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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为参加电竞比赛实施诈骗,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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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06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11日17:05:53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男孩为参加电竞比赛实施诈骗,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贾某某(未成年)因参加电竞比赛急需资金,谎称自己是某新媒体公司工作人员,以刷单返利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在网络平台购买了充值卡。同时,贾某某还诱骗被害人通过网贷平台借款后供其使用,骗得人民币3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涉嫌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贾某某为了筹集电竞比赛的参赛经费,假借新媒体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刷单返利为由,诱骗多名被害人购买充值卡并进行个人贷款,供其使用。即贾某某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他人转移财产,数额巨大的情形。其行为与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相一致。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贾某某在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同时,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对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诈骗案。本案中的未成年犯贾某某为了筹集参加电竞比赛的资金,而实施了诈骗行为,使得多名被害人遭受了重大财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此类未成年犯罪案件,我们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帮助未成年人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让未成年犯重新回到人生的正轨上。本案中,审理法院采取了社会调查、法庭教育等方式,从法理和情理上对未成年犯贾某某实施感化教育,符合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犯案惩处的立法精神,作用显著。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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