其余是通过银行分好几笔转到我的中行卡上,有时是1万元,有时是几千元不等。因我从某1回家后一直收不到投资分红,生活紧张,我就去追问我的直接上线林某丁,他就先借钱给我,但都没写收据。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可作为定案的依据。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被告人丘某己的辩护人官某提供丘某己买车时提车照片及存折支付记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拟证明丘某己购车钱是家人资助,所购车未用于犯罪,以及家人多次资助其传销期间生活。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丘某己、冯某庚以“某2”工程项目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刑罚,涉案金额达人民币287万元,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丘某己、冯某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部分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参加传销组织的人数没有41人,经查,按照公安机关制作的该传销组织上下线关系图,根据各被害人的陈述和各被告人供述,结合控告人员、在控告状中签名的人员,该上下线关系图人员绝大部分能够得到证实,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41人,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丘某己的辩护人官某认为林某乙不是丘某己发展的下线,不应追究丘某己的刑事责任,经查,丘某己、林某乙的供述均承认是郑某甲将林某乙放在丘某己的名下,对此两人没有异议,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与证据、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的涉案金额,辩护人彭某、官某、梁某、邓某均认为每个加入人员需缴纳7万元人民币的投资款,但不管该加入者是否发展到下线,均可返还1.97万元,实际该加入者的投资是5.03万元,涉案金额应是206.23万元(5.03万元×41)。本院认为,涉案金额不等同于被告人的实际投资或损失,在本案体现的是传销组织的规模,应以被害人第一次缴交并由犯罪分子占有的金额为犯罪金额,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本案七被告人中郑某甲层级最高,其他被告人是其直接或间接下线,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郑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谢某戊、丘某己、冯某庚是从犯,按照其相应层级相应地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郑某甲的辩护人彭某认为郑某甲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其他辩护人从犯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认为其他六被告人是从犯的指控,据理充分,予以采纳、支持。被告人冯某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六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当庭认罪,均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冯某庚是自首的意见,予以支持。本案七名被告人同时也是传销活动的受害者,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也是受害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丘某己的三名直接下线中,林某乙是郑某甲放在其名下,其他两名直接下线没有发展到下线,林某乙名下的下线在丘某己的下线体系中占主要,对丘某己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乙在本案是从犯,犯罪情节较轻,其认罪、悔罪,考虑其家庭有幼儿需要照顾,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根据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三、被告人林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林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五、被告人谢某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六、被告人丘某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七、被告人冯某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审判长 冼某

人民陪审员 黎某

人民陪审员 廖某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严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通字[2013]37号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茂名市资深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广东茂名专业刑事律师在线咨询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二、关于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问题

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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