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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持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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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0日09:44:54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挟持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31日,刘某同汤某(已判决)、邓某(另案处理)驾车来到A市,以卖废铜线需验货为由,将废品回收站老板胡某骗上车并挟持其离开。期间,刘某等三人对胡某实施殴打,并向其勒索人民币五万元。2016年1月1日,胡某电话通知其妻向汤某的银行帐户汇入五万元。汤某收汇款后,遂释放了胡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涉嫌构成绑架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胡某的钱款,将胡某挟持上车并以揭露胡某违法为由,敲诈勒索胡某通知其妻向同案犯汤某支付钱款。即刘某属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形。其行为与绑架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刘某挟持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从表面上来看,该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包括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以绑架罪的行为模式作为中心,其与各罪的区别在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即行为人必须具有使用暴力手段敲诈勒索第三人钱款的目的。具体而言:(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于,非法拘禁罪仅有非法拘禁他人的目的与行为,无敲诈勒索的目的与行为;(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在于,本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对待被害人,而敲诈勒索罪仅要求使用恐吓行为即可,并未要求完全剥夺被害人的自由意志;(3)本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是为了敲诈勒索被害人的财物,而本罪是为了敲诈勒索第三人(往往是家属)的财物。由此可知,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挟持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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