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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介绍他人收买被拐妇女并收取介绍费,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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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7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0日10:15:58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子介绍他人收买被拐妇女并收取介绍费,对其行为应当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杜某某与汪某某是同村村民。2014年6月,杜某某以4000元的价格从王某某和梁某某夫妇(在逃)处购买一越南籍妇女单某某,并将单某某带回给汪某某做妻。后杜某某从汪某某处收取介绍费4300元。2015年10月22日,单某某向公安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涉嫌构成拐卖妇女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杜某某为了获取介绍费,在明知单某某可能系被拐卖妇女的情况下,仍然从人贩手中购买了单某某并介绍给同村村民汪某某做妻。即杜某某属于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并卖出的情形。其行为与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态度诚恳,依法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杜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对被告人杜某某收买妇女并向他人介绍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罪与其他罪的最大区别在于本罪具有一“主观的超过要素”——即行为人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表面上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这两罪与拐卖妇女罪的具体区别是:(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相比,非法拘禁罪无出卖的目的,本罪有出卖的目的;(2)本罪与绑架罪相比,绑架罪无出卖的目的,只有敲诈勒索第三人钱财的目的,而本罪具有出卖的目的。本案中,杜某某收买单某某,意图是将其介绍给汪某某做妻,从而收取一定数额的介绍费。因此,可以认定杜某某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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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伪造的货币尚未流通使用,是否构成伪造货币罪? 下一条:挟持他人并向其家属勒索财物的行为,应当以何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