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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需要如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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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8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31日10:03:45 打印此页 关闭

广州刑事律师

非法携带枪支危害公共安全,需要如何惩处?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9日16时许,苏某携带一支射钉枪和村民持铁铲、木棍与A厂工人发生争执,后双方持木棍等工具对打。期间,苏某持射钉枪朝天开了一枪,并将该枪丢在现场。经鉴定,该枪属于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支。2015年12日2日,苏某主动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涉嫌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擅自携带一支能正常击发的火药枪支,与A工厂工人对殴,并在此过程中使用该枪支朝天开了一枪。即苏某属于违反我国枪支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携带并使用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其行为与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相符。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苏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综上,以被告人苏某犯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的是枪支类犯罪中的“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要构成本罪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必须非法携带了枪支。此处的枪支是指,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发射枪弹的军用或非军用枪支;其二、行为人必须携带枪支进入了公共场所,危害了公共安全。同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本案中,被告人苏某携带火药枪在A工厂,与工人发生争执。即苏某的行为与上述条件相符,应当以本罪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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